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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編制規(guī)劃、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guī)劃、有計劃地向城鎮(zhèn)和集中居住區(qū)集中
各區(qū)(市)縣要抓緊編制完成鄉(xiāng)(鎮(zhèn))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照統(tǒng)籌安排城鄉(xiāng)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合理布局、節(jié)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農民集中居住點和中心村的數(shù)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guī)模。規(guī)劃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zhí)行,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在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同時,做好城鎮(zhèn)村建設規(guī)劃。在尊重農民意愿、聽取農民意見、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guī)劃、有計劃地逐步向縣城、集鎮(zhèn)和中心村等集中居住區(qū)集中,從而提高土地、基礎設施的利用率,改善農民居住條件,使農民分享城市文明成果,推進城鄉(xiāng)一體化。
二、不同區(qū)域農民集中建房的辦法
(一)縣城、重點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
該區(qū)域除危房改造外,不再零星審批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政府或政府組建投資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區(qū)的規(guī)劃條件和當?shù)亟洕m用住房的建設標準,規(guī)劃建設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區(qū),妥善安置該區(qū)域的農民。
農民集中居住區(qū)建設的選址,應符合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鎮(zhèn)規(guī)劃。
農房集中建設用地可以使用已征收的國有土地,也可以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和實施方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經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各區(qū)(市)縣國土資源局出具《農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見書》。利用集體土地建成的農房全部用于農民安置,嚴禁房地產開發(fā)和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
農民進入集中居住小區(qū)或實行住房貨幣化安置后,原農房應實施拆除。對拆除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拆除時當?shù)卣鞯匮a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其中農民的居住用房按當?shù)卣鞯匮a償安置辦法規(guī)定的面積進行補償或集中安置。已進行補償或安置的,今后國家建設征收或征用土地時不再安置住房。
該區(qū)域農民住房集中建設,除按規(guī)定的標準建設應安置農民住房面積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過30%的商業(yè)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積;工業(yè)集中發(fā)展區(qū)農民集中建房后,可留出工業(yè)集中發(fā)展區(qū)占用該集體經濟組織30%的土地面積,用于修建標準廠房或按規(guī)劃使用。上述房屋,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將經營收益分配給農民;也可由農民自行經營;也可由政府組織統(tǒng)一進行經營管理,其經營收益全部用于解決農民生產生活的補助。為保持農民有長期的收入來源,該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轉讓)。
農民集中建房及其配套設施、道路、管網的用地,可由集中建房的實施單位采取征地或租地或調整土地的方式實施。對適宜采用租地方式的,以租金的形式予以適當補償,租金可作為集中建房用地范圍內農民的生活補助費,按月發(fā)放給農民,直到該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對農民實施依法補償為止。租用土地必須簽訂合同,合同要載明租地的條件、租期、租金的支付辦法,以及在租用土地期間,需要對該土地實施征收或征用的補償辦法等。對在租用土地期間辦理征收或征用土地手續(xù)的,已支付的租金不能作為征地補償費,應按征地政策另行給予補償。
(二)一般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
一般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內,要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guī)劃向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集中。有條件實施集中安置的,由政府或政府組建投資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區(qū)的規(guī)劃條件和當?shù)亟洕m用住房的建設標準,規(guī)劃建設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區(qū),妥善安置該區(qū)域的農民。
農房集中建設用地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和實施方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經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各區(qū)(市)縣國土資源局出具《農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見書》。利用集體土地建成的農房全部用于農民安置,嚴禁房地產開發(fā)和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
農民進入集中居住小區(qū)或實行住房貨幣化安置后,原農房應實施拆除。對拆除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拆除時當?shù)卣鞯匮a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其中農民的居住用房按當?shù)卣鞯匮a償安置辦法規(guī)定的面積進行補償或集中安置。已進行補償或安置的,今后國家建設征收或征用土地時不再安置住房。
該區(qū)域農房集中建設應與區(qū)域外農村集體土地整理相結合。整理后新增的耕地,可以用于安排農房集中建設用地范圍內農民耕種,涉及地力差異的,參照當?shù)馗鼐C合年產值標準與該土地產值情況,在3年內給予差額補償。
該區(qū)域農民住房集中建設,除按規(guī)定的標準建設應安置農民住房面積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過30%的商業(yè)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積。該房屋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將經營收益分配給農民;也可由農民自行經營;也可由政府組織統(tǒng)一進行經營管理,其經營收益全部用于解決農民生產生活的補助。為保持農民有長期的收入來源,該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轉讓)。
(三)縣城、重點鎮(zhèn)、一般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外的農村地區(qū)
廣大農村地區(qū)的農房建設應按照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宜集中則集中,宜分散則分散,要鼓勵集中,推動集中。
該區(qū)域農房集中建設,應與土地整理相結合。有條件開展大規(guī)模土地整理的范圍內,可通過土地整理按規(guī)劃實施農房集中建設。沒有條件開展土地整理的區(qū)域,要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guī)劃向中心村、集中居住區(qū)集中。確需分散建房的,要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并執(zhí)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guī)定,按照占新退舊的原則管理。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舊宅必須復墾還耕。
三、宅基地置換和土地整理置換的辦法
(一)、宅基地置換。宅基地置換是指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內,對農民原有宅基地實施拆院并院、集中建房后騰出的土地的置換,由各區(qū)(市)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原有宅基地騰出的土地面積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可置換集中安排使用;原址符合規(guī)劃的,可在原址作為建設用地使用。
宅基地置換涉及拆除農民原有住房和地面附著物的,可參照當?shù)卣鞯匮a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
(二)、土地整理置換。土地整理是指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外,由國家、省、市或區(qū)(市)縣及鄉(xiāng)鎮(zhèn)投資的土地整理。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外,原則上不搞零星宅基地整理,宜采用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的方法進行,按項目進行管理,報經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立項并驗收。土地整理應與農民向城鎮(zhèn)集中、工業(yè)向集中發(fā)展區(qū)集中、土地向規(guī)模經營集中有機地結合起來。在農民向城鎮(zhèn)集中過程中,當?shù)卣畱斖晟苹A設施和公建配套。
土地整理中屬于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整理后騰出的土地面積,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批準,可等量置換到規(guī)劃建設用地區(qū)使用,原址必須復耕;原址規(guī)劃為建設用地的,也可在原址作為建設用地使用;同時,還可視作集鎮(zhèn)建設年度計劃指標。
土地整理需要拆除農民原有住房的,要適當提高住房補助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區(qū)(市)縣制訂。制訂補助標準要有利于農民居住條件的改善,有利于推動集中,并充分考慮農民新建住房的經濟承受能力。用于農民住房補助的費用,計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加強農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領導
市國土資源局成立由局長劉仆任組長,副局長曾敏、助理巡視員黃曉蘭為副組長,政策法規(guī)處、規(guī)劃處、耕保處、利用處、執(zhí)法監(jiān)察處為成員的農民集中建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民集中建房工作有關重要事項的研究與協(xié)調。日常工作由曾敏、黃曉蘭同志負責,有關業(yè)務工作由對口處(室)承辦。各區(qū)(市)縣國土資源局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農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領導,加快推進城鄉(xiāng)一體化。
五、用地審批辦法
(一)、各區(qū)(市)縣根據實際需要,按批次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農民集中建房方案,經備案后,按項目實施。
(二)、縣城、重點鎮(zhèn)、一般集鎮(zhèn)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安置房集中建設,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區(qū)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實施“新居工程"的意見》(成建委發(fā)〔2004〕673號)規(guī)定的程序和本意見的附件辦理用地手續(xù)。
(三)、縣城、重點鎮(zhèn)、一般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外廣大的農村地區(qū)農民自建住房,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用地手續(xù)。
中心城區(qū)以外的區(qū)(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本《意見》的規(guī)定,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農民集中建房工作。
關鍵詞: 土地征收知情權種類缺陷
中國作為農業(yè)人口占大多數(shù)的國家,農民問題是中國工業(yè)化和現(xiàn)代化雙重轉型進程中的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在于農民權益問題,而農民權益首要的是土地利益。作為基礎性的生產資料,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收益來源。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土地以各種形式被征收。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30年間征占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從而產生至少8000萬失地農民。由于現(xiàn)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侵犯農民權益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已成為影響國民經濟發(fā)展、制約和諧社會構建的社會熱點問題。在這個問題中,農民知情權保障是具有基礎地位和特殊性的一環(huán),因此,從知情權的保障入手維護土地征收中農民的權益,使土地征收循著法治化的道路發(fā)展。
一、土地征收中知情權的種類
知情權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是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的農民享有的知情權主要有如下三種:
(一)預征知情權
預征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農民。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guī)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據此行政機關在征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實施征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4)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二)批復結果知情權
批復結果知情權,在征地過程中具體體現(xiàn)為行政機關在征地報批文件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后,應當將批復的有關內容對被征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復文件后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組,征收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1)征地批準機關,(2)征地批準文件文號,(3)批準的時間,(4)批準的用途,(5)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6)被征土地的位置,(7)被征土地地類,(8)被征土地面積,(9)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10)征地的補償標準,(11)被征地農民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牡攸c和時間。
征地批復下達標志著征地進入正式實施階段,法律對被征地農民在此階段享有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要比批復下達之前享有的權利更為具體,如果被征地農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過現(xiàn)有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xiàn)為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征地后的知情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征地組織機關要擬公告,將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shù)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地農民;同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戶意見,這是征地之前被征地農民的享有的知情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批準征地之后進行“兩公告”是征地后的知情權。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該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钠谙蕖⒌攸c。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shù)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shù)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shù)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shù)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還有一種土地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即區(qū)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區(qū)片綜合地價)或者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雖然該標準沒有廣泛制定并實施,但是屬于農民知情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和聽證,并將結果公布。
二、土地征收中知情權存在的缺陷
(一)預征知情權缺失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行政機關出于多種原因考慮,往往不愿及時將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有的甚至在有關征地批復下達以后,被征地農民還不知道征地的用途與補償標準。越是如此,被征地農民越是疑問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壓力。
另外,就我國相關立法來看,這種前置性的征地目的性考量權卻只賦予了政府機關。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guī)定,國家征收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及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扔枰怨妗1徽鞯氐乃袡嗳恕⑹褂脵嗳嗽诠嬉?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shù)怯洝S纱丝梢钥闯?第一,征地僅僅需要政府通過審批加以確認,農民完全處于不知情的狀態(tài);第二,政府批準后的公告,目的僅在于要被征地農民配合權利登記。
因此,如果有關政府機關在實施征地過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那么國家的征地工作就會變得更加和諧順暢。
(二)補償知情權流于形式
法律規(guī)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確定后,對補償安置的標準、數(shù)額對象和方式等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的意見。在此環(huán)節(jié)包含了公告和聽取農民意見兩種信息溝通方式。公告對于多為初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來說,其了解知悉受到很大局限,進而直接影響農民意見的形成和表達。農民甚至根本無法就補償?shù)囊罁⒕唧w操作是否合理合法提出有意義的意見,從而使所謂的“聽取意見”流于形式。這種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最大的功能僅僅在于通知被征地者到指定地點領取補償費用,過期責任自負。
(三)知情權救濟制度保障的缺乏
在僅有的公告和聽取意見的制度安排上,其實現(xiàn)亦缺乏保障。對于未依法進行征地公告或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guī)定,被征地集體和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但是,根據相關規(guī)定,農民拒絕辦理手續(xù)引發(fā)爭議的,既不會影響征地的效力,又不發(fā)生阻止程序進行的效果。這意味著對知情權的救濟實際上不存在。
聽證是全面了解情況和意見交流的有效形式。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有如下條款: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該規(guī)定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均沒有關于不告知要求聽證權利的法律后果和行為人責任。
同時,農村特殊的社會狀況對知情權實現(xiàn)構成了制約。一方面,在我國的鄉(xiāng)村治理格局中,村干部的地位極為特殊,其濫用權力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而法律對其規(guī)制卻乏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普遍存在的口袋政策,加之從中央到省、縣一直到村的漫長公文旅行中的“信息過濾”,使得農民信息失真在所難免。另一方面,農民知識缺乏,信息處理能力有限,對于一些名目繁多的法規(guī)和政策難以理解,而且對各項補償金換算公式也不知如何計算,從而難以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知情權的重要地位使其制度建設尤為重要。但現(xiàn)行法律制度缺陷,加之農村特有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農民自身知識、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約,導致農民知情權處在十分尷尬的境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權制度
(一)拓寬知情的范圍
在確立知情權的范圍時,首先,應將關系到農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和公權力的監(jiān)督的事項均列為知情權的對象,包括征收目的、征地用途、征收范圍及面積、補償標準、安置辦法乃至社會保障諸多方面。其次,從征地環(huán)節(jié)上看,土地征收是一個過程,包括申請、審批、公告、補償方案及其落實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這些環(huán)節(jié)之間密切聯(lián)系,構成了征地制度體系。從征地程序的啟動直到補償安置落實的整個過程,都應該全面賦予被征地農民知情權,以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從而使農民獲悉整個征地過程的真實情況。
(二)完善公告與聽證制度
在我國當前的征地制度中,實現(xiàn)農民知情權的渠道主要是公告和聽證制度。首先,與征地有關的信息必須及時送達農民才發(fā)生告知的效力,以送達回證作為效力證明。公告雖然面向大眾,但它并不能夠確保信息的到達。如果被征地農民沒有訂閱公告報紙,沒有留意張貼,甚至不識字,或者由于公告所指不明,那么就很可能事前對征地全然不知,導致自己主張權利的期限被耽擱甚至喪失。為此,立法應將公告的送達方式從“發(fā)送主義”改變?yōu)椤暗竭_主義”。違反相關的送達規(guī)定,應當視為程序違法。同時,土地管理部門的消息送達還應遵循及時原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告知集體和農民相關情況,使其有充足的時間了解、調查和做出應對準備。
其次,被征地的農民代表應參與聽證。由于與土地征收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和具體的執(zhí)行細節(jié)相當復雜,并且農民往往不知道自己不了解這些方面,因此參與是確保全面知悉的最好的知情方式。因此,法律宜規(guī)定征地應在被征地農民中間選取代表直接參與到征地的整個過程中去。“土地征收主體必須保障農民代表的有效參加,并認真聽取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有關問題給予合法合理的解答”。
最后,把土地征收的聽證制度與公告制度結合起來。批準征地后,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確保農民能夠啟動聽證程序,將聽證程序直接規(guī)定為法定的強制程序,并且增添其他的告知渠道。
(三)強化知情權的保障措施
對于侵犯農民知情權的行為,應采取相關強制措施,以確保知情權的實現(xiàn)。例如,對于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沒有進行公告和告知的,其批準一律應確認為無效。對批準后未公告的,應明確其程序阻隔作用。“對于沒有進行聽證的,也應確認同樣的法律后果。對于損害農民知情權的行政機關和負責人,還應該進行行政處分”。此外,如果被征地農民對有關政府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進行了保全,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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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標和原則
整治目標:在新區(qū)集中整治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對新區(qū)規(guī)劃范圍內的亂修亂建、非法買賣土地進行清理整治,通過嚴厲打擊亂修亂建和非法買賣土地違法行為,確保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和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的順利實施。與此同時,通過加快新區(qū)的規(guī)劃建設和城市化進程,進一步聚集人氣,帶動商貿流通產業(yè),給廣大群眾創(chuàng)造更為廣闊的生存空間和發(fā)展機遇,切實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wěn)定。通過明確職責權限,理順機制體制,進一步規(guī)范新區(qū)的城市化管理,把新區(qū)真正建成具有現(xiàn)代化水平的新城區(qū)。
整治原則:
1.堅持宣傳教育和重點打擊相結合的原則;
2.堅持統(tǒng)籌兼顧,分步實施,先易后難和有堵有疏、疏堵結合的原則;
3.堅持整治政策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4.堅持集中整治與新區(qū)征地規(guī)劃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集中整治和規(guī)范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6.堅持集中整治與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相結合的原則;
7.堅持整治政策的整體性、延續(xù)性、操作性和時效性的原則。
二、方法步驟和處置辦法
(一)宣傳摸底和界定階段
首先,以摸底調查工作組為主體,按照五個小組確定的區(qū)域,對亂修亂建、非法買賣土地情況開展拉網式排查摸底,調查摸底要全面、細致、準確。其次,開展全方位、全覆蓋的宣傳工作,使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開展整治工作的政策宣傳、解釋、說服動員工作,爭取廣大干部群眾能夠積極主動的配合搞好整治工作。第三,規(guī)劃界定組負責,從三個時段,四種類型和是否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三個方面界定分類,并按照新區(qū)建設規(guī)劃確定拆除和保留的建筑物。
三個時段為:按照新區(qū)開發(fā)建設出臺的政策時間劃分為三個時段: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征收市區(qū)東出口第二期道路拓建和新區(qū)建設規(guī)劃范圍內土地的通告》(政發(fā)〔〕21號)之前為第一時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占用買賣集體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的通告》(政發(fā)〔〕2號)為第二時段;年月日至今為第三個時段。
四種類型為:根據新區(qū)亂修亂建和非法買賣土地具體情況,基本劃定四種類型:本村村民違法建房戶,外地人買地建房戶(指鎮(zhèn)基本農戶以外的買地建房戶),本村村民占用村集體土地建房戶,本村村民出賣土地戶。
本村村民違法建房戶又分為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和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戶。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的界定是:一是基本農戶:1.長期居住務農,持有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獨立持有本村戶口簿,家庭人口2人以上;2.在年二輪土地承包時,幾戶共同簽定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持有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于年月日前已形成弟兄自然分戶,且各分戶有各自獨立經營的責任田,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各自獨立居住的房屋和宅基地,有各自獨立的戶口簿,按基本農戶對待;3.原基本戶中的父母不能再重復單獨分戶,必須與自然分戶中的一個已婚或未婚子女合算一戶;4.雖然沒有獨立的戶口,沒有獨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事實已經獨立成家、獨立生活的同樣按照基本農戶對待。二是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的。達不到上述建房審批條件的為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戶。
區(qū)域劃分為:規(guī)劃為火車站建設區(qū)、路網建設區(qū)、安置區(qū)、新區(qū)土地統(tǒng)征區(qū)四個公建區(qū)和地質災害隱患區(qū),這五類區(qū)域確定為拆除區(qū)域,其他區(qū)域為非公建區(qū)域,確定為保留區(qū)域。
(二)集中治理階段
在此次專項整治活動中,按照不同類型和時間段,對在公建區(qū)和地質災害隱患區(qū)必須拆除的建房戶、在非公建區(qū)可以保留的建房戶和非法買賣土地戶采取不同的處置辦法:
1.對在公建區(qū)和地質災害隱患區(qū)內必須拆除的建房戶的處置辦法:
對本村村民拆除戶的處置辦法:(1)凡在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屬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10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屬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8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在年月日以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6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2)凡在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屬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8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屬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6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在年月日以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4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3)截止年月日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助拆除費,依法實施。
對外地人買地建房戶的處置辦法:(1)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屬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80%的標準補助拆除費用,屬年月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6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2)凡在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屬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6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屬年月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評估造價40%的標準予以拆除補助;(3)截止年月日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助拆除費,依法實施。
對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建房戶的處置辦法:在年月日之前自行拆除的可給每戶5000元的拆除費。在年9月16日之后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助,依法實施。
2.對在公建區(qū)和地質災害隱患區(qū)外可以保留的建房戶的處置辦法: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不同時段和不同類型的可以保留的建房戶按照不同辦法進行處置后,在鎮(zhèn)設立辦證窗口,實行集中辦理,由市國土部門辦理集體或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市規(guī)劃部門辦理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由市建設部門辦理房產證。
對本村村民建房可以保留的處置辦法:(1)在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含已經在鎮(zhèn)政府備案的)不做處罰,直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后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同時辦理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和房產證。(2)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修建的房屋,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審批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規(guī)定,參照蘭渝鐵路的補助標準每平方米680元測算工程總造價,并按照總造價的5%進行罰款,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按照符合條件的處罰標準雙項處罰后,按照每畝20萬元的標準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辦理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和房產證。(3)本村村民在年月日以后修建的房屋,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審批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規(guī)定,參照蘭渝鐵路的補助標準每平方米680元測算工程總造價,并按照總造價的8%進行罰款后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按照符合條件的處罰標準雙項處罰后,按照每畝20萬元的標準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辦理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和房產證
對外地人買地建房可以保留的處置辦法:在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規(guī)定,參照蘭渝鐵路的補助標準每平方米680元測算工程總造價,并按照總造價的8%進行罰款。在年月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規(guī)定,參照蘭渝鐵路的補助標準每平方米680元測算工程總造價,并按照總造價的10%進行罰款。以上兩個時間段的保留戶,在雙項處罰后,按照每畝20萬元的標準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辦理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和房產證。
對確定保留建房戶的要求:確定能夠保留的建房戶,按照處置辦法必須在年9月16日之前接受處理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年月日之后,不接受處理和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確定能夠保留的建房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的,要按照規(guī)劃設計要求,進行房屋風貌改造,通過改造,形成基本統(tǒng)一的特色,提升新區(qū)城市品位。
三是對本村村民出賣土地戶的處置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guī)定,按照每畝20萬元非法所得計算,予以沒收,同時,按照每畝20萬元的非法所得處以10%的罰款。對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檢查驗收階段
由整治領導小組牽頭,對各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三、安置辦法
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考慮到新區(qū)的實際情況和長期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形成的遺留問題等因素,采取“依法拆除與合理安置相結合,實施處罰與完善手續(xù)同步走”的方式開展安置工作。
(一)安置類型:屬鎮(zhèn)基本農戶、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的拆除戶,按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房的原則,采取劃宅基地安置的辦法安置,統(tǒng)一規(guī)劃,群眾自建,每戶規(guī)劃宅基地面積125M2;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條件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積低于84M2的,不再劃宅基地安置,按家庭人口結構用60—100M2左右樓房進行安置(價格收取成本價)。宅基地公攤面積按規(guī)劃計算,按統(tǒng)一設計自行建設。屬外地人買地建房拆除的,接受處罰并拆除后,按每戶60—100M2左右樓房進行安置(價格收取成本價)。女子外嫁戶,戶口在鎮(zhèn),長期居住在本村有住房的,拆除后參照外地人買地建房的處置辦法,按每戶60—100M2左右樓房進行安置(價格收取成本價)。
針對這個問題,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詳細規(guī)定到公攤這個程度上,不過,大家可以看一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我們理解為不能因為征收拆遷而導致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最低“拆一還一”的原則;當然,基于保障居住條件的立法精神,所謂“拆一還一”應當指的是實用面積,如果僅僅是建筑面積不變,但公攤面積增加了,那么實用面積也必然降低,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針對這一問題,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今天拆遷律師就為大家盤點一下各地關于拆遷中公攤面積的部分規(guī)定,以供參考。
1、山東省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第二十三條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员緱l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的應補償面積,按照征收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補償房屋公攤面積,按照該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公攤面積比例,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征收區(qū)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qū)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縣級市的公攤面積比例,由當?shù)厝嗣裾鶕镜貙嶋H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條所稱公攤面積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2、陜西省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shù)模课菡魇詹块T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性質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轉移登記。產權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攤面積而減少使用面積的損失補償。
4、湖北省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shù)低于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shù)的,應當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積補助。建筑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0%。9層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調換為18層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2%。
建筑面積補助的具體標準由各區(qū)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5、河北省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給予公攤補助。公攤補助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公攤基準補助系數(shù)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確定。
6、安徽省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shù)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
《安慶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shù)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
7、浙江省
《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guī)定》
二、房屋征收補助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高層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8、福建省
《福州市倉山區(qū)東部新城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
十三、征收非農經合成員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產權房屋,給予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10%的公攤補償(安置房為七層以下多層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
9、甘肅省
《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同類地段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所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所對應的公攤面積不予結算費用。超過后的建筑面積,可分檔次由被征收人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調換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具體優(yōu)惠價格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作出規(guī)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同類地段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評估差價結算,所對應的公攤面積不予結算費用。
10、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qū)舊城改造規(guī)范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的通知》
四、嚴格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凑崭脑旆秶鷥确课菰u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筑面積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綜合平衡改造范圍內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市場評估價值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安置。
對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改造范圍內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差價,實施單位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優(yōu)惠30%。
《廣元市中心城區(qū)城市棚戶區(qū)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產權調換還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提權調換的住房為多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1:1的比例還房。
(二)房屋征收部門提權調換的住房為高層的,鑒于公攤面積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高層房屋建筑面積1:1.2的比例還房。
……
(五)按照本條第(一)、(二)項還住房的,還房公攤面積比例超過15%的部分由政府承擔,計入還房產權面積。后期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
《內江市中心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十五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總建筑面積不能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差價,房屋征收部門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分別記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的,以房屋所有權登記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政策的通知》
七、其他補助
(三)公攤面積的補助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木單結構的,產權調換房屋以套內面積結算,免收產權調換房屋公攤面積補差款;被征收房屋為磚混結構、框架結構的,產權調換房屋以建筑面積結算,產權調換房屋公攤面積超過建筑面積7%的部分,由政府補助。
《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二十條第二款:申請安置房安置的戶,每戶安置房面積超過應享受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片區(qū)還房綜合成本價補差,超過應享受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片區(qū)還房指導價補差。申請高層安置的,每戶公攤面積超過應享受面積的7%部分由政府承擔,并給予每人一次性物業(yè)管理費等補助5000元。
11、重慶市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公攤系數(shù)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攤系數(shù)計算應補償?shù)淖≌ㄖ娣e,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shù)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12、
《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為平房住宅、簡易樓房、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多層住宅,實行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住宅的,在“征一還一”的基礎上,按照滿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內面積使用功能的原則補助公攤面積。補助的公攤面積最高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計算面積的10%。具體補助標準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確定。
1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被征收房屋的公攤面積按照1:1調換,安置房屋公攤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差額部分不結算差價。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拆遷安置房公攤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差額部分不結算差價。
《欽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征收住宅房屋時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內面積1∶1.3調換。安置房屋套內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應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決定公布時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價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時房產部門提供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對被征收房屋的公攤面積按照1∶1調換。安置房屋公攤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的,結算差價;安置房屋公攤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給予其免收差價獎勵。
安置房屋套內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標準或安置房屋銷售價格,按就高原則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14、江蘇省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市片區(qū)開發(fā)建設的意見》
安置房為小高層、高層的,電梯及由電梯增加的走廊公攤面積不計入回遷安置面積。
15、遼寧省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十四條之(三)征收有照商業(yè)門市平房:
1.原地(就近)安置樓房,被征收人應支付安置面積(原房屋面積加上所對應的增加公攤面積)評估價格與原房評估價格差價50%的價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積,檔次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yōu)惠價格(安置房評估價下浮20%)結算,檔次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評估價結算;
2.異地安置樓房,在前目基礎上原房屋面積加上所對應的增加公攤面積部分按照征收地塊與安置地塊類似商業(yè)門市評估價格互找差價。
16、河南省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囊庖姟?/p>
附件1洛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一、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
1.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凑毡徽魇辗课莸氖袌鲈u估價計算。
2.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進行調換。
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筑面積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筑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實行高低搭配進行安置。
17、吉林省
一、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包含的內容
《征收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包括哪些內容?筆者認為,應包括如下內容:1.征收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是否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是否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2.征收項目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如征收補償方案是否進行了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補償資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實,對困難家庭的保障條件是否具備,征收法規(guī)政策的宣傳公示是否到位等;3.征收項目的實施是否會引起征收片區(qū)內或周邊居民的嚴重不滿,征收補償是否與同類地區(qū)的項目存在明顯的不公平;4.可能引發(fā)不穩(wěn)定因素的其他方面;5.征收項目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防范對策和預案措施等。
二、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補償安置問題
《征收條例》未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補償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承租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協(xié)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租賃糾紛,政府不介入其中。但在具體征收補償過程中,租賃雙方未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情況時常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補償工作的難度,需要謹慎對待。
1.補償方式的選擇
《征收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征收補償時不能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被征收人是否既可以適用貨幣補償,又可適用房屋產權調換呢?筆者認為,此種情況對被征收人只能適用房屋產權調換。其原因是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仍可就產權調換房屋建立新的租賃關系,避免房屋承租人沒有房屋居住或使用而要求房屋征收人提供房屋,同時可規(guī)避房屋征收人介入房屋租賃糾紛。
2.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對被征收人給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實際由承租人經營,那么,真正意義上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由承租人承擔,因此,停產停業(yè)損失理所當然應補償給房屋承租人,對被征收人只存在租金損失的問題。房屋租賃當事人可就停產停業(yè)損失費協(xié)商房屋租金補償問題,或者依照房屋租賃協(xié)議或合同處理相關補償問題。
3.房屋征收獎勵
《征收條例》第17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對存在租賃關系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獎勵是給予被征收人還是房屋承租人?筆者認為,房屋征收獎勵應給予被征收人。因為征收獎勵的目的是促使被征收人及早搬遷,征收人可根據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獎勵辦法,而最終向征收人騰空并移交房屋的是被征收入,而不是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為獲得最高額度的征收獎勵,可催促房屋承租人盡快騰空房屋,如果因房屋承租人遲遲未騰空房屋而導致征收獎勵損失,被征收人可通過司法渠道向房屋承租人追索。
三、在行政復議、訴訟前是否存在先予執(zhí)行的問題
按照《征收條例》第28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條件,一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二是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按照《行政復議法》第9條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為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一般為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而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一般為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因此,在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亦即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是不能申請司法強拆的。這極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工程延期或影響絕大部分被拆遷人按時返遷等。在補償決定送達三個月后,無論被征收人是否提起行政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均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征收人已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作了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且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證據保全的,可依法先予執(zhí)行。
四、商業(yè)拆遷問題
《征收條例》只規(guī)定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房屋進行征收,而對商業(yè)拆遷未作規(guī)定。而實際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等商業(yè)拆遷在一定時期內依然存在,這必然涉及到拆遷管理和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問題。
1.拆遷管理問題
由于商業(yè)拆遷行為是純粹的民事行為,拆遷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拆遷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房屋征收人是不能對之進行管理的,各級房產管理部門只能對之進行指導。但盡管如此,筆者認為,拆遷人要從事拆遷行為,應當具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同時,為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jiān)管。
2.拆遷補償標準問題
對商業(yè)拆遷的補償標準,筆者認為可參照房屋征收補償?shù)臉藴剩疬w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至少不低于房屋拆遷之日同時期、同結構、同區(qū)域、同用途的二手房市場價格。如果拆遷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3.對違規(guī)拆遷的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