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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晏路輝(中國北京)
方案熱度:
概述:
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中國對世界承諾,到2020年,單位生產總值的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45%,這是一個強制性的碳減排指標。在“十二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了階段性的減排目標。隨后,共計43個省市被納為第一批和第二批低碳試點,7個省市被納為碳交易試點。
碳交易的第一步就是對試點企業進行碳排放的核算,繼而為其分配每年的碳排放配額,根據企業節能減碳表現,如果企業需要更多的碳減排配額,則需要購買;反之,如果企業節能減碳表現優異,則企業可以將其剩余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出售,為企業帶來利潤。國家發改委的說法是,預計到2015年形成全國碳交易市場,這樣就將有更多的企業將被納入碳管理和披露范疇。
方案點點看:
在這個過程中,碳阻跡公司主要為企業機構提供碳排放計算的培訓、咨詢、軟件等產品和服務,使企業有能力對碳排放信息進行披露,同時也能了解到自身的碳排放風險,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據介紹,計算碳足跡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國際標準ISO-14064,找到合適的方法學和排放因子對碳排放進行計算。在量化的基礎之上軟件能自動分析出企業減排潛力,促進企業進行節能減排,同時減少企業成本。還可以生成一份符合ISO-14064的報告。
對此,碳阻跡團隊于2011年底研發成功中國第一款碳排放管理軟件——企業碳排放計量管理平臺(英文名CAMP:Carbon Account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已經取得三項軟件著作權,通過軟件的模式取代傳統手工Excel計算碳排放的方式,實現企業碳排放管理的高效性與標準化。
受阿拉善基金會委托,碳阻跡公司作為碳排放核算以及低碳策劃方案提供商,為2012年11月4日舉行的阿拉善綠色契約活動提供碳排放的量化以及碳中和方案,到場的嘉賓和企業家包括吳敬璉、馮侖、黃鳴、任志強等。碳阻跡公司根據活動性質,制定了碳排放計算的整體方案,為每位企業家計算了由于參加本次活動個人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并且通過種樹的形式抵消其個人碳排放,實現企業家個人和活動的碳中和。
核心競爭力:
碳阻跡公司創始人晏路輝(牛津大學計算機科學碩士,聯合國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專家組成員,CDP技術組成員,ISO-14064碳核算師、顧問師)擁有IT和環境咨詢領域的雙重背景。公司其他團隊成員包括IT界資深精英以及環境咨詢專家。
碳阻跡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其創立時建立的商業模式:軟件+咨詢。這比起單一的軟件或咨詢公司有著明顯的專業化優勢。在碳排放管理領域,傳統的軟件企業也開始涉足此領域,但由于其缺乏對碳排放管理業務的深刻理解,無法在業務層面和用戶體驗上與碳阻跡抗衡。而比起碳管理咨詢公司通過傳統的excel手工計算方式模式,碳阻跡倡導的通過軟件來計算和管理碳排放的模式,體現出明顯的高效性與規范化。同時,碳阻跡能提供一套以碳排放為核心的解決方案,包括培訓、咨詢、軟件以及碳中和的產品服務。
【關鍵詞】 低碳經濟; 碳成本; 碳成本核算; 碳成本管理
低碳經濟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要提高能源的效率,轉變能源結構,減少污染的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可能會使企業未來的交易中涉及到碳排放權交易問題,鑒于此企業經營中就會面臨新的問題,諸如,投資時要考慮碳排放低的技術項目、日常經營中要核算碳合規成本,并通過提高價格把增加的碳合規成本轉移給消費者等,決策者需要這些信息。由此可見,在低碳經濟時代,成本管理的內涵和管理模式都發生了變化,如何從戰略的角度對發展低碳經濟的成本進行分析和管理,便顯得尤為重要。
一、碳成本管理產生的背景
《京都議定書》的簽署是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京都議定書》需要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準,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準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準國家的人口數量占全世界總人口的80%。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采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一是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二是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三是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四是可以采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采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有關碳排放制度最大特征在于“總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計劃,參與該計劃的國家或地區政府都必須承諾碳排放量在規定限額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結果導致了企業因購買碳排放權而擁有碳資產,因碳排放而形成了碳成本,擴展了傳統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內容,從而產生了對碳成本核算方法的探討和碳成本管理內容的研究。
二、碳成本的內涵和計量
一、碳排放會計內涵
(一)相關概念認識中的模糊性 與碳排放會計概念相關的主要是碳會計和碳交易,而其中的模糊性是指把碳交易等同于碳會計不作明確劃分。早在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在美國會計學會年度會議上就提出將與碳排放、交易及鑒證等會計問題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即碳會計[ ]。報告同時提出兩種規范碳會計的思路:一是在京都協定框架下,所有機構或組織對產生于碳匯的碳信用的會計規范與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原則相協調;二是在有關溫室氣體議定報告內分別計量和披露二氧化碳排放的相關會計問題。這里我們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碳排放會計概念范疇屬于碳會計。而另一方面,碳交易(即GHG排放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基于合同的購買機制,即合同的一方通過貨幣交易獲得另一方在溫室氣體排放中的減排額用以滿足自身的排放需求。早期的碳會計研究主要局限在傳統財務角度下,并且由于在各種資料中呈現的有關“碳”及“碳排放權”的表述距今時間較短,部分學者認為其基本概念和相關原理與“排污權”、“排放權”、“排污許可證”和“排放許可證”等是相同或類似的。因而在論述碳會計時只是討論了碳交易活動中的額外排放權的授予、交易和取得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等問題,忽略了碳會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碳排放會計。隨著碳會計理論的發展和完善,上述的這種等同性愈發顯得模糊。在理論研究中對碳排放會計和其他概念的劃分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碳排放會計內涵的劃定 企業引入碳排放會計核算之前,必須明確碳排放會計從屬于碳會計的這一概念范疇,并與碳交易有所區分。借鑒綠色會計的理念:單一會計主體內部的環境、交易或非交易事項以及多個會計主體之間相互聯系的事項都應納入企業會計核算中來;同時考慮本會計主體內上、下代人的生存與發展,尋求不同代人之間的環境資源公平合理的分配。根據碳會計的定義,如果說碳匯會計主要是有關自然介質對碳吸收能力的核算,與企業關聯度較小。而碳排放權會計又是不同企業主體間有關交易事項的核算的話,那么碳排放會計就是在排除企業間碳排放交易的相對獨立主體分析下的有關會計核算問題。另一方面,這種劃分也是基于現行碳交易政策的不完善和非普遍性所決定的。企業在未被要求或未能引入碳交易機制時,也應當對生產、運營中產生的碳排放進行相應核算,方便管理者對來源于企業的碳排放污染進行控制管理。因而,筆者大膽將碳排放會計定義為,企業會計人員借助專門的技術方法,對相對獨立企業主體擁有或控制的來源所產生的碳(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旨在加強企業內部碳排放控制的行為。
二、碳排放會計核算
(一)碳排放會計假設 會計假設是從事會計工作和研究會計問題的前提。但現有文獻中并沒有對碳排放會計假設的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現階段下,碳排放會計假設應在依據傳統財務會計四大假設中的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以下兩種假設:
(1)多元計量。由于碳排放會計的主要核算對象――溫室氣體具有其特殊的物理屬性,因此很難把排放量和排放對環境污染的貢獻值予以貨幣計量。現階段,可以把二氧化碳當量作為度量溫室效應的基本單位,即碳排放會計核算中的基本計量單位。該假設實際上包含了兩層意義,即將不同計量對象和計量單位的統一化以及將碳排放會計主要核算對象中排放因子的無差異化。不可否認,天氣環境、測算手段和工具甚至測算時間等不確定性因素都將造成各企業溫室氣體的排放因子的差異性,但是這種統一的計量口徑使得企業碳排放量和排放度具有了橫向可比性。同時,企業會計人員也可依據管理者需求以經濟指數、圖表甚至文字等開放形式提供多元單位的計量方式。
(2)可持續發展假設。可持續的概念已經深入人心,在此不作過多論述。盡管企業的經營活動存在諸多差異,但就碳排放會計進行核算的正常程序和方法而言,都應當立足于可持續發展。在一定計量期間內,碳排放會計主體應在自然環境中資源充沛和生態資源不降級的基礎上,保證可持續發展。該假設實際上也是一種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約束條件:當企業在生產運營中對自然資源造成了過度開發和耗用,其結果必然導致碳排放量的加劇,那么該主體的經營活動將可能因此迫于多方壓力而停止;反過來,如果企業在發展同時對碳排放進行了良好的管理和控制,該主體的經營活動必然可長久地進行下去。
(二)核算標準的選用 企業會計人員在進行碳會計排放核算之前應對選取標準加以確認。目前,開發主體比較權威的碳排放核算標準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溫室氣體系列標準,如ISO14064《溫室氣體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的量化和報告指南性規范》從組織、項目、聲明確認和驗證三部分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范指導,并且制定組織認為其可獨立或作為一個系列方法使用。繼該標準之后,ISO14065《溫室氣體認證要求標準》和ISO14066《溫室氣體審定團隊與核查團隊的能力要求》也作為其補充相繼出臺以滿足GHG測量與驗證的需求。此外2011年,ISO 14067《產品碳足跡標準》。所謂碳足跡,是從企業自身、為企業提供能源部門和企業所處整個供應鏈三方面考慮的碳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路徑。第二類是WRI(世界資源研究所)與WBCSD(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聯合開發的GHG Protocol(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第三類是BSI(英國標準協會)的PAS(公眾可用規范),即PAS 2050《商品和服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規范》和PAS 2060《碳中和證明規范》。其中,碳中和一般是指計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通過植物吸收,人工分解等方式把這些有害排放量吸收掉,以達到環保的目的過程和結果。引申到企業層面上,就是經濟主體的特定標的物溫室氣體排放導致大氣中溫室氣體排放量凈增長為零的一種狀態。該標準可以為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提供相關依據,用于甄別企業實現“碳中和”的程度。
綜合比較來看,國際標準化組織開發的標準涵蓋方面較廣,層次豐富,在系統性上有更好的表現。而BSI和WRI、WBCSD等機構側重點有所不同,注重碳排放核算方法學的開發與應用。其GHG Protocol屬于基礎性的方法論,專業性和公眾接受度均較強,因而成為目前大多數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制定組織(包括PAS)開發所參考的主要方法學之一。而由于受到地域、開發周期、既有公眾認知度等因素的限制,PAS標準在文獻中都很少被提及和應用。但是,考慮到碳排放會計核算涉及企業內外部多方主體需求,PAS標準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消費者對企業碳中和信息的需求,并且企業在標準中體現的關于碳減排的承諾也將刺激企業本身在控制管理中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因此該標準也具備一定適用性。近期內,我國企業特別是有一定碳排放核算數據和經驗基礎的企業,可以參考ISO14064和GHG Protocol等標準為基礎,構建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為基礎碳排放數據信息披露做準備。同時結合ISO 14067等標準,會計人員應嘗試量化企業整個運營過程中的碳足跡,使核算體系更加細化;遠期企業碳排放會計核算體系中,可以把PAS2050和PAS2060標準納入參考,旨在更大程度上地實現企業碳中和與溫室氣體的實質性減排。
(三)核算對象的轉換與范圍的界定 (1)核算對象。碳排放會計核算對象是二氧化碳和其他含碳物。根據京都議定書,企業應將以下六種氣體作為主要核算對象: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我們可以把不同氣體的排放量統一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筆者查閱相關文獻,發現對于其中各氣體間具體關系并沒有清晰的表述,只有文桂江在文章中有過如下的簡單表示:1噸甲烷=3.67噸二氧化碳;1噸四氟化碳=6.5噸二氧化碳,并且未列明具體的衡量過程。考慮到該方面非碳會計排放核算的主要點,筆者在參考IP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給出的關于GWP(全球增溫潛勢頭指標)的定義,認為短期內,可以20年各氣體GWP值為基礎計算,1單位二氧化碳=62單位甲烷=275單位氧化亞氮=9400單位氫氟碳化合物=3900單位全氟碳化合物=15100單位六氟化硫。
(2)范圍界定。根據GHG Protocol的提議,企業在確定碳排放核算范圍時應主要考慮兩個范圍的排放量,即通常所指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直接排放包括:企業生產時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電能的排放;企業運送材料、商品、廢棄物的排放;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建筑物、設備的自由固定排放和因員工使用、生產所帶來的排放量;因泄露而產生的額外排放等。范圍二中的間接排放主要指進口或外購的電、熱以及蒸汽的消耗所帶來的溫室氣體的排放。其特征是碳排放結果在核算主體內發生,但其來源并非由主體擁有或控制。對于范圍三,例如外購原材料和受托加工材料的生產排放;報告公司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化石燃料燃燒排放、車輛運輸排放;外包形式中的排放;報告企業生產產品和服務脫離生產階段后在使用和終止階段的排放等,制定者只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可依據重要性和可計量的原則選用,并沒有作出明確要求。在我國,2011年有資料表明,在有限數量的企業參與的統計中,只有27%的企業能提供范圍1要求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數據,9%的企業提供了范圍一中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只有9%的企業表示已經完成了對范圍1排放額的驗證或審驗工作。筆者認為,為了提高核算數據的透明度,與范圍一相關的排放量核算不應當獨立出來或是從范圍二中故意剝離、遺漏。例如對許多企業來說,外購電力所產生的碳排放很可能是核算中最大的來源,企業如果在核算時未加考慮,很有可能使得企業管理者在碳排放管理決策中出現嚴重偏差和錯誤。因此,核算主體應盡量將范圍一和范圍二一同納入,并在未來逐漸吸收范圍三的內容。
(四)核算方法的選擇 在核算方法的選擇問題上,由于各企業具有不同的行業屬性和生產運營特性,很難選用一個統一的方法對每種企業的碳排放進行準確核算。筆者列出以下三種方法,各有優劣。在現階段下,企業可酌情選用,并在未來不斷加以完善。
(1)簡單計量方法。根據IPCC報告中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數表,可以對不同燃料類別中的細分燃料的碳排放量作出簡單的計算:企業碳排放量=IPCC碳排放系數×耗用燃料量。財會人員可收集不同時期內企業耗用的燃料總量,并計算出相應的碳排放總量。該計量方法雖然計算過程簡單,現階段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核算結果單一且范圍過于狹隘,能反映的企業會計信息和經濟信息十分有限,只能為管理者決策提供一個大致的判斷依據。目前在計量方法的問題上,基于碳足跡的方法論研究較為廣泛和深入,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生命周期法和EIO-LCA法。
(2)生命周期法。又稱瀑布法,是目前國內外較為流行的信息系統開發方法。應用于碳足跡核算中,可描述某一產品或服務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包括生產、耗用、報廢以及回收再利用的碳排放。生命周期法在階段劃分的基礎上,對研究對象整個過程中的數據如原材料、能源輸入、中間品輸出,廢棄物輸出、再利用輸入等全部輸入輸出數據列出詳細清單進行核算,進而跟蹤碳足跡的整個過程。約瑟夫(Iosif)等采用生命周期法,利用軟件分析,對鋼鐵工業從煉焦到熱軋的整個過程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了核算。張清文等結合生命周期評價(LCA)方法與我國紙產品生產現狀,提出了一套適合我國紙產品碳足跡評價的方法。等把研究視角延伸到住宿產品上認為其同時具有服務的特性,利用該方法對我國昆明市四星級酒店住宿產品的碳足跡進行了計算和分析。
生命周期法應用于碳排放會計核算中的優點在于,過程的細分和量化使得計算結果具有一定科學性,便于管理者達到對于產品和服務的過程控制。但階段的劃分具有一定主觀性,容易造成誤差,且整個核算過程較為復雜,工作量大,對核算人員素質要求較高。
(3)EIO-LCA法。本質上是EIO(經濟投入產出)與生命周期法的結合物。利用投入產出表進行計算,通過平衡公式或矩陣反映投入與產出之間的關系。Berners-Lee等闡述了中小企業如何利用投入產出數據計算自己的碳足跡。國內也有學者將該方法表述為“黑箱法”,通過碳質量平衡法核算組織的年碳排放量。EIO-LCA法最重要的特點是其無須對系統邊界進行劃分。但其計算較為宏觀,無法對產品或服務鏈中的碳排放重點予以反映。
(五)碳排放會計賬戶處理 涉及到具體的賬戶處理,會計人員可考慮增設如下幾個賬戶,對碳排放信息進行基本的歸集和分類,轉換為傳統的財務信息,為管理者提供內容更豐富的決策依據。
(1)增設碳排放資產賬戶。企業有必要設置“碳排放固定資產”、“碳排放固定資產折舊”等賬戶核算企業為減少碳排放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設置“碳排放源”賬戶用以核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要素包括化石能源、含碳材料以及電能等;運用碳足跡計量方法的企業可以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對碳排放的匯集――含碳產品的產出作出反映,在借方和貸方分別以“碳匯集”和“碳排放源”予以反映;
(2)增設碳排放負債賬戶。當企業決策者意識到需要增強碳排放控制力度時,該負債項目的確認時點也就隨之形成。增設短期碳排放負債和長期碳排放負債用以核算企業為治理碳排放而需償還的專項資金,區分標準以償還期是否超過一年為界。
(3)增設碳排放支出賬戶。將與企業碳排放活動有關的能以貨幣計量的支出,劃分為碳排放費用支出和碳排放惡性支出。碳排放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控制碳排放中所發生的不能構成碳排放資產的費用項目,這類支出屬于良性支出;碳排放惡性支出是指由于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所導致的各項非必要支出。
(六)碳排放會計披露 現階段,企業可嘗試應用一定方法僅對其運營中所產生的二氧化碳量的數值作出披露。企業管理者可參考國家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設定比較基期,并在外部條件變化時作出相應調整。例如,我國承諾至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企業可以把基期設置為2005年。假設甲企業基期碳排放量為2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2011年并購乙企業,其基期排放量為1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那么甲企業的基期排放量同時應調整為3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并且在2020年將二氧化碳當量控制在180萬噸以下。從長遠來看,筆者認為,企業碳排放信息應與傳統會計披露相融合,其形式無論是在原有主要報表尋找到擴充的位置,還是另起爐灶編制新型的碳排放會計報表,都將有助于滿足各方主體對碳排放信息的多層次需求。
碳阻跡是一家做碳排放管理的軟件及咨詢服務提供商,為企業機構提供碳排放管理的咨詢、培訓、軟件以及碳中和等產品和服務。公司名字寓意為“阻擋碳足跡”。碳足跡譯自英語Carbon Footprint,指個人的能源意識和行為對自然界產生的影響,即指個人或企業“碳耗用量”。同時也指個人或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二氧化碳為標準計算,這個概念以“足跡”為形象比喻。
這套碳管理軟件叫做“企業碳排放計量管理平臺”,可以讓企業登錄對自己的碳排量進行量化、分析、管理以及報告。除了企業購買軟件使用服務之外,計算會議產生的碳排量,并提出彌補方式也是碳阻跡提供的服務之一。
6月初,由聯合國駐華系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和世界自然基金會共同主辦的“2014可持續消費與生產論壇”上,碳阻跡受邀為此次論壇提供“綠色會議”技術支持,計算會議產生的碳排放。本次論壇通過減少印刷紙質資料,提倡低碳出行等方式降低碳排量,最后計算出碳排放1.23噸,以購買碳匯實現了會議的碳中和。
不過,對于公眾而言,這家公司的名字依然拗口,應該首先得讓人理解碳足跡。至于為什么要成立這家公司,創始人兼總經理晏路輝已經講過很多次這個故事:來自江西小鎮的晏路輝大學畢業后先是在一家IT公司工作了兩年,然后出國深造。在英國牛津大學讀完計算機科學碩士之后,他選擇了一家叫做Best Foot Forward的企業。這是全球最早開展碳足跡咨詢業務的公司之一,主要面向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專業的碳足跡管理的產品和服務。在那里,晏路輝真正接觸到了碳足跡的管理工作。2011年年初他回國創立碳阻跡。
2012年他參加了英國大使館文化教育處的社會企業家技能培訓,了解到社會企業這一概念,這使得企業運營方式上發生了轉變。而更直接的收益是,借助這項培訓活動,碳阻跡找到了更多的合作方。環保蛙便是其中之一,2013年為環保蛙計算再生紙本子的碳足跡,確定產品生產的碳足跡計算邊界,現場調研紙的生產過程并收集生產和印刷過程中的碳排放活動數據。經過科學的計算,確定了每個12頁32開作業本的碳足跡信息。每個本子的碳足跡約為139.54g,這讓購買者在使用時也增加了環保意識。
從大環境來說,碳阻跡的市場前景充滿想象力。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中國對世界承諾,到2020年單位生產總值的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45%,這是一個強制性的碳減排指標。而從國際上來看,近年來高排放企業面臨政府和市場的壓力,必須進行碳排放信息的管理和披露。例如沃爾瑪提出2015年碳排放量比2010年要降低2000萬噸。而這些國際品牌也逐漸要求它們的供應商在環境方面也需要有良好的表現,所以很多企業面臨的壓力來自于客戶――對方要求企業必須通過碳排放認證,提供碳排放報告。
6月港交所發言人稱,因《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仍屬自愿遵守性質,港交所暫未掌握有關數據。但發言人表示港交所正進行籌備工作,計劃于明年咨詢市場意見,為加強對環境、社會及管治方面的監管作檢討,希望明年能將目前屬自愿性質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部分內容提升至“不遵守就必須解釋”的規定。
一、碳排放會計定義及相關內容
(一)碳排放會計定義 碳排放主要是溫室氣體中碳化氣體(61%)的排放,這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原因。在碳排放會計沒有正式提出之前,其相關的概念,如排污權、碳匯、CDM等已有學者進行研究。
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的說法,但學者們也從不同角度對碳排放會計進行定義。Tristram O.West,Gregg Marland(2002)對與碳排放會計密切聯系的凈碳通量(net carbon flux)會計進行說明,指出認清“凈碳通量是指源頭排放和匯清除(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是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凈碳通量會計的重要一步。Climate Change Information Center(2003)通過說明CDM,對碳排放會計進行了定義,認為碳排放會計是通過源頭和匯清除的方式,由碳會計記錄、總結和報告碳排放量的過程。這些定義只就碳排放本身獨立而言,還未形成系統的概念。Janek Ratnaunga,Stewart Jones(2008)提出了碳排放會計的體系概念:“一般將碳排放會計和碳固會計合稱為碳會計,把碳會計作為一個企業實施碳排放管理的體系,即碳會計體系”,認為碳排放會計是構成碳會計體系的一部分。該研究不僅指明了碳會計體系研究對碳排放會計研究的有利之處,而且對構建碳會計規范給出兩種主要思路:一是基于京都議定書框架下,與IPCC原則相協調的碳信用的會計規范;二是在溫室氣體協定書內(GHG Protoc01)對CO2排放分別進行計量和報告的相關會計問題,成為目前研究碳排放會計問題最具系統、全面的文獻,也可作為我國學者初始研究碳排放會計問題的參考,如周志方、肖序(2009)對Stewart Jones(2008)的總結,以及Liu Qiang(2009)對中國碳會計發展的基本情況介紹與基于“只有在分清排放源的基礎上,實施碳排放會計才是有用”的論斷。可以看出,學者們一致強調碳排放其排放源頭的重要性,這是碳排放會計客體研究的重點。綜合而論,筆者將碳排放會計定義為:碳排放會計是以碳排放量作為客體對其進行確認、計量、報告,用以傳遞企業碳排放過程和減排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
另外,由于缺少對碳排放會計的權威界定,導致目前一些研究將碳排放會計與碳會計概念混淆。碳排放會計與碳會計的區別在于側重點不同。碳排放會計側重于對碳排放所引起的會計內容,包括碳排放的分類、碳排放存貨、碳排放計量、碳排放報告等。而碳會計其范圍更廣,除了碳排放會計的內容外,還包括碳固,以及一些涉及到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碳問題,如碳信用等。
(二)碳排教會計目的及實施步驟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實施碳排放會計,都需要有一個目標作為指引,激勵全員為減排管理而努力。CCIC(2003)對企業實行碳排放會計提出三個方面的目的:一是建立有效戰略管理GHG排放提供信息的需要;二是為企業參與到GHG交易市場做好相應準備的需要;三是企業服從政府在碳減排方面的相應管理。此外職業界的呼聲也很高,ACCA(2009)政策執行總監羅杰·亞當斯基于對未來碳排放會計和報告準則的期望,指出建立碳排放會計準則可以讓投資者、股東、員工和其他相關各方更容易地進行碳排放和溫室氣體測量,以了解企業經營表現。可見,企業碳排放會計的目的不僅是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為社會公民的責任:在政府政策的指導下實行碳排放會計,承擔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進行有效管理的責任,有利于利益相關者對減排信息的需求。
現有文獻主要從企業排放目標設定、邊界劃分、排放量計算、排放記錄和報告的真實與公允性這四個方面予以闡述。其中最權威、最系統的實施步驟指南是2004年WBCSD&WRI聯合的《溫室氣體協定書——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修訂版)》。這份指南就GHG存貨的核算和報告進行詳細闡述,概括為五步:識別邊界;識別所覆蓋的排放源;選擇一個碳排放計算的方法;收集活動數據并選擇排放系數;應用計算工具估計排放量。對此指南規范劃分了GHG排放的范圍:直接GHG排放;電力間接GHG排放;其他間接GHG排放的劃分。在計算企業GHG排放方面,指南將GHG排放予以量化,即GHG=A×EF,其中A指活動數據(activity data),EF指排放系數(emission factor)。該公式簡化了碳排放定量的研究困難,但也帶來了另外的問題,即公式的構成因子如何確定、確定的標準、數據的來源等。這些都可能存在主觀估計的偏差,而指南中并沒有給出說明。但不可否認的是,指南的頒布為目前企業GHG排放會計(主要是碳排放會計)提供了實務依據,如澳大利亞Carbon reduction institute、Gary Otte(2008)、Jolin Warren(2008)等的論述,其中Jolin Warren通過對蘇格蘭碳會計指南的收集、總結,不僅提出借鑒GHG協議的企業碳排放會計實施步驟而且強調全員為企業碳排放會計實施服務的必要性,指出只有整個企業的經營理念、企業文化、經營目標向低碳經營轉變,碳排放會計才能真正落實到企業中。
二、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問題
(一)不確定性的界定 國內外學者很早就對會計的不確定性,進行研究。奈特(1927)、科斯(1937)和哈耶克(1945)一致認為不確定性對企業存在和發展的重大影響性。美國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1965)提出會計不確定性的兩個主要來源:一是與會計信息在未來持續存在的實體有關的不確定性;二是由會計在計量未來不確定事項時產生的估計不確定性。我國學者林長泉(1997)、李學峰(1998)、林斌(2000)、陳紅,周映群(2004)、田建芳,丁君風(2005)等,對不確定性定義、分類,不同學科下不確定性表現,以及會計信息穩健性、會計假設與不確定性的關系進行深入探討,承認會計的不確定性是一種客觀存在,同時將不確定性歸納為概率事件和非概率事件。他們的研究立足于傳統財務會計,對會計信息系統內外部的不確定性進行分析。但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新興會計分支——環境會計逐漸發展,其會計客體上的不確定性日益突出,碳排放會計作為環境會計中的一個新領域,將這一不確定性表現為當前碳排放對未來影響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因此,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可以說具有雙重性:一是會計學科自身的不確定性,即會計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設基礎上,由會計估計、判斷帶來的不確定性;二是來自于會計對象(客體),即不確定性經濟事項(碳排放本身)導致的不確定性。
(二)碳排放會計不確定性的研究現狀 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為核心特征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是碳排放會計核算和報告的基礎。但由于碳排放檢測技術、標準的研究滯后,目前,碳排放會計還無法全面實施,WRl2009年的報告指出:如今世界500強企業中有60%采納了溫室氣體協議下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所要求進行的GHG存貨(主要是碳排放)核算、管理和報告。然而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主要還是因碳排放自身的不確定性所致。且目前的研究也以機構、組織為主。
加拿大環境咨詢公司(2001)以林木業碳排放的管理為例,將碳排放會計中的不確定性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并量化不確定性所導致的企業碳排量差量,包括對基年的碳排放量和項目碳排放量比較分析,研究不確定性影響下,這兩個因素是如何影響企業利潤。同時對木制品企業可能存在的9種參數依據不確定性類型劃分,依次進行不確定性敏感測試,判別不同參數的不確定性敏感程度,為管理不確定性提供參考。Richard Clarkson and Kathryn Deyes(DEFRA,2002)從估計碳排放社會成本的角度來分析不確定性,認為不確定性是由于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邊際成本法所致;并將不確定性分為兩大類: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和與經濟價值相關的不確定性。另外,WBCSD&WRI(2004)在其聯合的《溫室氣體協定書——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中提供了企業GHG排放(主要是碳排放)數據的計量、估計中不確定性解決的工具,將GHG排放存貨的不確定性分為兩類: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和估計的不確定性,其中估計的不確定性包括模型的不確定性和參數的不確定性,通過原則導向提供了各類不確定性相對應的解決方法。轉貼于
與此同時,政府也進行了相關研究,如俄羅斯政府聯合國際應用系統分析研究所IIASA(2004)通過使用完全碳會計(FCA)計算1988~1992年俄羅斯陸地的碳通量,指出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會計方法比純粹的自上而下會計方法更能縮小碳排放存貨估計的不確定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第三工作組的報告一技術摘要(2007)在闡述決策、風險和不確定性三者關系時,以一致性程度和證據量(獨立來源的數量和質量)兩個維度對不確定性進行定性定義。雖然目前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研究還處在定性分析的階段,但是仍有進步,如發現明確排放源頭以及不確定性根源是不確定性解決的依據,故Jan Bebbington 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2008)對氣候變化的內在產生原因進行分析時,指出溫室氣體排放的不確定性是溫室氣體本身的獨一無二性所導致的,組織很難將其處理但可以通過“風險窗口”致力于不同利益相關者。同時指出研究者要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的不確定性可以通過碳會計與會計責任共同研究的方法以及與碳賬戶設立相協調的規范研究來進行。Gregg Marland等(2009)在結合碳排放自身的不確定性與人為估計的主觀偏差引起的不確定性基礎上,認為不確定性在于對碳排放的估計,其中不確定性來源有兩方面:排放形式的動態性以及全球排放影響的巨大、擴張性導致的不確定性;理解、估計全球碳排放、碳循環所需排放數據的數量不確定。此外,Gray(2002)、IPCC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Stem(2006)、周志方,肖序(2009)等也就碳排放不確定性產生的源頭進行說明與分類,以便于披露碳排放不確定的信息,包括有益于不確定性的表內、表外披露,有助于不確定性在報告中的要素披露以及披露方式。綜合而言,這些研究都還處在定性分析階段,且更多地側重于不確定性基礎概念的辨析,而沒有涉及如何解決碳排放的量化。這是目前碳排放會計研究的難點。
三、碳排放會計報告與鑒證問題及評析
(一)碳排放會計報告與鑒證問題 目前關于碳排放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披露的信息質量要求、報告準則和審計、鑒證準則的標準化問題等方面的建議。
WBCSD&WRI(2004)指南提出了碳排放報告的五個信息質量要求: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準確性。并指出由計量、估計或計算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需要減少到切實可行的范疇內,但對于什么程度是“切實可行”的,指南中并沒有說明。英國Aldersgate Group(2007)在對英國企業進行碳排放披露動因(必要性)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有研究缺乏對碳排放披露的清晰定義和相關協議,特別是一致和可比的披露框架的缺失,影響了企業碳排放披露的發展。在這方面,報告列舉了英國具體5項缺失的披露框架內容。為此,Aldersgate Group認為政府在促進企業碳披露方面需要進行以下方面的努力:標準化的披露準則、所有部門均使用的披露準則、政府的披露榜樣、各機構在計劃制定安排時對碳排放交易財務重要性的考慮等,體現了最早低碳發展的英國對規范化碳排放會計信息的努力。AnsKolk,DavidLevy and JonatanPinkse(2008)以碳披露計劃(CDP)為例,從制度方面,闡述溫室氣體會計報告體系的發展,對CDP制度建立、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和數據、投資者壓力、碳披露報告通約以及碳會計通約進行詳細說明,指出由于缺少披露的類型、排放數據以及可靠性檢查(第三方鑒證),碳披露仍然存在爭議、受到質疑,從而很難對已報告的排放進行檢驗,更不要說企業自身的實際排放效果。因此,碳披露體系存在的不足間接影響到信息的使用效果,即有用性。此外ProfRoger Simnett,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2008)、CBI on climate changes(2008)、RachelJackson(ACCA,2009)、《ACCA&GRI聯合報告——重要行業:面對氣候變化報告的挑戰》(2009)等都提出頒布全世界適用的碳排放報告標準化指南及第三方認證準則的迫切需求,以助于所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并將其通過立法化的方式得以實施。轉貼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