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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格式和官方批注有所不同
《曼谷協定》證書目前沿用了普惠制證書的格式,作出標識區別的地方是由出口國簽證當局在普惠制證書第四欄加上Ceniflcate of Origin underthe Bangkok Agrcement(《曼谷協定》原產地證書)的批注。由于2005年11月2日,《曼谷協定》第一屆部長級理事會共同協議,將《曼谷協定》正式更名為《亞太貿易協定》,該項批注也將發生變動。
而中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和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目前均有固定格式的證書,前者證書的第四欄和后者證書的第五欄分別應由進口成員方的海關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待遇,而不是由出口國簽證當局做出批注。
證書的用章發生變化
根據以往的簽證慣例,我國簽證當局通常只在一般原產地證或普惠制證書的正本上加蓋簽證印章。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以及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填制要求則明確規定,其證書每一聯上均須加蓋簽證印章。而《曼谷協定》證書填制要求沒有對加蓋印章提出明確規定,因而仍然沿用普惠制證書的簽證用章習慣,只在證書的第一聯加蓋簽證印章。
另外,在辦理“后發證書”時,其“后發”印章的樣式也有所不同。在辦理《曼谷協定》后發證書時,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后,在證書第四欄力口蓋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發)印章。而對于后發的中國一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以及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檢驗檢疫機構則應加蓋后發印章。
更改證書和重發證書的處理有相同也有不同
對于重發證書,《曼谷協定》證書沿用了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在證書第四欄加蓋“副本”印章,并用英文加注“此證為某年某月某日所發第×××號證書的副本,原證書作廢”字樣,重發證書的簽發日期則為當前的簽證時間。而中國一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和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則是由出口國簽證當局分別在證書第13欄和第12欄中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復制本”字樣,同時重發簽證時間應為原證書的簽發日期。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
對于更改證書,《曼谷協定》證書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申請單位必須申明更改的理由,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實并收回原發證書后方準予換發新證書,并在新證書的第四欄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簽發的第xxx號證書作廢” 字樣。而中國一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和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對更改證書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文件要求,上述兩種證書“操作程序未列明之處,參照普惠制原產地證簽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執行”,因此,這兩種產地證的更改處理也應參照上述要求,分別在第13欄和12欄中進行加注。
證書存檔副本各不相同用途也不相同
from一詞有新意
案例
@信用證要求“documents muSt bepresented no later than 10 days from date of shipment”(單據必須不遲于自裝運日起10天內交單),提單(B/L)簽發日期為3月1日,受益人3月11日交單,是否構成延遲交單?
分析
ISBP745對“from”(“自”)的解釋發生了重大變化,在A15中指出“the words‘from’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maturity date or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following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date of an event or the date of a document,exclude that date in the calculation of period.”即:當“from”用于確定自裝運日期、事件發生日期或單據日期起的到期日或交單期時,將不包括該日期。因此,按照ISBP745的規定,本案最遲交單日為3月11日。
但是UCP600第3條分別指出“‘from’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period of 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 or dates mentioned.”即:“from”用于確定發運日期時包含提及的日期。“‘from’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maturity date exclude the date mentioned.”即:“from”用于確定到期日期時不包含提及的日期。ISBP681只在第43條d款提到“根據UCP600第3條的指引,當使用‘from’和‘after’確定匯票到期日時,到期日的計算從單據日期、發運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計算。”可見,UCP600和ISBP681都沒有明確當“from”用于確定交單日期時,是否包含提及的日期。
筆者認為ISBP只是輔助解讀UCP的審單標準,而非UCP600規則本身。正如ISBP681引言提到的“本文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與UCP600是一致的,并不修訂UCP600,應與UCP600作為整體使用,不應孤立解讀。”另外,國際商會也不建議在信用證中直接援引“This L/C is subjeet to ISBP”,所以“from”用于確定交單日期時,仍不應簡單地視為不包含所提及日期。
為避免潛在爭議,建議企業在信用證中應盡量避免使用“from”一詞。
“快遞收據”新說法
案例
信用證46A要求“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upported by relevant courier receipt certifying that certain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to applicant within 3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即由快遞收據佐證的受益人證明,證明受益人在裝運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單據用快遞寄給申請人。47A要求“The number of L/C must be mentioned on all documents.”即所有單據須注明信用證編號。開證行對交單拒付的理由是:快速收據無日期及簽字;受益人證明上雖然有信用證編號,但快遞收據沒有。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
分析
由于對快遞收據理解的偏差普遍存在,ISBP745新增了A10,“When a credit requires the presentation of a document as evidence of sending documents,notices and the like to a named or described entity.in the form of a courier receipt,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such document is not examined under UCP 600 article 25.”即:當信用證要求提交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一類單據,以證實寄送單據給一個具名或規定的實體時,該單據的審核不適用UCP600第25條。UCP600第25條針對快遞收據、郵政收據和投郵證明,強調證明貨物收訖待運的快遞收據必須由具名機構蓋章或簽字并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且該日期被視為發運日期。
可見A10將快遞收據分為兩類,如果快遞是用來寄送信用證規定的貨物,這樣的快遞收據屬于運輸單據,應按UCP600第25條審核;如果快遞是寄送樣品、裝船通知、副本單據等,則其收據不屬于運輸單據,應按UCP600第14條一般單據的標準審核,即單據內容看似滿足單據要求的功能,且不與其他單據內容矛盾。
筆者認為,本案的快遞收據是用來證明寄送其他單據的,并非運輸單據,但是考慮到受益人證明的內容是證明受益人于裝船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單據寄給申請人,所以快遞收據日期的缺失將導致該要求無法實現,該快遞收據的功能也就無法滿足,因此缺少日期應視為不符點。至于有沒有簽字,則需要看快遞收據的格式是否有簽字欄位,由于快遞收據的格式不受UCP管轄,若其本來就沒有簽字欄位,自然不需要簽字,若有的話需要簽署。
第二個不符點不成立。信用證在46A中強調受益人證明是“supported by courier receipt”,可以理解成受益人證明和快遞收據作為整體,共同構成一份單據,因此信用證編號在受益人證明上出現即滿足條件,無需再在快遞收據上出現。如果46A要求“1.beneficiary's certificate…;2.courier receipt…”,也就是將快遞收據單獨作為一份單據提交,那就要注明信用證號碼了。
“已裝船批注”新定性
案例
信用證適用于UCP600,要求裝運港青島,卸貨港釜山。提交的提單信息如下:
收獲地:“濰坊,卡車魯1234”
船名:“好運號” 裝運港:“青島港”
卸貨港:“釜山港” 交貨地點:(未填寫)
該提單沒有單獨的已裝船批注,但是預先印就了“shipped on board,Jun 1,2012”。結果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
分析
裝船批注問題由來已久,國際商會多次在意見和咨詢中予以解釋,此次正式寫入ISBP745,其核心是:當提單顯示了裝運港、船只、時間和卸貨港等必要信息以外,還顯示了收貨地、接管地或前程運輸等細節,此時仍需要一個顯示裝運港、船名及裝運時間的批注,來證明貨物確實是于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在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
因為UCP600第20條規定提單須“通過預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裝運日期的已裝船批注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因此要求審單員必須能夠一目了然地從單據表面確定裝貨港、船只和時間,以判斷是否單證相符。若提單顯示收貨地、前程運輸工具等,將會影響審單員判斷,此時就需要單獨的裝船批注了c
以本案為例,提單雖預印“shipped on board”字樣,但不能證明貨物是在6月1日裝上“好運號”船只。這是因為“shipped on board”本意指裝上運輸工具,可以指船,也可以指其他工具,并非僅是已裝船的意思。《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七版)對“ship”做動詞的解釋是“1.send or transport(passengers,cargo,etc.)by ship;2.transport(goods)by rail or other means”。對“on board”的解釋是“1.embark on a ship;2.enter(a train,vehicle,aircraft,etc.)”。可見,提單上“shipped 0n board”字樣有可能是指6月3日裝上了“魯1234卡車”,而非“好運號”船只,這樣就會造成單證不符。
有人以FOB(Free on Board)只適用海運方式證明“shipped on board”只能指已裝船,但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就指出若采取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必須注明“FOB Vessel”字樣,而“FOB New York”則指紐約市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不同國家對某些術語、慣例理解不同也屬正常,單純爭論“shipped on board”是否僅指已裝船也意義不大,保證順利交單收匯才是硬道理。
為此,建議企業站在審單員的角度理解裝船批注。只要提單上有信息干擾審單員一目了然地判斷貨物于規定時間在規定港口裝上規定船只的,就需要裝船批注,并且要批注什么時間,在哪個港,裝上哪艘船。
“原產地證書”看L8
案例
信用證受益人是B公司,要求發票編號是123,結果受益人提交的原產地證明顯示“consignor:M公司”,發票號是456,爻單時是否會引起拒付?如果顯示“consignor:B公司,發票號456”呢?
分析
國際貿易中,中間商可以采取開立可轉讓信用證,通過替換單據的方法切斷買賣雙方聯系,保守商業機密。但是諸如原產地證明類似的單據中間商通常無法替換,故交單時,會出現單據顯示了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ISBP681第185條規定“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受益人或運輸單據上托運人之外的另外一人為發貨人或出口方”,但是并未闡述原產地證明上的其他信息,諸如發票號碼、日期等與信用證不同是否可接受。
為此,ISBP745新增L8,“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indicate a different invoicenumber,invoice date and shipment routing to that indicated on one 0r more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s,provided the exporter or consignor shown on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not the beneficiary.”即:只要原產地證明顯示的出口商或發貨人不是受益人,就可以顯示不同于其他一種或多種規定單據上注明的發票號碼、發票日期和運輸路線。
所以本案第一種原產地證明可接受,第二種原產地證明不可接受。ISBP745新增L8的精髓依舊是信用證是結算工具,而非“拒付工具”。
案例
信用證編號DC123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交單如下:
We certlfy that the goods are ofGermany origin.
Drawn under DC 123
Signature.
是否存在不符點?
分析
ISBP745更加強調原產地證上貨描的重要性,L4修改為:“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to appear to relate to the invoiced goods,for example,by:a goods descriptionthat correspondents to that in the credit or a description shown in general terms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goods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or referring to a good description appearing in an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or in a documentthat is attached to.and forming an integral part of,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原產地證明應當看似與所開發票的貨物相關聯,例如,通過下列方式: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貨物描述,或與信用證所規定的貨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統稱;或者援引其他規定單據或原產地證明不可分割的附件上的貨物描述。
本案中原產地證書沒有貨物描述,所以即便其中援引了信用證編號,按照ISBP745規定也構成不符點交單。試想,如果該信用證所涉及的貨物為德國汽車3輛和中國摩托車3輛,且允許分批裝運,其中需要德國汽車的原產地證明。第一批發貨為2輛德國汽車和1輛中國摩托車,顯然此案中出口商提交的原產地證明是無法達到原產地證書的通常功能的。
“保險單據”新修改
案例
保單出具日期晚于提單日期,但是保單表面載有“倉至倉”條款,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
ISBP745做出重大變化,此類保單將不再被接受。其KIO修改為“An insurance document that indicates coverage has been effected from‘warehouse-to-warehouse’or words of similar effect,and is dated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does not indicate that coverage was effective from a date not later than the date ofshipment.”即:保險單據顯示保險基于“倉至倉”或類似條款,且出具日期晚于裝運日期,并不表示保險生效日期不晚于裝運日期。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它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有很大區別。
法律依據
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產地條例》”)是規范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主要法律文件,而優惠原產地規則均為雙邊或者多邊的國際協定,其國內法體現為海關規章。
適用國別
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于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于除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以外的其他國家。
原產地標準的具體內容
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在原產地標準方面都可以分為“完全獲得標準”和“非完全獲得標準”,但這兩種標準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
關于完全獲得標準
完全獲得標準的一般性要求是指產品在出口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產。非優惠原產地規則與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這一標準的表述方式均為分類列舉,大的類別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農產品)及其制品、動物及其制品、礦物、水產品或者海產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廢舊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類均存在細微差別,這些細微差別背后的經濟利益可能是巨大的。
比如在特定國領海以外獲得的魚產品,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要求是“由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前述物品獲得的產品。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要求則會更多一些,如主體方面,一般會限制為在成員國注冊或者登記,并懸掛或者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成員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范圍方面,一般會要求為成員國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員國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適用的國內法確定的領水、領海外的專屬經濟區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員國是沿海國家,漁業發達,這一方面的要求會更為細致。
關于非完全獲得標準
非完全獲得標準適用于在出口國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產過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貨物。我國實施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非完全獲得的主要標準是實質性改變標準,按照《原產地條例》規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實質性改變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由于《原產地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為統一執法尺度、增強可操作性,根據《原產地條例》的授權,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質檢總局于2004年公布了《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對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制造/加工工序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的具體含義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將《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作為該規章的附件一并公布。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標準一般分為四類,即特定原產地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
特定原產地標準
特定原產地標準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法律概念。
有的自由貿易協定中,特定原產地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等內容,如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
有的自貿協定將特定原產地標準與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工序標準等標準并列,如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亞太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等。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前一種特定原產地標準有可能成為今后優惠原產地規則項下原產地標準的主要模式,這也與WTO在規范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目前主要有章改變標準、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和6位級稅號改變標準等幾種形式。
中國-智利原產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既規定了章改變標準,也規定了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規定的是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即品目改變)、6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即子目改變)。
區域價值成分標準
在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簽定之前,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是各項自貿協定中適用的基本標準,也是優惠原產地規則中相對多變的標準。
幾乎每一項自貿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均不相同,比如中國-東盟自貿區規則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原產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品的成分占其總價值的比例不少于40%;原產于非自由貿易區的材料、零件或者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所生產或者獲得產品離岸價格的60%,并且最后生產工序在東盟國家境內完成。中國-亞太自貿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非原產材料成分不超過55%,且最后生產工序在該國境內完成;如果該成員國為最不發達國家的,非原產材料成分的比例可以放寬10個百分點,即不超過65%。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原產成分的比例不低于40%;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不少于50%。中國-新西蘭自貿區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分為幾種,有些貨物需符合40%的標準,有些則為50%,這些不同的要求通常均在規章之后以附件形式進行列明。
運輸要求
優惠原產地規則一般均要求由出口成員國直接運輸至進口成員國,同時對可以視為直接運輸的情形也有明確的限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對運輸環節沒有要求。
直接運輸一般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未經過成員國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運輸,這是直接運輸的基本形式;第二種是視為直接運輸,主要指運輸途中經過了成員國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情形。可以視為直接運輸的情形必須滿足規定條件,即僅出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未做任何增值性處理、未進入途經國消費或者貿易領域等。有的自貿協定還要求在視為直接運輸情形下,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按照進口國海關的要求提交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如中國-智利、中國-巴基斯坦、中國-新西蘭等協定。
申報要求
1、一般原產地證明書(C.O.)是由各地貿促會(CCPIT)簽發的。貿促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簡稱,與中國國際商會是同一領導機構下的兩種名稱。貿促會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
2、在各地都有分會,所簽發的產地證使用自己的格式并統一編號,它簽發的產地證在國際上有一定的聲譽。
(來源:文章屋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0年24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即取向電工鋼,稅則號列7225.1100和7226.1100,下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5年;同時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補貼稅,期限5年。
硅電鋼及其稅號
硅電鋼是指按重量計含硅量至少為0.6%但不超過6%,含碳量不超過0.08%的合金鋼,可含有按重量計不超過1%的鋁,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鋼的特性,分為取向性硅鋼片和無取向性硅鋼片。
硅電鋼屬于稅則列名商品,根據其寬度和是否具有取向性歸入下列稅則號列:
寬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取向性硅鋼片歸入稅則號列7225.1100項下;
寬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無取向性硅鋼片歸入稅則號列7225.1900項下;
寬度小于600毫米的取向性硅鋼片歸入稅則號列7226.1100項下;
寬度小于600毫米的無取向性硅鋼片歸入稅則號列7226.1900項下。
計算相關稅額
對于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稅則號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文附表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 = 完稅價格 × 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 = (海關完稅價格 + 關稅稅額 +反傾銷稅稅額 )×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稅則號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文附件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稅額 = 完稅價格 × 反補貼稅稅率
對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由于既征收反傾銷稅,同時又征收反補貼稅,其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合并計算公式為: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 = (海關完稅價格 + 關稅稅額 + 反傾銷稅稅額 + 反補貼稅稅額 )×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確定適用稅率
凡申報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和俄羅斯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或俄羅斯的,海關按照本文附表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和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為美國或俄羅斯的,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文附表所列的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或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