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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妨礙公民通信自由和國家郵政正常活動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郵政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 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 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私 拆、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項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 可以并處罰款,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 電部規定。
【說明】
【關鍵詞】公共行政改革;公用事業;行政法;監管;郵政監管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3)09-0191-05
“公用事業”一語源自英語中的“Public Utilities”,一般是指通過基礎設施向社會提供普遍必需品和服務的行業,包括電力、電信、郵政、交通運輸等。傳統理論認為,公用事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也因此許多人認為公用事業的自然壟斷特征與法律監管的出現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美國學者斯切利爾曾說:“關于管制的傳統的經濟學理論是以自然壟斷為假設條件的”。在該理論的指導下,公用事業壟斷顯得理所當然。肇始于上世紀下半葉的英美國家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公用事業的自然壟斷局面逐步打破。公用事業監管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要求政府在監管過程中,要處理好監管與市場、壟斷與競爭、專營與民營的關系等一系列問題。郵政業作為公用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面臨如何實現有效監管的問題。
一、公共行政改革與公用事業監管轉型
源自英國撒切爾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運動已經席卷全球30多年,如英國的“下一步行動方案”、美國的“政府再造運動”、澳大利亞的“財政管理改進計劃”、法國的“革新公共行政計劃”、歐洲共同體會員國所倡導的“公共服務革新”,等等。如此大規模的公共行政改革,展現了各國基于新的歷史背景,從傳統行政模式向新的行政模式轉換的某種嘗試。主要包括了以下內容:(1)政府職能范圍的重新界定;(2)政府職能實現方式的市場化;(3)政府間關系的調整;(4)政府內部結構的優化;(5)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6)公務員制度改革。
監管與公共行政改革密切相關。公用事業監管則與現代公共服務網絡的出現息息相關。19世紀初。煤氣開始在英國首次生產性應用并通過輸配管網開始為城市街道提供照明能源。當時,一些城市與廠家簽訂某種合同并賦予合同另一方某些特殊權利。作為權利交換,廠家同意市政當局對經營質量和價格進行控制。英國劍橋大學紐斯伯利教授認為,由此形成了現代公用事業監管的雛形。但是。西方國家對公用事業的監管卻經歷劇烈歷史性變革且面臨理論和實踐的滄桑涌落。而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公共行政改革運動的興起,以英、美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公用事業改革的進程迅速加快。在此30年間。經歷了監管一放松或解除監管一再監管的循環往復的過程。
綜上可見,隨著政府在職能范圍、職能實現方式、職權配置和行政管理方式等諸方面的轉型,政府對公用事業的監管也必將發生相應的調整,傳統的、單一的、剛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現代的剛柔并濟、多管齊下的多元化監管方式將占據主導地位。因而。在我國公用事業改革的關鍵期,如何把握現代公共行政改革的脈搏,順應時展潮流,實現公用事業監管的現代轉型,對于我國公共事業的未來發展。公共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法視野下的公用事業監管
政府監管研究雖已遍布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多個領域,但仍不夠深入。由于公用事業監管的主體主要依托政府,故就法學角度,公用事業監管問題無疑首先是一個行政法問題。因此。從法學角度研究公用事業監管問題。應首先以行政法為視角,從監管主體、監管手段等方面人手。
(一)公用事業監管主體的重塑
監管主體的設置在公用事業監管中占據首要地位,直接決定公用事業運營效率和政府監管效率的提高。目前,世界各國關于公用事業監管機構的設置,有三種主要模式:(1)設立完全獨立的監管機構。(2)政府部門下設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3)政府部門直接承擔監管職能。三種監管模式的獨立性逐步減弱,一般而言,監管機構的獨立性越強,其監管也就越有效。當然,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程度,通常還需要結合一國政治、經濟、法律、傳統、習慣等綜合考慮。因此,未來我國監管機構的設置必須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并結合現實國情。首先,美國完全獨立的監管機構,在人員、人員素質、預算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要求極高,不符合我國國情;其次,第三種監管模式也不適應我國國情。因為我國長期處于政企不分狀態,二者利害關系糾纏不清,很難保證有效監管。因此,第二種模式,即在相關部門下設置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比較符合我國國情,至于構建獨立的監管機構目前還只能是一種理想的選擇。
(二)公用事業監管手段的豐富
行政法視野下研究公用事業監管,必然涉及到監管機構運用何種手段行使行政職權、落實監管目標。根據現代行政法基本理論,這種行政法手段既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體的、既可以是剛性的也可以是柔性的,應當是多管齊下。筆者認為,作為監管機構應學會綜合運用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傳統手段,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新型手段。
1 行政立法。在公用事業監管中,行政立法直接決定了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地位、內容與手段等的界定,對后續監管工作的展開具有本源性意義。因而,在公用事業監管中,必須注重行政立法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立足行業特色、廣泛聽取公用事業提供者和消費者的意見、恪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建立一套以法律為基礎、法規和規章為補充的公用事業監管法律體系。
2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公用事業監管中最有效的方式,歷來受到監管者的青睞,主要表現為監管者對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許可。如《郵政法》第51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這就賦予了監管機構對快遞市場的準人權。這對于監管機構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責提供了有效武器,同時也要求監管機構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信賴保護等原則,保障行政許可的公開、透明和權威。
3 行政處罰。作為一種剛性的行政法手段,行政處罰歷來備受行政機關青睞。在公用事業監管中亦然,對于違反公用事業法律規范、侵犯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有著很好的懲戒和教育作用。但是,隨著現代行政法的轉型,行政處罰這種過于剛性的行政法手段的運用,普遍要求謹慎采取。相反,應當更多地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性的執法手段,以更好地保障行政執法的效果。因而,在公用事業監管中。監管機構同樣需要謹慎運用手中的行政處罰職權,恪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權利。
4 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同為柔性行政手段。它既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的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在公用事業監管中。由于其最大的難題在于如何找到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的平衡點,因而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無疑可謂是一劑“靈丹妙藥”,能夠很好地彌補傳統行政手段的不足。作為監管機構。應充分尊重被監管者的主體地位,加強與被監管者的合作與協商,提高被監管者依法行事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降低監管成本,實現更好的監管效果。
(三)公用事業監管中的信息公開及自身監督
欲保證監管機構的監管發揮實效,就要求監管者對被監管者有充分的了解,即對被監管者的相關信息有一個全面、準確、及時的把握,如此才能采取及時、有效舉措,這就要求被監管者必須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同時,在現代公共行政理論的要求下,這種信息公開對監管者同樣適用,以保障被監管者和社會公眾對監管者本身的監督。因而,信息公開在公用事業監管中非常重要。由于“監管把權力授予機構,同時也授予官員,使他們可以對某些資源的使用作出決策,而這些決策能夠對受到監管工具影響的個體產生巨大的收益或損失”。因而這些監管機構及其官員非常容易成為利益集團俘獲的對象,從而滋生腐敗,導致政府監管形同虛設。故加強對監管者自身的監督亦是至關重要的,當然這種監督有內部的、外部的、程序的、實體的等諸多方面。
三、公用事業監管的路徑分析——以郵政監管為例
公用事業雖然包括電力、電信、郵政、交通運輸等諸多類型,但由于它們具有共同的特征,因而在監管路徑上具有較強的相似性和相互借鑒性。以下筆者將以郵政監管為例,對公用事業監管的路徑選擇做一個初步的梳理。
(一)郵政監管的現狀與問題
郵政業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行業。具有明顯的公用事業特征。為應對現代信息技術的持續挑戰,郵政業必然要進行強有力的改革,這種改革的核心無疑在于如何規范郵政監管,正確處理好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的關系。在此過程中。郵政監管尚面臨以下問題:
1 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職權劃分不科學。自2005年國務院郵政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實行國家郵政局、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兩級監管體制。由于人員有限,①監管機構層級過高,中央與地方、各郵政管理部門的職權劃分不清,根本無力進行有效監管,不利于督促郵政企業嚴格依法行為,積極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郵政業的監管力度,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2012]6號),從而形成了國家郵政局、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市(地)郵政管理局的三級監管體制。應該說,此種監管體制的調整,對于郵政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如何科學界定各級郵政管理部門、同一郵政管理部門中各部門之間的職權,仍然是決定未來郵政監管能否有效落實的關鍵。
2 監管手段過于單一、執法人員素質較低。實踐中。因人員所限和疲于行政事務,郵政管理部門無法集中精力履行監管職能。直接后果是:過分依賴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傳統的剛性監管手段;監管手段單一,未能積極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性監管方式,以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此外,由于監管機構的人員大多從郵政企業分流而來,缺乏法律方面的基礎,執法綜合素質較低。因而導致依法行政、程序正當、比例原則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尚未得到一線執法人員的正確理解和有效落實。
3 政企分離不徹底、市場化程度不高。雖自2005年郵政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已經實行政企分開。在剝離企業職能、資產和人員的基礎上重組國家郵政局。根據郵政業的不同特點,積極引進市場機制,放松政府監管的力度與強度。郵政業的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政企分開不徹底、市場化程度不夠的問題。特別是在快遞行業,監管部門過于照顧郵政企業的利益,而對其他市場主體進入快遞行業設置過多條件、過高門檻。
4 郵政監管法制建設亟需完善。截止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郵政法》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相關郵政行業標準的郵政法體系,但這種郵政法體系是不完善的。首先《郵政法實施細則》已經實施二十幾年,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亟需修改;其次,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最后,相關郵政行業標準尚不夠具體明確。因此,欲進一步提高對郵政業的監管水平,必須首先從立法上完善郵政行業的法律。為郵政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郵政監管的路徑分析
通過上述對郵政業相關情況的介紹,以及如何在行政法視野下加強和提高對公用事業的監管,筆者認為,就郵政業而言,應首先樹立一套先進的監管理念,即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監管機制、有效平衡“監管與市場、壟斷與競爭、專營與民營”的關系。具體而言,可以綜合運用以下手段提高郵政監管的實效。
1 完善郵政立法,保證郵政監管依法進行。首先,應盡快制定《郵政法實施細則》。既然國家欲加強郵政監管力度已設立市(地)級郵政管理局。那么就應當賦予其更多的職權,以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即應當將主要的郵政監管職權下放至市(地)級郵政管理局,而國家和省級郵政管理局主要承擔一種監督和指導工作。同時,市(地)級郵政管理局的機構設置應簡化。只設置辦公室與綜合執法科即可。因為過細的機構設置,在人員有限的情況下,容易力量分散,不利于實際工作的開展。這些內容都需要《郵政法實施細則》加以詳細規定。其次,國家郵政局作為郵政監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郵政立法、監管等工作,有權起草郵政業的部門規章,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市場、郵票發行、集郵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結合《郵政法》的修改,進行相應的補充和完善。最后,各省級郵政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郵政條例》。特別是在郵政普遍服務中,不同地區差別較大,因而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在《郵政法》指導下,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郵政條例》。同時,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地方的政府規章。
2 降低行政許可的門檻,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郵政監管中的行政許可主要存在于快遞行業。根據《郵政法》《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并對申請者的注冊資本、網絡和運遞能力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應該說,此種許可制度本身具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快遞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水平。隨著1993年第一家民營快遞企業快客達的成立,民營企業如雨后春筍般迅速遍布全國,最多時高達30000多家。中國快遞市場陷入了慘烈而又無序的競爭。截至2011年底,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7500家。占市場份額95%以上的快遞企業納入了許可范圍。上述快遞企業的急劇下降,一方面無疑是市場競爭的產物,但另一方面政府監管也有重大影響。監管部門為加強監管,優化競爭,通過行政許可權,對快遞企業的市場準入進行了適當的限制,造成一些小的快遞企業逐步退出快遞市場。此外,以EMS為代表的國有快遞企業,在監管部門的“照顧”和本身網絡優勢的雙重作用下,市場地位仍然無可撼動。上述事實的存在,都要求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降低行政許可的門檻,凡是符合許可條件的,都應當允許其進人,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如此,才能保障快遞市場的健康發展,為社會公眾提高更好的服務。
3 妥善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提高郵政監管的水平。行政處罰是郵政管理部門實施郵政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行政處罰本身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因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受到各級郵政管理部門的青睞。但另一方面,行政處罰作為一種剛性執法手段,其在有效打擊郵政違法行為、維護郵政管理秩序的同時,也可能因執法人員過于依賴行政處罰而產生、等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權益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郵政監管部門應妥善運用行政處罰手段,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違法行為與處罰后果的平衡。此外,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還應當注重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當性,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方面的權利,進一步提高郵政監管的水平和質量。
4 綜合運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手段。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隨著傳統行政法的轉型。要求監管部門綜合運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多元化的監管手段。《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招標的,應當與中標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包括: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產品和服務標準;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等等。通過行政合同方式既發揮了市場資源配置的優勢,又體現了間接行政的最新理念,包含了對被監管者的平等合作與協商的精神,有助于被監管者積極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監管工作的有效落實。同時,作為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缺陷的補救者,行政指導的多樣性、自愿性等特征,符合現代監管的精神與理念,應該在實際監管過程中承擔越來越大的作用。監管部門通過行政指導的方式,引導被監管者主動自覺的依法行為,保障郵政行業的正常秩序。
入一個新的階段。2006年歐盟仍然是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而中國則是歐盟第二大貿易伙伴。去年中歐貿易額達到2549億歐元,與上年相比增長了21.6%,向歐盟的出口總額達到1916億歐元,比上年增長了21.3%。歐盟向中國的出口總額達到633億歐元,比上年增長了22.4%。
隨著中歐貿易額快速增長,物流在整個商務活動中越來越舉足輕重。貿易雙方進行更加頻繁、密切的貿易往來,需要多樣化的物流運輸方式、運輸設備和與之適應協調的政策支持;跨國公司需要協同經營一體化發展,通過綜合物流的支持來開辟新的業務,這對國際物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月11日,歐盟商會在北京舉行新聞會,針對中國物流業提出多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會上,歐盟商會首先肯定近年來中國物流業對歐中貿易所作出的貢獻。歐盟商會也同時指出國內的物流效率仍然不高,服務水平較低,對信息技術的利用也不足。此外,國家對物流的監管仍然復雜:多個部門都有權管理物流產業、企業的運營與發現,但某些領域又缺少管理,法律法規有待完善,而有些領域又出現過度監管。為了加快中歐貿的發展,建立暢通的流通體系,歐盟商會對中國的物流業提出了7個方面的問題與建議。
實行物流經營許可證制
歐盟商會認為國內物流監管機構不明確,缺乏可預測性。在許可證方面,各個運輸網絡、各個地區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建議中國建立獨立的規劃和監管機構,跨網絡和跨地區協調申請程序和許可證范圍等問題,以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從規劃方面,該機構還應當保證運輸網絡的多式聯運整合,并創建一個無縫的供應鏈;對那些以物流作為經營內容的企業,設置專門的物流許可證。
快遞要解禁
歐盟商會表態,審議中的新《郵政法》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在重量低于150克信函的國內遞送業務上確立了絕對的壟斷地位,新《郵政法》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全部業務帶來了競爭優勢,包括那些與私營部門直接競爭的業務。例如,根據新《郵政法》,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免受停車規章和交通法規的約束,享受加急遞送服務,還可能獲得退稅和政府補貼等。另外,新《郵政法》還規定,允許國內公司從事150克以上信函的國內速遞業務,但特別指出,禁止外資企業從事此類業務。另外,新《郵政法》還創建了一個新的基金,對普遍郵政服務提供支持,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對于速遞服務而言只能是額外負擔,且沒有必要的稅賦。對此,歐盟商會建議中國履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在中國國內信函的速遞業務上,為外商投資企業(FIE)提供同等的機會;從重量和價格上,對郵政壟斷做出狹義定義;取消郵政普遍服務基金。
取消對無船承運經營人
的保證金要求
據歐盟商會相關人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了注冊提單,無船承運經營公司和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繳納80萬人民幣(約合7.7萬歐元)和20萬人民幣(約合1.9萬歐元)的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實踐中,有關部門都要求現金支付保證金,不接受其它形式的保證。歐盟商會認為應接受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以此作為現金擔保的可替代選擇。
對進口保稅運輸難以理解
歐盟商會表示,在某些地區,外商獨資企業不得從事進口保稅運輸業務,而不得不依賴緩慢而繁瑣的處理程序。歐盟商會建議取消對外國航空公司、商和貨物轉運商的限制,允許它們在中國國內各個地區辦理保稅運輸。
對于在國外發生成本的征稅方面。國家對貨代公司和無船承運經營人在中國境外發生的成本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導致貨代公司和無船承運經營人承擔了不合理的高額稅負,使他們沒有任何機會達到可以接受的利潤率,從而阻礙了貨代公司和無船承運經營人在中國成為贏利中心。
對此,歐盟商會建議取消以國外運輸活動的發票成本評估核定利潤的操作要求,允許該成本從總營業額中予以扣減;使適用于貨代公司和無船承運經營人的營業稅和所得稅計算的規章制度與國際運輸企業適用的規章制度保持一致。
公路運輸中使用的牽引車和拖車
牽引車和拖車方案為提高中國物流市場的效率提供了有效解決方案,并且還為整合中國高度零散化的汽車運輸市場提供了一個可行的商業模式。然而,當前中國政府針對機動車注冊的有關規定對牽引車和拖車方案的有效應用具有負面影響。
牽引車和拖車必須在一個地方管理機關管轄的同一公司名下注冊。這一規定意味著,車主只能把牽引車和拖車作為一件交通工具使用。例如,如果牽引車在上海注冊在甲公司名下,那么拖車也必須同時在上海注冊在甲公司名下。如果拖車在上海注冊到其它公司名下,或者拖車雖然注冊到甲公司名下,但是注冊省份不同,那么該拖車也不能被牽引車牽引。這一政策限制了牽引車和拖車搭配模式的利用,也破壞了使用第三方資源拖曳貨物的靈活性。
歐盟商會建議不論拖車在哪里注冊,應當允許已注冊的牽引車牽引拖車。
開放鐵路運輸
關鍵詞:快遞行業 營改增 對策分析.
一、引言.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對于消除重復征稅、減輕小微企業負擔、促進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自2012年起在上海啟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以來,試點范圍不斷擴大。2013年12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作為郵政業重要組成部分的快遞行業正式實施營改增。
二、快遞行業營改增政策分析.
1. 政策積極作用。
1.1促進快遞行業轉型升級。營改增后,快遞行業生產設備和信息系統等購置成本可以納入抵扣范圍,從而鼓勵企業在設施設備方面加大投入、加速更新,隨著將來不動產銷售、金融、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轉讓也將納入抵扣范圍,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投資的作用將持續顯現,快遞行業標準化信息化自動化程度將不斷提升,加快推動行業轉型升級。
1.2促進快遞行業與關聯產業融合發展。快遞行業營改增,快遞服務所含增值稅將納入制造業的進項抵扣,將消除快遞與交通運輸、電子商務、制造業等上下游產業之間的稅制障礙,打通抵扣鏈條、理順抵扣關系,有利于推動業內企業功能整合和服務延伸,融入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和服務鏈,加快向綜合型物流運營商轉變,形成新的產業增長點。
1.3促進快遞企業加快“走出去”。快遞行業實施營改增后,為出口貨物提供的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國際運輸服務適用零稅率。這將有力地引導企業拓展境外網絡、發展國際業務,有效降低服務成本,提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
2.政策存在的問題。
2.1郵政業范圍界定不準確。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4754-2011)和《郵政業術語》國家標準(GB/T10757-2011),郵政業都包括了郵政基本服務和快遞服務,快遞服務是郵政業的組成部分。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也將快遞服務納入郵政業的范疇統一規范。
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方案中,卻將郵政業定義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將快遞服務中的收件、分揀和派送服務定義為收派服務并按照物流輔助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的范圍。這種分類既不符合《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相沖突,造成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導致政策實施效果打折扣。
2.2快遞服務區別納稅帶來極大不便。完整的快遞服務包括收件、分揀、運輸和派送等環節,各個環節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共同構成完整的快遞服務鏈。而試點政策將收件、分揀、派送等收派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而將快遞服務中的運輸環節納入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實際上,國內外都把快遞行業認定為現代服務業,是技術、資本及勞動密集型的新興行業,與傳統的交通運輸業存在較大差別,交通運輸僅是快遞服務中的一個環節,而快遞服務側重的是多環節的增值服務。試點政策人為將一個行業割裂成兩個行業分別納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給企業核算帶來極大困難。
按照試點政策,“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目前,我國多數民營快遞企業管理還比較粗放,財務核算能力較為薄弱,如何準確界定快遞服務中的收派環節和交通運輸環節成為一大難題。而一旦無法準確界定,快遞企業將統一按照交通運輸業的11%征收增值稅,這將大大增加企業的稅負。在上海營改增試點中,部分快遞企業按交通運輸業以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稅負增長高達2.9倍,違背營改增減輕企業稅負的初衷。
2.3快遞服務未納入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快遞服務屬于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其成本結構中,勞動力成本占比達到40%,運輸成本占20%的比例,可是這兩部分成本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因為勞動力成本無法開票,而路橋費屬于財政體系,不是稅務體系,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由于快遞企業的管理水平不高,財務核算能力不強,政策實施初期,快遞行業的進項稅源十分有限,勢必造成抵扣不充分,出現稅負不降反增的現象。
針對政策初期部分行業可能出現的稅負增加問題,試點政策中專門出臺了過渡政策,規定在過渡期內部分行業實行免稅、部分行業實行即征即退等扶持政策,而這些政策均將快遞行業排除在外。同時各地在前期地區試點中出臺的財政補貼政策也隨著試點在全行業的鋪開而結束,這將導致快遞企業的稅負出現較大波動,從而影響行業服務水平。
三、快遞行業營改增實施建議.
1. 快遞企業提升管理,積極適應政策。快遞企業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充分認識行業實施營改增的重要意義。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積極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提高核算能力,準確界定收派服務與交通運輸服務的界限,做到分別核算、區別納稅。要盡量擴大進項稅來源,選擇財務核算健全、發票開具規范的供應商,公開透明結算,索取正規合法抵扣憑證,理順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結算關系。要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充分利用營改增抵扣政策優勢,加大自動化信息化技術投入,提高企業科技含量,逐步降低勞動力成本,提升全行業科技化水平。
2.地方出臺補貼措施,避免行業波動。對于政策實施初期,快遞行業出現的稅負增加問題,建議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優惠補貼措施,對快遞企業增值稅稅負明顯超過原3%營業稅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或設立營改增改革試點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對快遞企業稅負明顯增加的部分進行財政扶持。
3.快遞行業統一納稅,逐步完善政策。試點政策中確定的快遞行業分別核算、區別納稅的征管體制對行業帶來巨大障礙,也是造成部分企業稅負不降反增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議相關部門逐步調整完善快遞行業營改增實施政策,不再進行交通運輸業與物流輔助服務的區分,將整個快遞行業統一界定為物流輔助服務,實行統一的稅率,按照現代服務業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盡快明確省內匯總納稅的實施辦法,逐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充分發揮營改增降低企業稅負的作用。
四、結語.
長遠來看,實施營改增是避免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負的重要制度。快遞行業要把握稅改機遇,積極適應政策內容,加強技術創新,把利好政策用好用足,平穩有序推進營改增。同時目前的政策內容還有進一步完善改進之處,應加強營改增影響分析測算,逐步調整政策實施細則,確保營改增試點政策充分體現快遞行業特點,發揮稅改的助推器作用,最大限度釋放改革紅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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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其妻劉某均系農民,劉某于2000年9月與某市郵政局簽訂了《代辦郵政業務合同》,有償辦理郵政儲蓄等業務。劉某在經營一段時間后,擅自于2000年12月將全部業務交由丈夫王某管理。郵政局在明知王某代替其妻工作的情況下,對王某又進行了相關業務培訓,并通過考試鑒定王某的業務技能為初級,但未與王某簽訂《代辦郵政業務合同》。王某在經手辦理郵政儲蓄業務過程中,將儲戶儲蓄存單的存根和上報的儲戶登記簿的數額改小,私自截留改小數額后的差額供自己使用,儲戶持到期存單取款時,王某又按存單上的實際數額如數兌付給儲戶。王某用此手段先后39次涂改存單存根,截留存款15萬余元歸自己使用。案發后所有款項被追繳。
分歧意見:
對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有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王某與郵政局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屬于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的業務,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適用本法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的規定。”因此,王某應是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客觀上,儲戶所持存單未經涂改,存單記載的金額,是儲戶取款的有效依據。取款時王某必須按存單金額而非其涂改了的存根上的金額,無條件地如數兌付給儲戶,王某根本不可能侵吞所截留的存款。因此,王某的行為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王某雖然未與郵政局簽訂《代辦郵政業務合同》,但事實上從事了郵政局委托代辦的郵政業務,郵政局對王進行培訓和技能鑒定的行為,是對王某權的默示承認,因此,王某與郵政局成立了委托關系,是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5號)規定:“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王某的行為應以挪用資金罪處罰。
第四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代辦合同。”該市郵政局應當與王某簽訂郵政代辦合同。王某雖然在辦理郵政業務,但并沒有與郵政局簽訂任何合同,王某與郵政局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托關系,王某所從事郵政業務的行為是代其妻劉某進行的勞務行為,與郵政局并無關系,因此,王某就不是法釋20005號司法解釋中的“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劉某雖然主體身份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本人并未實施挪用國有資金的行為。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王某、劉某均不構成犯罪,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主要理由是:
1。王某的主體身份是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我國郵政法規定,郵政局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應簽訂代辦合同。王某未直接與郵政局簽訂代辦合同,屬于民事關系上的無權。無權并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過被人的追認,無權的人實施的行為應視為有效。郵政局雖未與王某簽訂合同,但在明知是王某在從事代辦業務的情況下,又對王某進行了相關的業務培訓,并且對王某的業務技能鑒定為初級。可見,郵政局對王某代辦郵政業務的行為已經通過積極作為的方式進行了追認,據此,郵政局與王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委托關系。郵政局是國有企業,王某就是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2。王某的行為應屬于挪用行為。王某雖然采取了涂改賬據的手段非法占用了儲戶的存款,但其主觀上完全清楚他不可能永久地將截留的存款占為己有不予歸還,在客觀上,王某涂改賬據的手段只能用來欺騙郵政局,由于存單無法涂改,王某仍然承擔了按存單記載金額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因此,王某只是用涂改賬據的手段,利用儲戶存款和取款的時間差將截留的存款暫時挪用。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專家點評
本案分歧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一是王某的身份如何確定,二是王某的主觀方面有無非法占有之目的。解決這兩個問題才能正確對本案定性。
關于王某的身份,筆者同意上述“評析”中談到的觀點,王某不是國有企業委派人員,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是受國有企業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在這一點上,主要抓住“委派”與“委托”的異同即可解決。兩者都說明某一單位(如國有企業)同某一個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前者反映的是單位委任、派遣某人從事一項公務活動,委派者與被委派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系(行政關系),后者反映的卻是依照合同建立的平等關系(民事關系)。本案中郵政局(也有企業經營職能)與王某之間恰好是平等的民事關系,所以王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關于郵政局與王某之間的轉關系,“評析”中已作較充分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