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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的重要權利,是我國法律一項嶄新的制度。所謂拒絕行政處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不使用合法有效收據進行罰沒財物處罰所享有的不受處罰的權利。它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無論行政相對人是否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只要行政機關進行罰沒財物處罰不使用合法收據,行政相對人就享有拒絕處罰權。行政相對人沒有實施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具有此項權利;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并應受行政處罰的,仍然具有拒絕處罰權。第二,行政機關實施罰沒財物處罰具有一目了然的違法行為,即罰沒財物不出具收據或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單據。當然,拒絕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即僅限于罰款和沒收財物處罰,不能在其他行政處罰方式實施時行使拒絕處罰權。
拒絕處罰不是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的因相對人違法而由相對人承擔的義務,非經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撤銷,相對人必須執行,被處罰人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拒絕處罰是法律規定的處罰要件不具備,處罰決定不具有執行力,是依法不應當執行的。法律賦予相對人直接拒絕接受這種處罰的權利,不需要有處罰機關確認,相對人自行即可對罰沒財物不使用合法收據的行政處罰加以拒絕。
拒絕處罰也不同于不服處罰。不服處罰是對處罰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表示懷疑,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加以確認;拒絕處罰不需要處罰機關確認,只要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罰款或沒收財物處罰,不使用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單據,被處罰人就可以拒絕處罰。不服處罰不僅不否認處罰決定的執行力,大多數情形下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確認處罰決定合理合法的,執行完畢才終結;而拒絕處罰則是既否定行政機關處罰的合法性,又否定處罰決定的執行力,拒絕處罰后行政過程終結,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行處罰。
行政處罰法既沒有要求出現拒絕處罰后行政機關重新使用法定收據實施處罰,也沒有規定行政相對人拒絕處罰后行政機關不得再行處罰,只是規定對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責任人與主管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從規定的目的看,顯然是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再使用合法收據進行處罰。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允許行政機關再行處罰,必然挫傷行政相對人拒絕處罰的積極性,從而導致他們與實施處罰者的妥協,拒絕處罰權也就成為虛設了,那也是不利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
拒絕處罰后,行政機關不得對相對人再行處罰,一旦出現再行處罰,被處罰人享有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拒絕處罰成為被處罰人雖然違法但不受處罰的抗辯事由。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此撤銷行政機關再行處罰決定,并責令行政機關承擔返還財物的責任,以維護拒絕處罰權的正確行使,鼓勵相對人運用拒絕處罰權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人員依法行政。
我國對拒絕處罰權過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某些行政機關濫施處罰,以致形成“三亂”。行政處罰法對拒絕處罰權的明確規定,對克服“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賦予相對人拒絕處罰權,對減少國有資產流失和防止腐敗亦有重要作用。行政機關或者其執法人員進行罰款或沒收財物而不使用可供財政部門檢查的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沒單據,財政部門就無法收取行政機關應上繳國庫的罰款和沒收財物拍賣的款項,會造成國家應當收為國庫的收入不能入庫的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