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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商法有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四個基本原則,其中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是為了激發個人的能動性,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為了限制個人濫用權力。
(一)民商法的平等原則
民商法的平等原則是指參與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這種平等不受到社會地位高低、行政上下級、是否受過犯罪刑罰等影響。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人們社會地位平等化的重要體現,每個人在民商法面前,無論其高低貴賤都有權利爭取自己的應用權利,有義務履行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二)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人們在進行社會活動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參與社會活動或市場交易,任何機關、組織和他人不得干預。意思自治反應到內容上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財產具有占有、使用和處分與收益的所有權自由,以及在締結契約時的對象選擇、契約內容、約定方式的契約自由,以及婚姻自由和遺囑自由。但我們在行使自由的權利時一定要保證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行為人沒有選擇的余地。
(三)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要求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市場交易中要遵守諾言,在追求利益的同時不能做出有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商業道德,這種商業道德維持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促進著市場經濟交流活動的展開。市場經濟被稱作信用經濟也正是因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存在,由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市場經濟中交易雙方能夠有效的減少交易成本,從而保證交易的連續性。
(四)民商法的公序良俗原則
民商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指當事人從事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不能違反公眾秩序和善良風俗。這一原則主要是為了彌補法律的漏洞,為了防止現實中出現損害公眾利益,違背社會基本道德的現象,這一原則并沒有具體的內容,在運用時可以直接使用工序良俗原則。
(一)企業獨立市場主體資格的確立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因此民商法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予以了確認,正是立法對企業主體資格的確認,保證了企業在市場經濟中能夠展開正常的經營活動。為了實現這個目的,首先應該明確企業的獨立財產權,企業的獨立財產權是企業能夠在市場經濟中自由經營的保證,也是法律對企業自然主體特性的承認。企業擁有獨立的財產,才能具有參與市場活動的基礎,反之沒有獨立財產權,則會導致參與市場活動的基礎喪失,被市場邊緣化。但是在保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這一點上,我國的民商法在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立法方面卻有著企業個人和國家資產所有權不清的問題,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困難。其次,企業的內部組織機構需要符合企業的營利屬性,這就要求企業在運營時要有對國有資產的運營和使用權利。然而在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對企業實際運營管理人的權限沒有有效界定,導致了企業內部存在著權利濫用的現象,使企業的行為出發點是為了某些個人利益而開展,不能保證企業的自身利益。
(二)政府與企業關系的民商法規制
市場經濟中,政府應該只是市場的規范者、引導者和監督者,市場的主體應該是企業而并非政府,政府在市場中應該發揮其服務功能而非管理功能。雖然我國立法將我國的公有制企業放在和民營企業同一個起跑線上競爭,但由于公有制企業還有著一定的政治屬性,因此公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和民營企業相比占據著更多、更優質的資源,使得公有制企業更容易在市場中利用這些資源形成壟斷,從而導致市場經濟的不均衡發展,這是違背民商法公平原則的。要避免這個問題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首先要明確公權與私權的接線,讓政府退出生產經營領域,讓公有制企業的盈利和政府脫離,從而實現“國不與民爭利”的目的。其次國家還要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屬性去除,轉而成為市場的引導者和服務者,讓市場在自然競爭中找到最好的發展途徑,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最后,要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利,改變原本公有財產大于一切的思路,真正將私有財產的保護視作提升企業活力和市場發展潛力的戰略層面。
(三)企業行為的民商法要求
法律的特性是通過調整外在的行為以規范社會關系,企業行為方式與法律規則的相互適應,是企業健康發展和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礎。民法基本原則的許多內容就是對商品經濟本質所要求的交換規則的規約。交易包括兩種:一種是與企業組織特點有關的活動;另一種是與企業特點無關的普通市場行為。企業的行為方式內在方面必須符合市場的原則要求,具有市場的適應性;外在形式表現為締結一系列的合同。而民商法是市場的基本法,是市場規則在法律上的反映,其功能是調整市場秩序,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方式。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民商法,其功能發揮的結果必然會符合企業的發展利益并促進市場的繁榮與發展。企業的行為方式只有符合民商法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保護,企業才能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只有通過民商法有效地調整企業間的相互關系,才能形成有序的市場秩序,才可能實現市場與企業的良性互動。
作者:陳鑫強 單位:長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