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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過程是由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過程,寫作留學生論文分析體育產業發展中政府規制的必要性及可能產生的弊端,探討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政府規制改革的目標和路徑。
關鍵詞:體育產業;政府規制;規制改革
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過程是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過程,政府對體育產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我國體育產業也出現了許多不利事件,如陜西體彩案打擊了我國并不強大的體育彩票業,屢屢發生的假球、賭球、黑哨傳聞使足球聯賽陷入慘淡經營的局面。
如何改變這種不利局面,推動我國體育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呢?對于這個問題,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加強政府規制。如中國足協某位官員面對中超混亂局面時,認為:“今年中超出現的問題和深層原因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政府和體育行政部門對足球事業發展的關注程度和對足球工作管理力度明顯弱化……政府和體育行政部門撒手不管或過早退出對足球工作的管理和支持,是不應該也是不行的[1],因而竭力提升地方體育局和地方足協在足球職業聯賽中的地位。那么,加強政府規制就能達到規范體育產業發展的目的嗎?推動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需要什么樣的政府規制呢?
1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政府規制
“規制”(Regulation)一詞源于日本學者的文獻,顧名思義是依規而制,即依據一定的規則對社會活動主體進行的限制。體育產業中的政府規制,是指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令、規章制度,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體育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體育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和特殊行為。主要特點是:(1)強制性。政府規制通過行政手段實施,并伴隨懲罰措施,對體育市場交易方有強制性。(2)廣泛性。政府規制針對體育產業中的所有適用對象,范圍廣,突出社會性。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政府規制理論大多是基于市場失靈問題而構建起來的,而我國體育產業中的政府規制,多是因為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留和慣性使然,這是與西方政府規制理論基礎所根本不同的地方。因此,探討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政府規制,不應簡單借用西方理論,更應結合中國體育產業發展的國情,構建適合的理論體系。
2體育產業發展中加強政府規制的必要性
2.1政府規制是我國體育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微觀經濟學證明了市場制度下平等競爭所形成的均衡價格,可以引導資源的最佳配置,即只要有了公平競爭和自由選擇,資源的最佳配置就可以實現。然而公平競爭和自由選擇必須要有完善的市場機制的保護才可能實現[2]。
我國體育產業脫胎于高度集中的“舉國體制”,起步時間較晚,有效的體育市場機制尚未形成。這首先表現為沒有形成明晰的產權制度。當前我國體育產業中國有企業占有一定份額,國有企業產權問題一直是改革的焦點;其次表現為不完善的契約制度。我國是一個講求人際關系的國度,對于交易過程往往不注意形成規范的書面契約,這也易引發諸多交易糾紛。我國體育產業要實現跨越式發展,必須形成完善的市場機制,這就需要政府通過對經濟的規制來完成體育市場制度的構建。
2.2轉型期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特點要求政府規制
當前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特殊時期,在轉型期體育產業的發展尚需政府規制:(1)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是漸進式改革過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退出歷史舞臺,市場調節必然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政府發揮更多的調節作用,在較短時間內建立并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如我國體育競賽表演業中,各行業協會是群眾性組織,但計劃經濟體制的慣性使他們更喜歡用行政權力干預俱樂部的生產經營。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應加強規制,限制這種越位行為。(2)“舉國體制”的實施形成了政府對體育的深度干預,在體育產業發展中,各級政府擁有大量的權力和能力。(3)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美國等發達國家,體育產業結構不合理,體育市場發育程度低,僅通過體育市場配置資源很難優化體育產業結構,達到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的目的。而通過政府選擇有效的發展戰略,則可以減少體育產業發展的盲目性,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這也要求政府規制。
3體育產業發展中政府規制的弊端
3.1政府規制會導致壟斷性體育產業經營的低效率
經濟學家胡立君認為,體育產業市場結構分為競爭型和壟斷型兩種,我國體育競賽表演業則屬于壟斷型市場結構。在我國現行的政府規制體制下,政府對各種壟斷行業實行嚴格規制,由于缺乏競爭的刺激,往往導致企業組織管理的低效率。如主管聯賽的體育行業協會,其半官半民的性質倍受爭議,管理能力也飽受質疑,在籃球、足球聯賽中均發生過俱樂部欲成立職業聯盟取而代之的事件。但由于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經過登記主管機關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才具有合法性,因而成立職業聯盟需經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同意,而體育行業協會與國家體育總局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職業聯盟必然失敗。這也使體育行業協會缺少競爭壓力,在相當程度上抑制了他們深化改革、提高經營效率的動力。
3.2政府規制可能導致體育產業市場信譽的喪失
市場經濟是由“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的,重合同、講信譽是體育企業生存與發展之本。但是,在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由于舉國體制的殘余影響,政府規制行為過多和不規范,扭曲了市場規則,使體育企業對未來形不成穩定的預期,不注重信譽的建立,而追逐短期利益成為他們的最優選擇。
經濟學家張維迎用圖表示了政府規制與企業信譽的關系[3](如圖1),曲線表示政府規制與企業信譽之間存在的關系。在0一X階段,隨著政府規制的加強,企業也注重規范自己的市
場行為,逐漸建立起企業信譽,此階段政府規制與企業信譽正相關,但過了x點后,隨著政府規制的加強,政府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越來越多,企業對未來的預期也越不穩定,因此開始追逐短期利益,使信譽逐漸下滑,乃至喪失。最終,市場上只有政府規制,而沒有企業講信譽。出現這種后果的原因是,在政府規制下,只有政府批準的機構才有機會和權力參與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獲得批準的機構就獲得了壟斷權以及隨之而來的壟斷租金。張維迎認為,依靠政府獲得壟斷權力的所謂行業協會,對建立市場信譽不僅無益,而且有害[4]。中國足球協會與足球管理中心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加上如前所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在足球市場上處于完全壟斷地位,也因而獲得了巨額壟斷租金。職業化11年,絕大多數俱樂部連年虧損,聯賽信譽也日漸低落,甚至陷入信任危機,但中國足協卻獲得巨大收益。
3,3政府規制產生尋租成本,導致體育產業經濟活動效率的損失
政府規制是政府對微觀主體經濟活動的干預,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關利益集團便會對政府規制政策施加影響,使之對己有利,這就是尋租行為。尋租行為是經濟主體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開展的非生產性活動,其產出為零,結果導致資源浪費。在我國體育產業中,尋租行為也大量存在,如職業俱樂部為了取得好成績,給裁判或裁委會官員送錢,以求比賽中受到特殊關照;管理層為了維系自身的尋租利益,甚至出臺與國家的基本法律相沖突的保護性制度。如中國足協在《中國足協會甲級俱樂部工作規范》第8章第79條明確規定:“無論俱樂部還是個人對中國足協管轄范圍內的各項事務的申訴,都只能向屬地協會或中國足協訴訟委員會提出而不得提交法院”(此規定明顯與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經濟民事糾紛的最終裁決權是人民法院”相悖)[5]。尋租行為不僅提高了體育市場交易成本,而且還會極大地扭曲交易的公平性,降低體育產業資源使用效率。
4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政府規制改革
由以上討論可見,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政府規制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弊端。規范體育市場行為,僅強調加強政府規制是不可行的,會帶來諸多的負面影響,而完全放棄政府規制的想法已被證明也是行不通的。這使政府規制改革成為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4.1體育產業發展中政府規制改革的目標
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政府規制,是政府依據有關法規實施的規制行為,法制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因而依法進行規制應是政府規制改革的目標。具體來講,應該做到規制有據、規制有度、執行有力[6]。(1)規制有據。當前,體育產業中存在政府濫用權力或職能越位的情況,這是政府規制失敗的原因之一。規制有據要求政府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在制度允許的范疇內進行規制。《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有利于規范政府行政行為,實現政府規制有據的目標。(2)規制有度。在體育產業發展中,由于政府規制可能產生諸多弊端,所以并不是政府什么都要管,而是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做到放松規制與強化規制并重。需要指出的是,推動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當前需要特別做好的一項工作是制定和完善體育產業政策[7]。盡管國務院在界定國家體育總局的職能中有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的子項,但從實踐上看,國家體育總局的相關職能部門并沒有切實履行此項職能。這是政府應加強規制的內容。而在涉及體育企業具體經營管理的領域,政府應放松規制。(3)執行有力。執行是政府規制的關鍵,無力執行的判決只不過是一紙空文,而且還會損害政府的形象與信譽。一個高效率的、權威的、建立在政企分離基礎上的規制機構是執行有力的重要保證。顯然,當前體育行業協會并不是職業聯賽很好的規制機構。除此之外,一部體育產業規制法也是必要的。
4.2體育產業發展中政府規制改革的路徑
西方國家對要不要政府規制經歷了一個探索的過程。首先是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時期的基本觀點是不要政府規制,政府更應像一個市場經濟的“守夜人”,借助完善的社會制度監護市場的有效運行;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凱恩斯等人著力強調政府對經濟的規制;而在20世紀70年代,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發起了一場以放松規制為主要內容的規制改革運動。放松規制并不意味著所有規制措施的終結,而是保留了價格規制等多種規制制度,并以激勵性規制方法對傳統規制方法進行改良,同時引入競爭因素,以維持市場的正常運行。
在我國高度集中的舉國體制下,體育事業由政府來管理,政府集管辦于一身,極強的政府規制使體育產業得不到發展。改革開放后,體育事業向產業化方向發展,政府也逐漸放松了某些領域的規制,但總起來看,政府的規制行為仍然對體育產業有較深影響。而且政府的規制行為也往往表現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傳統規制行為,即直接命令和嚴格控制。這一點在體育產業中較為普遍。因此改革體育產業中的政府規制,首先應該逐步放松原計劃經濟體制時期遺留下來的高度的計劃規制;其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隨著體育產業政策的深化和市場環境的完善,應逐步建立起適應新形勢的規制政策與制度,并對現行規制中不完善的地方予以充實,逐步解決政府規制中的越位和缺位問題。
總起來講,轉型期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的政府規制改革的路徑是,應該既放松規制,又要強化規制,既要放松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嚴格規制,又要逐步建立和實施新的規制政策與制度,在總體放松規制的前提下,局部強化規制,建立起松緊相宜的規制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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