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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目前尚無一個較統一的概念,甚至在對它進行保護的國家的法律和一些國際版權公約中的定義,在概念的外延上差異都很大。一般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用口頭語言表現和傳播的,是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在創作和流傳過程中,更多地體現了集體性。它不僅滲入了無數唱述者的思想、情感和藝術才能,甚至也包括聽眾反映的意見和情趣在內。因此,民間文學藝術是由某個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構成民族文化遺產基礎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裝飾藝術等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如我國河北的楊柳青年問、一些少數民族的服飾、回族的“花兒”等等。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時人們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認為它主要是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民間故事、歌謠等。實際l幾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原生作品),另一種是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派生作品)。嚴格意義上的民間文學藝術只是一種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雖然它不完全具備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必備要件,但卻具備了民間文學藝術的一般特征,是民1句文學藝術創作和傳承的源泉,它們是真正意義L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創作者的個性特征已無法體現,而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因此,從理淪卜講,原生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_1幾的主體。任何組織(包括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都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
但實踐中人們常見的是己經形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包括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的作品。有觀點認為這部分作品應由著作權法保護,不必成為著作權法的特別法(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但這些作品大都是民間藝人或有關組織搜集、整理、改編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派生作品的權利主體享有的某些權利必然要受原生作品權利主體的限制。如果這些作品由著作權法保護,其權利主體可任意處分作品,類似某藝術家“賣斷民歌”的事件可能隨時都會發生,構成我國民族文化遺產的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將會被“合法”地買斷,而且極易造成民族和國家利益的損失。因此,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理應成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著作權法的特別法予以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情況,民間文學藝術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成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對派生作品享有權利。
傳承人的義務。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人類珍貴的精神財富,從鼓勵創作和傳播的角度看,應當賦予傳承人相應的權利。但他們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在深厚的民間文學藝術基礎之上進行的,是集體智慧同個人才能的結合。因此,從另一方面考慮,又必須對傳承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他們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以保持民間文學藝術的純潔性。傳承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保護作品完整性的義務。傳承人雖然享有創作權并可對原生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但在利用原生作品進行創作時應當尊重產生作品的民族或群體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精神權利,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違背原生作品的基本思想和內容。
2、未經許可不得向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處分派生作品的義務。傳承人在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基礎上通過整理、改編等形式進行創作雖然付出了艱辛的智力勞動,但它是在前人集體智慧的基礎上進行的,它不僅涉及到傳承人的利益,同時也涉及到群體、民族和國家的利益。傳承人如果任意向國(境)外處分派生作品,原生作品權利主體的著作權(如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將無法實現,極易造成國家和民族利益的損失。因此,未經原生作品權利主體的許可,傳承人不得向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處分派生作品。
3、行使派生作品的著作權時應當指明產生原生作品的群體、民族或區域的義務。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其它作品的區別在于前者是通過搜集、整理、改編等形式進行創作的。為了尊重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它侵權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規定應當以適當方式注明民間文學的出處。
4、繳納一定費用的義務。為了鼓勵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和傳播,激發創作熱情,傳承人使用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進行創作可以不繳納費用。但傳承人創作出作品并行使著作則滬:權時應當繳納一定費用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發展基金,用于重要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