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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癲癇(epilepsy)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慢性腦功能障礙綜合征,它是腦內神經元反復超同步的異常放電而導致的發作性、突然性、短暫的腦功能紊亂。癲癇具備發作性、復發性、自然緩解的特點。由于異常放電神經元的部位和擴散范圍的不同,可出現短暫的運動、感覺、行為、意識、自主神經系統的不同障礙,或兼而有之。癲癇發作(seizure)為臨床表現,即腦內神經元陣發性異常放電,引起臨床上患者和觀察者都能察覺到的各種表現。
臨床資料:癲癇發病率系指每年每10萬人口中新發的癲癇患者,我國的發病率為7.6~34/10萬?年,國外文獻報道為17~70/10萬?年,由此可見,癲癇是一種世界常見病、多發病。癲癇發作可始于任何年齡,但最常見于20歲之前,任何人在給予適宜的誘發環境時(如電驚厥治療)均可以有癲癇發作。
一、藥物治療
雖然有過一次非誘發性癲癇發作的患者中,80%可能會再次發作(多數在一個月內,通常在一年之內),但總的預后較好。僅有20%的人有連續性的終生殘疾,10%的患者在以后的數年內可有偶爾的癲癇發作,50%的人通過治療或甚至不用治療就可進入長期的緩解。
(一)在以下情況下更易控制以達到緩解。
1.兒童期始發的癲癇發作。
2.失神性癲癇發作。
3.良性Rolandic癲癇。
4.1~2年內停止的一次或幾次泛發性強直-陣攣癲癇發作。
5.未查到明顯的原因。
(二)在以下情況下癲癇的癥狀難以緩解
1.1歲以下開始發生的癲癇發作。
2.有明確的腦損害(如腫瘤)。
3.神經系統、智能或社會心理的障礙。
4.部分性癲癇發作(雖然繼發性廣泛性發作可緩解)。
5.非常頻繁的癲癇發作。
6.數年內連續發生的癲癇發作。
對大多數癲癇患者而言,均可用一種抗驚厥藥完全或滿意地控制。
(三)強直-陣攣性發作
1.急救
(1)把患者放在地板上或床上,使其在癲癇發作過程中不致發生摔傷。
(2)移去可能造成傷害的堅硬、熱的或尖銳的物體。
(3)解開衣領,將頭部墊起。
(4)可能時可讓其呈半俯臥位。
(5)強直-陣攣性發作的某一階段停止時,應確信舌未咬傷,取下義齒,清理口腔內的積血、黏液和嘔吐物。
(6)當強直-陣攣發作動作停止時,如果可能或必要時可插入塑料的咽通氣道。
(7)在患者身旁看護,直到癲癇發作引起的精神錯亂消失。
(8)可相應地重新考慮調整和使用抗驚厥藥的種類和劑量。
在強直-陣攣階段,不要在患者的牙齒間取出或放入任何物體,這樣容易使舌頭咬傷及牙齒損壞。
二.一般治療原則
(1)每次強直-陣攣性癲癇發作都需急救,對于不太嚴重的癲癇發作患者,也需要一般性看護。
(2)如果已認識到激發因素,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避免,一般性的建議(如戒酒)通常并無多大的意義,但要注意某些患者對于應激、過度呼吸、深夜、飲酒及某些藥物非常敏感。
(3)治療已知引起癲癇的原發病。
(4)長期規律地使用抗驚厥藥以預防癲癇發作,這在醫生和患者方面都是同樣重要的,要考慮藥物的優點(減少或控制住癲癇發作)和缺點(副作用、藥物損害、致畸等)。如有以下情況盡量不使用抗驚厥藥:
①誘發的因素和確切的病因能夠通過自己解決(如飲酒所致者)。
②僅為偶發的與睡眠有關的癲癇發作。
③難以遵從醫囑。
④癲癇發作并不造成工作中危險性。
⑤癲癇發作很輕微的(如部分性)或極少發作者(如每年少于一次)。
⑥僅有肌陣攣性抽動。
⑦腦電圖正常。轉在下列情況下最好開始使用抗驚厥藥:
①癲癇發作可造成工作中的危險。
②短時間內出現數次強直-陣攣性癲癇發作。
③非常頻繁的部分性發作。
④腦電圖有明顯的癇性活動。
⑤不能治療的明確的腦損害(如:神經膠質瘤)。
(5)向患者(父母,其他親屬等)解釋疾病,并指導其工作與生活方式的某些調整,消除其疑慮,因大多數癲癇患者沒有腦損傷或“精神病”。
(6)經常醫院隨診,控制癲癇發作,使發作停止或控制到效果最佳狀態,之后進行定期復查。
【處方選擇】
1.單純及復雜部分性發作、部分性發作繼發全身性發作一線藥物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二線藥物選用地西泮,氯硝西泮和丙戊酸鈉。
2.全身性發作一線藥物選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丙戊酸鈉;二線藥物乙酰唑胺,氯硝西泮。
3.失神發作一線藥物選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二線藥物乙酰唑胺,氯硝西泮。
4.強直性發作一線藥物選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二線藥物選用氯硝西泮和丙戊酸鈉。
5.失張力性和非典型失神發作一線藥物選用氯硝西泮和丙戊酸鈉;二線藥物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
6.肌陣攣性發作一線藥物選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氯硝西泮;二線藥物乙酰唑胺,硝西泮,苯妥英鈉。
7.嬰兒痙攣癥促腎上腺皮質激素(ACTH),氯硝西泮。
(四)抗驚厥藥治療的一般指導原則
1.保持簡單化:癲癇通常是一種慢性病癥。不能僅根據抗驚厥藥的血液水平,不聽患者的主訴,傾向于同時使用幾種藥物,從而引起治療上的混亂。
2.大多數患者可用單一藥物治療而得到控制,抗驚厥藥聯合使用不會更有效,并常增加藥物的毒性,產生意想不到且無法解釋的抗驚厥藥相互作用,必須對協同用藥持謹慎態度,禁用同時使用多種抗癲癇藥物。
3.除非在癲癇持續狀態或非常頻繁發作的緊急治療,一般開始時應使用該藥的較低劑量,在數周內緩慢增加至標準劑量。如果發作停止,不再增加劑量。如果仍舊存在,在數周或數月內繼續緩慢增加用藥直至發作停止或出現副作用,或劑量已達到安全極限。如果患者遵守醫囑(并檢查了藥物的血液濃度),但癲癇發作仍然持續存在時,特別是出現了副作用,則在幾周內減藥和停止這種效果不佳的藥物,而同時慢慢增加服用另一種抗驚厥藥。必要時,在采用協同治療前,可重復試用每一種一線抗驚厥藥,以選用一種理想的藥物。一般劑量改變后要穩定1~2周后再增加。在臨床中部分性癲癇發作比原發性或繼發性泛化發作更難控制。超級秘書網
4.不必在每次癲癇發作后增加劑量,而應長期注意與考慮其誘發因素,例如:精神緊張,不能連續遵醫囑用藥等。
5.盡可能使用那些服用次數較少的藥物,尤其是日間服藥易被忘記或因為窘迫而不方便服藥。最好使用晚間服用的藥物。
6.避免用藥劑量過大,尤其在聯合用藥時,因為它易于引起毒性作用并可能增加發作頻率。
7.強調規律性用藥的重要性,以估計藥物效果和實際的副作用,提高藥效,避免由于突然停藥引起的撤藥性癲癇發作。偶爾漏服不會有很大后果。
8.特殊藥物的效果和副作用,對副作用的耐受程度,特殊劑量藥物的血液水平,與劑量相關的副作用出現時的血藥濃度以及癲癇控制時的血液水平,均有明顯的個體差異。但部分可由于對血藥濃度的不同測量和解釋而引起。很低的血藥濃度也可發生與劑量有關的副作用,但并不肯定必須有連續的癲癇發作。
參考資料
1張永洛,岳月娥,李世光,趙俊萍,溫廣云;半夏天麻白術湯治療癲癇的療效觀察[J];中國醫藥學報;1995年03期
2王凈凈,李振光,鄧元江,顧星,段祖珍;愈癇靈抗癲癇作用的臨床研究[J];中國醫師雜志;2001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