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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
(一)適用對象
按照“人地對應”的原則,村集體土地被批準征收之日,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成員16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其中16周歲至24周歲人員可自愿參保,戶參保率不得低于85%。
1、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基本被征收的(土地征收后,被征地村人均土地占有量在0.1畝以下),其適用對象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并以村為單位實行整體參保。
2、村集體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土地征收后,被征地戶人均土地占有量在0.1畝以下),以戶為單位實行整體參保。
3、屬于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的、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已達到按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4、已享受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生活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人員,按照“只靠一頭,不得重復享受待遇”的原則,可由本人選擇。
5、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自愿參保。
(二)適用范圍
*區范圍內,土地被征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
二、繳費與待遇
(一)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1、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的檔次分1檔、2檔、3檔、特殊檔次。
2、2009年度村集體和個人一次性繳費標準為: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下的,1檔3.2萬元、2檔2.5萬元、3檔2.0萬元、特殊檔次0.8萬元;月待遇標準為:1檔440元、2檔370元、3檔320元、特殊檔次180元。
3、男61周歲、女56周歲起(以辦理參保手續的當月為基準時間),繳費減5%,每超1周歲依次遞減5%,直至男70周歲、女65周歲。不足一年不遞減。
(二)檔次選擇
1、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特殊檔次參保。
2、本辦法實施后的被征地農民原則上選擇1檔、2檔、3檔參保,對個別繳費確有特殊困難的,經村委會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在過渡期內可選擇特殊檔次參保。且特殊檔次的過渡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三)待遇享受
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人員,當月辦理享受待遇手續,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
1、村集體和個人已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四)個人專戶繼承和喪葬撫恤補助
1、參保人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應在30天內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并辦理相關手續,參保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金個人專戶儲存額可以繼承。
2、已經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后,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對其法定繼承人發給一次性喪葬撫恤補助,標準為5000元/人。一次性喪葬撫恤補助先在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統籌帳戶支出。
3、特殊檔次的參保人員不享受一次性喪葬撫恤補助。
4、對冒領、騙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先予以追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后,方可享受喪葬撫恤補助。
三、待遇標準和繳費標準調整
區政府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況適時適度調整待遇標準。保障待遇標準原則上與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相適應,繳費標準隨著待遇標準提高而調整,具體方案由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四、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照個人、村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村集體和參保個人承擔的資金主要來源為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參加基本生活保障1檔、2檔、3檔繳費的,政府補助資金均按第2檔保障資金總額的30%補助。
(三)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特殊檔次繳費的,政府補助資金按照個人、村集體繳費標準等額補助。
五、參保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參保時以村集體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繳費標準與享受待遇標準相對應,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二)在村委會(經聯社)組織下辦理參保手續。程序為:
1、村委會(經聯社)填寫《*區被征地農民參保申報表》,報社保經辦機構;
2、國土資源部門核定參保人數;
3、村委會(經聯社)確定參保方案和參保人員;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
5、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辦理參保手續。
六、個人專戶和相關業務管理
(一)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帳戶和個人專戶,村集體和個人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全部記入個人專戶。按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參保銜接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員,村集體和個人繳費總額也調整為全額記入個人專戶,其中已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按個人專戶余額記入。個人專戶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一次性喪葬撫恤補助。
(二)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先在個人專戶支付,個人專戶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帳戶支付。
(三)個人專戶計息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標準執行,并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整而相應調整。
(四)參保人員戶籍遷移至統籌地外,經本人書面申請,村集體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可退還個人專戶儲存額,同時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
(五)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村集體審核,可作退保處理或將其個人專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折算年限后(折算辦法按本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轉移。
(六)既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到達享受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基本生活保障金時,按照“只靠一頭、自愿選擇”的原則,享受一頭,同時退還另一頭個人專戶(帳戶)的儲存額。
七、參保人員的銜接
(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且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繳費的符合有關條件的參保人員,可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銜接辦法:
1、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A檔人員,可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運行。
2、未達到養老年齡的B檔、C檔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年內,就業后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村集體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可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運行。銜接時,可以按照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當年A檔人員的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一經選定銜接,不得更改,同時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關系。
3、簽訂分期付款協議的村集體,在辦理銜接手續前必須將欠繳資金按規定繳清后,方可辦理銜接手續。
(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與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
1、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的人員,未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運行的,全部銜接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運行。
2、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未繳足選定檔次年限的,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年內一次性補足;不能補足的,到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齡時,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支付個人專戶儲存額。
3、已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銜接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原待遇不變。待遇標準的調整和一次性喪葬撫恤補助標準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執行。
(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1、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滿一年的人員,就業后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書面申請,村集體審核,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可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運行。
2、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運行的參保人員,按辦理銜接手續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以個人專戶儲存額除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推算至16周歲,多余部分全額記入個人帳戶),一經選定銜接,不得更改,同時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
(四)銜接后有關規定
1、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且未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要繼續履行繳費義務,中斷繳費的參保人員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或生活保障辦法的人員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運行的參保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女性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2009年確定為54周歲,以后每年遞減1歲,直至與企業女性職工退休年齡接軌。在過渡期內,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辦法計算的待遇水平低于按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2008年計發的待遇水平的,予以補足,并給于當年退休的參保人員適度的補差。
八、職責分工
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業務管理和政策解釋,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政府承擔部分的資金籌集調劑等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方案擬定、人數核準、情況統計等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