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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實把好各類機關事業單位選人用人關,防止選人用人上的隨意性和不正之風,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流)動秩序,體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原則,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效率和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實現人才資源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省人才流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州人事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在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流)動中引入競爭機制,積極營造各類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激勵工作人員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開拓進取、奮發向上。通過有序合理的人才調(流)動,使我縣人才資源配置得到優化,整體素質得到提高,努力建設和打造一支想干事、會干事、能干事的干部人才隊伍。
二、基本原則
堅持干部“四化”方針和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嚴格編制,科學設崗的原則;堅持優化組合、適度交流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自主用人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管理人員崗位互不擠占、嚴格按照單位性質與人員身份要求相符的原則。
三、管理范圍
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教育系統除外)在職在編的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
四、管理權限
(一)縣委組織部按照干管權限負責黨群系統單位之間、政府部門調入黨群系統、黨群系統調入政府部門人員調(流)動手續的辦理工作。
(二)縣人事局負責政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縣級事業站所、鄉鎮站所(教育系統除外)之間、全縣所有工人身份人員調(流)動手續的辦理工作。
(三)縣教育局負責鄉鎮中心學校之間、鄉鎮小學調中學(屬城區范圍流動學校除外)調(流)動手續的辦理工作,并報縣人事局備案。
(四)各鄉鎮黨委、政府及鄉鎮中心學校負責本鄉鎮小學之間調(流)動手續的辦理。
五、調(流)動辦法及程序
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申請調配人員。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需要調(流)動人員(包括系統內調流動)的,必須以文件書面形式報經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批準。滿編、超編的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只出不進,確屬工作需要必須增加的,應按“多出少進、出一進一、先出后進”的原則辦理。
(一)縣內鄉鎮調(流)入縣城
縣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含麻栗鎮)需要從鄉鎮調(流)入工作人員,必須采取公開選調考試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度進行2次公開招考選調工作,上半年、下半年各進行一次。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選調工作人員,經批準,可另行組織公開選調考試。公開選調考試的程序和辦法為:
1.成立考試領導小組。為加強對公開選調考試的領導,成立公開選調考試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副書記、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縣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公安局、監察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及各招考單位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對公開選調考試的領導和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人事局,由人事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
2.申報公開選調考試計劃。城區各單位根據縣編委核定的編制,在有空編的前提下分別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將本單位需要從鄉鎮選調工作人員的進人計劃和招考辦法按干管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審批,經批準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向社會公示(公告)擬進人崗位及資格條件要求。
3.報名資格審查。按照公告的擬進人崗位和資格條件要求,鄉鎮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到組織人事部門報名,并由組織人事部門嚴格審核報名資格條件。報名結束后,對符合崗位報名條件的人員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每個崗位必須有2人以上報名,才能進行選調考試。
4.考試方式和辦法。考試分為筆試、面試或實際操作,筆試、面試內容主要是履行擬選調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筆試試卷的命制在有關部門和社會代表的監督下,采取從相關部門業務骨干人員庫中隨機抽人進行命制;面試或實際操作考官從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具有考官資格證書的人員庫中隨機抽調,并隨機抽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具體筆試、面試或實際操作考試辦法由組織、人事及各招考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5.擬調人選確定。對競爭同一崗位的人員,根據筆試與面試及實際操作考試成績之和高到低確定擬調人選,并對擬調人選進行政審,政審合格并經公示7天后無異議者按照干管權限辦理調(流)動手續。
6.特殊照顧條件和比例。特殊照顧是指申請人父母居住在縣城,患有特殊病癥需要照顧,而申請人又是唯一的贍養照顧人;夫妻一方有特殊病癥,需要另一方照顧的;現役軍人家屬、烈屬、殘疾人等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調入城區特殊照顧比例按照每次公開招考選調考試計劃的10%確定。對需特殊照顧調入城區的按照干管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申請,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需特殊照顧調入城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特殊照顧比例范圍內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委、政府審批。
7.教師交流辦法。鄉鎮教師流入城區學校的,嚴格按照《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城區學校人才流動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麻辦發〔2008〕50號)文件規定辦理。
(二)城區單位之間調(流)動
縣城區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確因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進行工作崗位調整的,由調入單位按照干管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申請按干管權限辦理,其中:屬政府部門科級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由縣人事局提交縣人民政府黨組討論后辦理,屬縣級股所級事業站所之間調動由縣人事局負責辦理。
(三)鄉鎮之間(麻栗鎮除外)調(流)動
鄉鎮工作人員因工作和家庭關系需要進行工作崗位調整的,堅持以工作需要為主,發揮人員專業特長,適當解決家庭實際困難的原則辦理。鄉鎮黨委政府之間調(流)動由接收單位及調出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各鄉鎮站所之間調(流)動由主管部門商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按干管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流)動手續。
(四)從縣外調(流)入
1.調(流)入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和家庭關系需要調(流)入我縣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則上實行對口部門調(流)動,并參照我縣鄉鎮調(流)入城區的選調程序和辦法,參加我縣城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公開選調考試。
2.調(流)入鄉鎮。因工作需要和家庭關系需要調(流)入我縣鄉鎮單位工作的,調(流)入人員要求政治思想過硬,愛崗敬業,具備大專以上學歷,能完全勝任新工作崗位要求,調(流)動人員由調(流)出地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和調(流)入我縣接收鄉鎮或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按干管權限送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報縣委、政府審批。
(五)調(流)動出縣外
涉及調(流)出縣外的,按干管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正常調(流)動程序辦理。招考(聘)到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不滿三年的,不得申請辦理調(流)出手續。
六、調(流)動紀律
(一)嚴格按照編制部門規定的編制和人數計劃進行,杜絕超編、超職數調配,堅持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管理人員崗位互不擠占的原則,保證人員的合理分布和配置。
(二)調(流)動手續應按理順人員身份關系,嚴格按照單位性質與人員身份要求相符的原則辦理;嚴禁企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流)入機關事業單位;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嚴禁違規進人。原則上不允許跨系統調(流)動,如確因專業特長及工作需要的,由本人或接收單位提出申請,調(流)出單位簽署意見,報組織人事部門報縣委、政府審批。
(三)試用期未滿的,不得申請辦理調(流)動手續。
(四)各單位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人員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必須以組織人事部門文件通知為準,各單位不得私自借用工作人員,私自借用的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認可,因借用工作人員造成的一切人事糾紛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五)各調(流)動審批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人事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發生。
(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流)動要主動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從紀檢監察、新聞媒體、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老干部和各單位黨員干部中選取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流)動工作進行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