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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征地補償價格不滿意。征地補償價格一般都是嚴格按照《土地法》的要求,足額核算,農民不滿意大多也只是發牢騷,實際為價格低上訪的幾乎沒有。他們的理由是承包期還有近20年,每畝地每年的產出以3000元,20年時間也可收人60000元,但現在年畝43500元的價格相對較低,他們的說辭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顯然不具備普遍性,《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平均,而非某一戶或某一村的“平均”。但是征地補償標準一定幾年不變,肯定也是不行的,老百姓認“水漲船高”的理,隨著物價水平提高,生產產出增多,生活支出增加,不隨著提高征地補償價格就是傷農。
二、對征地程序不滿意。隨著社會不斷進步,農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在征地過程中,涉及到他們的利益,他們也會為征地過程“挑刺”。在征地過程中,涉及農戶利益的每一件工作都必須向農戶宣傳到位,讓他們支持配合。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不是每一次征地都是這樣操作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條明確提出,“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如果在征收這類土地地過程中,不向社會公布上級批復內容,就有違法征地之嫌。實際上在征地公示內容中很難找到上級批復。
三、對干部工作隨意性不滿意。在征地過程中,由于標準不明細,干部在處理問題時的隨意較大,以致于同一塊地段,同一類附作物,補償的標準不同,有些農戶達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是不在協議書上簽字,不同意土地被征,就使得征地干部為了息事寧人作出讓步,結果,導致補償標準極不公平,讓農民堅信“愛哭的孩子有奶喝”,形成不良的漫天要價的風氣,增大了征地的難度,無耐之下,政府組織執法隊伍強力執法,傷害了農民的感情,導致集體上訪。其二是部分干部在征地過程中貪臟枉法,所以群眾對干部有抵觸情緒,間接導致部分群眾上訪。
四、對征地用途不滿意。但凡是修路,搞公益事業征地,農民支持配合的主動性就高,如果是搞商品開發,農民的配合意識就低,農民也有自己的想法,“政府從我們這里低價買人,再高價賣出,純粹就是在做地產生意,傷了大部分農民的利益,成全了開發商,讓開發商受益,這和西方工業革命時期的圈地運動有什么區別?”農民賣完所有的土地,還不能轉換一處房產,讓他們心理失衡,繼而阻撓施工等行為,引發上訪事件。
五、對安置方式不滿意。當前對失地農民除了土地補償費,沒有任何其它的安置方式。失去了土地,以后的許多年甚至一輩子,他們的生活就靠這點土地補償費了,農民怕坐吃山空。隨著物價上漲,他們擔心有限的資金不能滿足無限消費的需求,畢竟有土地,就有了賴以生存的糧食,家有糧食心不慌。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對以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六、對已征土地荒蕪不用不滿意。千百年來,土地是中國農民的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感情相當深,在古代為了“耕者有其地”大舉反抗的旗幟,在現代,農民為了土地邊界爭議官司不斷,甚至出現不少為爭土地界線而傷人的案例。農民不愿看到耕地摞荒,如果哪家的土地摞荒都會受到同村人的指責和嘲諷。《土地承包管理法》也指出“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農民努力不讓土地摞荒,有些單位卻征來土地幾年甚至十來年不用,讓農民痛心,是不是就是“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征來的土地荒蕪卻叉在別處征地,農民還能積極配合,那就不是中國農民了。
我認為,農民相對于政府和干部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利益應該受到保護,他們的合理訴求應該得到重視。為了盡可能的減少農民因征地引發的上訪案件,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規范征地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在征地時應公開向農民宣傳國家、省有關征地補償的政策,讓農民知道國家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償辦法,避免歪曲及片面理解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征地報批前應與被征地集體和農民商定征地補償標準,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同時加強紀律監督,實現征地補償的公正、公平,制定群眾舉報、評議制度,充分相信群眾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征地干部和征地過程進行評議。
2、完善、細化征地補償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補償標準只有一個指導意見,各級政府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細化補償方案,并根據物價指數、生產產出逐年提高補償標準。在附作物補償方面,要加強價格調查,根據作物類別、大小及用途細化補償標準,實現可操作性,避免操作過程中的隨意性。
3、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土地是農民的期望,履行了部分養老功能,失去土地就會讓他們感覺老無所依,他們期望加入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政府要解決農民所憂,切實搞好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4、統籌安排,在征地后預留部分機動地。政府在征地時按10%為農民預留機動地,但該地不分配到每一戶,以政府的名義進行拍賣,最后以拍賣價讓農民參與開發商的股份,這樣既能捌動開發商的投資熱情,還可以參股分紅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三、關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關于征地實施監管
(十二)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可見,有關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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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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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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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安置區土地補償問題對于協調水庫移民安置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基于實地調查,首先分析了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其次,運用土地產權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從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原因、范圍和補償原則等方面闡明了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協調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和利益平衡、體現農地價值等政策建議。結果表明:其一,安置區的土地補償,無論從現行法律、還是從實際獲得的補償來看,均未體現對安置區土地權益的保護;其二,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其補償范圍既包括轉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也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設和改進上,應依據安置區土地資源狀況和調出土地的狀況確定補償標準,淹沒區集體、移民和安置區集體、居民應獲得同等補償,并力求體現農地價值。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陳銀蓉等: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現狀與補償原理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可見,有關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第
表1 水庫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與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對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年份
Reports year
報告名稱
Reports name
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提供單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圖1 水庫移民安置土地補償支付與土地權益變化示意圖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從安置前后土地權益的變化來看,對于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移民,原來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獨自享有的使用權消失,在安置區移民重新獲得承包土地,與安置區原居民共同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對于整體搬遷的集體則獲得相應的土地權利補償;而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雖然仍然存在,但隨著集體成員發生變化,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份額發生變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這樣,移民通過“以土地換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權益獲得了保障。同時依據國務院471號令,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而安置區為移民異地重建家園提供了生產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項資源,其重建成本從淹沒區征地補償中列支,安置區集體或居民由此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安置區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中,份額減少,能夠獲得的承包土地減少。同時,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補償方式未與安置區土地的狀況、流轉土地的數量質量結合,安置區土地難以獲得對等補償,土地權益受損,其未來發展也缺乏相應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水庫移民土地補償機理是以淹沒區土地的征收為基礎,以落實移民安置區域和獲得安置土地為目標。對于安置區土地的補償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撐,從實行的補償情況來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或按庫區土地征收標準),安置區土地補償什么?補償誰?補償標準是什么?并不是從安置區土地權利變化,利益受損的角度出發,其土地補償大小受限于淹沒區土地補償的多少,并因不同時期、不同庫區而制定不同的補償辦法,安置區與淹沒區并非同等對待。
3 安置區土地補償原理
3.1 獲得補償的原因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被迫讓出被淹沒(占)的土地,依法應予以補償,并保證其安置。而安置區集體、居民同樣轉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權益也應獲得補償。在這過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額賠償,并保證移民生活生產得到長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來,安置區土地權益發生移轉的同時增加了安置區資源環境壓力,會對安置區原居民的生產生活以及未來發展產生影響,不僅安置區土地使用權流轉應予以足額的補償,其安置區資源環境的補償也應予以考慮。根據卡爾多-希克斯社會福利改進標準,需要對受影響的權利主體進行相應的補償,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改進。因此,在政府安置規劃確定或者移民自愿選擇的安置區,根據政府制定的生產生活用地安置標準,伴隨著安置區集體或者居民轉出相應區域內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移民使用,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
3.2 補償范圍
依據我國憲法和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經營、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于這種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其土地歸一定范圍內的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因其身份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4],因此農民集體組織成員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產權關系具有共有關系的特點,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難說清楚,與現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共有關系有所不同。因為,集體土地不因其成員不存在或退出集體組織可按份額分割出份額,同時農戶也不能就其份額設定相應的他項權利;而在土地承包時,農戶按農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戶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在生產過程中,以獨立的經濟主體存在,享有其權益。這樣,農戶在土地權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義務承擔上也并非共同承擔,其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共有關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過對安置區土地的重新調配,移民獲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體成員身份,實際上安置區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擁有了安置區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雖然安置區土地未發生變化,但已是一個由新成員加入的新集體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關系相應發生了變化,移民也由此獲得了在集體土地中的各項權利。因此,安置區土地的補償范圍既包括對剩余承包期或者長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出方的補償,也應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否則,安置前后,安置區原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益中享有的權益是隨著移民的到來而受到了損害。
3.3 補償原則
3.3.1 淹沒區移民和安置區集體、移民、居民獲得同等福利補償
根據帕累托狀態標準,如果對既定資源配置的狀態予以改變,而這種改變使得至少有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其他人境況至少不因此而變壞,則這種變化就增加了社會福利,或稱為帕累托意義下的福利增進。美國經濟學家卡多爾、希克斯先后重新對福利標準進行考察,在帕累托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補償原理。如果受到損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補償,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來有所提高,那這樣整個社會福利是增加的,這種變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損的情況下,如果受益群體在完全補償受損群體后仍有剩余,那么,這種變化也是一種潛在的社會福利改進。
興建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使用權,在安置區資源稟賦一定的條件下,移民的遷入,使單位居民的資源擁有量減少,移民的遷入對安置區有形的資源(土地、水資源等)消耗的同時,也對安置區的生態環境等帶來了壓力,這都造成了原來安置區內的居民福利條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區內獲得土地資源,要達到帕累托最優的標準要求,就要對安置區內的居民進行貨幣補償,并且使這部分貨幣補償給安置區居民帶來的效用等于因為移民的遷入而承受的損失,這樣才能使移民的遷入,在不影響安置區內居民福利的情況下,自身的福利條件得到改善。同樣,由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移民失去了原有的農地、房屋等財產,福利受損,政府通過土地征收、安置等補償其損失。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區則因為工程的建設,獲得電力、旅游、企業增收、城鎮發展等利好,福利條件得到改善。按照社會福利改進標準,則受益群體的福利增加應彌補利益受損方的損失。顯然,無論是淹沒區集體、移民還是安置區的集體、居民權益均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從社會福利改進要求來看,補償以彌補受損人福利損失獲得完全補償為原則的。
3.3.2 依安置區土地資源和調出土地狀況確定補償標準
農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保障,每一塊農地的價值的高低與所處的位置和區域密切相關。由于各安置區的土地資源稟賦條件、人地關系、生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移民的到來對各安置區產生不同影響,同時調配出來用于安置移民的農地也存在差異,因此各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標準應以安置土地的狀況而定,存在差異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隨著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安置區土地補償應獲得來自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權益損失的補償,類似于安置區原集體土地權益一并轉移至新的集體組織,土地補償的資金則來源于淹沒區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可參照安置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辦法補償安置區集體和居民,以保證“兩區”(安置區、淹沒區)土地權益移轉采取統一的補償原則。為體現公平,以及未來共同發展,將移民享受的電價、低息貸款等優惠,后期扶持政策等與安置區原居民,特別是土地調出戶同享,以使“兩區”的福利損失補償獲得同等的待遇。
當然,從農地價格的計算方法來看,現行農地價格有農地基準地價、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地價、農地標定地價等。在實際的農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據上述方法參考安置區市場成熟程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位置、交易的個別因素等情況確定。
4 政策建議
4.1 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安置區土地在安置中的權利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明確了淹沒(占)區土地權益,移民以土地安置應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仍沿用土地調整或調劑(有償)等方式解決,安置區土地補償的性質、原則、補償范圍等缺乏法律規定,使得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獲得合法保護。理應進一步區分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明確集體、農戶在農村土地產權中的權益。明確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使安置區居民因移民遷入而造成土地權益損失獲得的補償具有法律依據。
4.2 理清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明確補償對象和原則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下游地區是受益區,而淹沒區和安置區則由于工程建設其利益受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水利水電開發已由政府主導型向業主企業負責型轉變,興建水庫雖是國家或區域性的重大戰略,但業主則通過水資源的開發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工程業主作為投資主體,除負責解決工程成本投資外,追逐并獲得了超額的經濟回報,而淹沒區、安置區犧牲了土地等資源。根據公平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淹沒區、安置區的土地資源價值理應得到體現,其福利損失應獲得補償。因此水利水電開發的增值收益應該在業主、淹沒區和安置區居民之間分享,應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區分獲益主體與受損主體,平衡受益區和受損區的利益。
4.3 改進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真實體現安置區農地價值
依據現行法律和政策,水庫移民安置中征地補償費用是按征地補償標準的倍數計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補償原則,而安置區土地補償也是以淹沒區土地征收補償款為基礎。因此,目前通過市場機制,調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經濟基礎。事實上,這種定價方法既不能保證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達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無法確保安置區獲得合理的土地補償,當然也無法使移民和安置區居民獲得福利改進。因此,應通過逐步實現征地補償的完全補償,實現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市場化,即征地補償標準實現按照市場交易價格來補償,有利于移民用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與被征收前等質等量的承包地,這樣既實現了移民的農業安置,也確保了安置區土地獲得足額補償,并可通過價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區居民流轉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操作上,可參照我國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等,使農用地地價與城市地價一樣逐步走向規范化。在此基礎上土地補償標準不再以產值為標準,而是以地價為標準,綜合考慮供需、區位等相關因素而確定。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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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補貼的補償安置方案
長城板塊旅游公路忻州市代縣境內劉家圪洞至趙杲觀段項目地處新高鄉北部,涉及征用土地的范圍包括平川區、山區的水澆地、旱地、園地、林地、草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和臨時性用地等。為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號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發〔2020〕1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當前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方案:
一、土地補償
(一)永久性用地補償。
1.平川區:
(1)永久基本農田、水澆地、水田按區片綜合地價的1.2倍執行:土地補償費16588.8元/畝,安置補助費24883.2元/畝,合計41472元/畝。
(2)旱地、園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農用地、建設用地按區片地價執行:土地補償費13824元/畝,安置補助費20736元/畝,合計34560元/畝。
(3)未利用地按區片地價0.8倍執行:土地補償費11059.2元/畝,安置補助費16588.8元/畝,合計27648元/畝。
2.山區:
(1)永久基本農田、水澆地、水田按區片綜合地價的1.2倍執行:土地補償費14400元/畝,安置補助費21600元/畝,合計36000元/畝。
(2)旱地、園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農用地、建設用地按區片地價執行:土地補償費12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8000元/畝,合計30000元/畝。
(3)未利用地按區片第價0.8倍執行:土地補償費9600元/畝,安置補助費14400元/畝,合計24000元/畝。
3.國有荒山、荒灘、荒地、河道不予補償。
4.分配辦法:
(1)征用農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的94%歸被征地農戶,6%歸村集體經濟組織;
(2)征用村集體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80%平均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存村集體。
(二)臨時性用地補償。
臨時性用地由用地單位申報縣自然資源局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樹木砍伐補償
(一)非經濟樹木補償標準(包括楊、柳、槐等)。胸徑為21公分以上補償及砍伐費300元/株,10-20公分補償及砍伐費按每公分10元補償,3-9公分補償及砍伐費按每公分5元補償,不足3公分補償及砍伐費按每株5元補償。
(二)經濟林補償標準(包括蘋果、梨、桃、杏、核桃、棗樹)。
1.掛果樹:地徑為21公分以上每株補償600元,11-20公分每株補償500元,5-10公分每株補償400元,不足5公分的每株補償100元,葡萄掛果的每株補償120元。
2.未掛果樹:地徑3公分以上的每株補償50元,不足3公分的每株補償20元。
以上兩項戶主自行砍伐,補償費內包括砍伐費,不再另行支付砍伐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墳墓補償土葬明墳3000元/座,石(磚)砌明墳補償5000元/座,暗墳參照明墳標準執行。
(二)其它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利設施、通訊設施、廠房等補償經評估公司評估后協商處理。
四、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補貼對象、補貼費用標準、待遇核定與發放嚴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征收土地相關稅費
(一)耕地開墾費:統一年值×12倍/畝;
(二)耕地占用稅:18元/平方米;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16元/平方米。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
縣檢察院。
關鍵詞:建設項目 用地審批 建設用地指標 征地補償
一、國家關于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及征地審批程序
1.國家關于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化工建設項目對環保要求非常高、占地又非常廣,因此它一般建設在距離城市比較偏遠的地方。目前,我國建設用地總量的擴張通常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農用地轉用,另一種是未利用地的開發。其中最基本、最大量的途徑就是農用地轉用,而集體農用地的轉用則是建設用地總量擴張的主體。因此根據上述原則分清土地歸誰所有,也有利于協助建設單位在開展土地征用工作中協調各方關系。
2.國家關于新增項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及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有償取得和行政劃撥。其中有償取得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原受讓人向出讓人(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轉讓土地使用權;②出讓人批準或同意原受讓人轉讓土地使用權;③原受讓人與再受讓人就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條款達成一致后簽訂合同。④就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進行公證。[1]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一般是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化工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程序及流程
3.1項目用地審批程序
化工建設項目在辦理用地審批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①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②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③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④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批準: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③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備案。
3.2化工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實踐做法
化工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批時,建設單位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2]:
3.2.1省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批意見;
3.2.2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2.3建設擬占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以及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3.2.4市縣人民政府關于建設項目征地補充費用標準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說明;
3.2.5是否壓覆礦產資源與是否位于地址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
3.2.6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補充耕地位置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3.2.7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級人民政府關于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批復文件;委托國土資源部門補充耕地的,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已完成補充耕地的,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
3.2.8涉及規劃局部調整、占用基本農田的,附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規劃調整圖件、基本農田補劃圖件;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林地審核同意書。
3.2.9建設用地規模超過有關指標規定的,附具省級國土資源部關于項目用地超標的說明;
3.2.10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需附草簽的土地使用合同及有關市縣人民政府關于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準備情況的說明。
4.化工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構成及征收標準
化工建設項目用地如以出讓的有償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設用地征地費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1征撥土地補償費(征地費)
征撥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四項費用。
土地補償費是征地費的主要部分。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為:①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②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2土地有償使用費
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交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價值(價格)的費用。它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租賃金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人股金。
4.2.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出讓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相當于整個使用期間土地使用價值(價格)的費用。
根據國土資源部實施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2006】307號文)第三條的規定: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如果涉及到人員安置事項,在出讓價格中補償部分還應有所核減。
4.2.2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5條第2款規定: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4.3交納與土地有關的稅金
建設單位除需要支付有關補償費之外,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但項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稅具體使用哪級稅率,何時開始征收,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免稅情形,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二、大型化工建設項目征地實踐及注意事項
1.大型化工建設項目征地實踐
目前國家對化工建設項目,特別是煤化工產業政策處于整體收緊趨勢,這也影響國家對于煤化工項目的用地審批也處于謹慎趨勢。
根據目前實踐來看,各類化工建設項目征地一般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與政府簽署項目用地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補償使用費一次性支付給政府,由政府直接開展項目建設征地事宜;另一種方式是建設單位分步分期與政府簽署項目用地協議,第一步是先簽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待政府完成征地,將集體用地收儲后,再與政府簽署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用地補償使用費。
筆者認為,采用第一種方式能夠保證項目建設單位以最快的時間取得項目用地土地使用證,保證項目建設用地合法、合規。
2.化工建設項目征地注意事項
2.1做好項目廠址規劃,明確征地范圍內的土地用途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劃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不可征作他用。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特別注意減少對農用地的占用,這不僅關系到項目的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貫徹國家的土地政策。
2.2做好項目用地預審,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以陜西某煤化工項目為例,該項目用地因前期未獲得建設項目用地指標而先占地數千畝,被當地國土局罰款500多萬元。如何解決項目用地指標,使之符合國家以及當地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直是困擾項目建設方的主要難題,一旦違建,項目必然面臨停工、下馬的困境。因此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要盡早啟動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充分依托熟悉當地土地情況的評估單位編制項目用地預審材料,從項目建設方案的合理性、用地選址合理性、用地規模合理性、功能分區占地面積等多方面進行論證,使之盡量符合國家各項用地標準和要求,為國土資源部門審查該項目用地,審批項目用地指標提供參考依據。
2.3做好項目分期用地統籌規劃,及時辦理必要的用地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為此,為順利推進項目建設進展,建設單位要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相關土地補償費,以便于建設單位合法、合規取得項目建設用地。
同時,為保證項目用地補償的經濟利益,建設單位從擴建角度考慮將預留擴建用地作為永久用地與先期用地統籌規劃、一次性與當地政府談妥征地補償事宜,分期實施。但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項目建設單位在預留用地征地時必須辦理必要的手續或妥善處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三、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土地補償標準滯后、補償形式單一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目前對被征地農民主要是采取貨幣形式的一次性安置,而沒有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地方政府以貨幣形式一次性支付征地補償費,失地農民拿到幾輩子也很難掙到的補償費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有效利用。土地之于農民,除了是必要的生產資料以外,往往還起著生活保障的作用。許多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不僅僅意味著失去了生產資料和就業機會,同時還失去了最低生活保障。從目前我國的情況看,可以考慮改目前的一次性貨幣補償為“永久性收益”補償,以保證被征地農民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補償和安置的標準都非常低且不合理。它既沒有反映出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經濟因素,也不能體現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或者不同投資情形下出現產出差別的真實價值。正是由于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才導致征地補償費過低,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
應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改革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根據農地的生產力水平、農業用途的預期收益,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參照當地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充分體現公平的原則。
2.合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做好地上附著物清點
土地權屬爭議的成因很復雜,一是歷史方面的原因,二是宗族利益方面的原因,三是生產經營中形成的糾紛以及其他各種原因。長期以來,由于農業效益低下,土地收益很不確定,農民并不非常珍惜土地的經營權利,而征地時涉及的是直接現金收入,在逐利心理的驅使下,農民自然對山林土地權屬究根問源,因此很容易挑起糾紛。還有一些本是屬同一個老生產隊或同族共有的荒地荒水等土地,歷史上沒有進行權屬劃分,征收時都想據為巳有,因此給建設單位在土地征用中也帶來了很多實際問題。
為合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必須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認真摸清擬征地塊的權屬情況,熟識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沿革歷史;其次,對有爭議地塊,在進行現場測量分界前要進行周密安排,盡量安排有大局觀念強的群眾黨員到現場,以避免糾紛擴大;再次,是與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當事人共同做好土地附著物清點,以防止少數人虛報或者投機種植附著物,以虛增補償費用;最后,為減少征地補償界面協調難度,建設單位最好選擇與當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村委會簽署征地補償協議,并由政府一攬子出面解決土地權屬爭議,補償款的發放也僅由政府、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收、統一發放,以減少土地補償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