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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
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具體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相較于《企業會計準則》應該注意的是,小企業的固定資產范圍包括小企業擁有的、已出租的建筑物。但是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明確規定:“已出租的建筑物屬于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沒有“投資性房地產”這一概念。
(一)外購固定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一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原則上基本一致。然而不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若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采用實際利率攤銷法對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關于攤銷金額的處理,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攤銷金額均應當在信用期間內確認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除外。
[例1]2×12年1月1日,W小企業與Y公司簽訂一項購貨合同,從Y公司購入一臺復印機交給管理部門使用,該復印機的價款為6000元。W小企業于2×12年1月1日支付了設備的首期款項2000元,計劃在2×12年至2×13年兩年期間平均支付剩余款項,12月31日為付款日期。假定該設備的現銷價格為5500元。該設備預計使用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假定與稅法規定相同。如果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應是設備的現銷價格(支付價款的現值)5500元。但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應是設備的支付價款6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2×12年1月1日,購買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6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長期應付款 4000
2×12年12月31日,支付款項2000元時:
借:長期應付款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2×12年計提折舊額=6000/10=600(元)
借:管理費用 600
貸:累計折舊 600
由于小企業的上述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因此無需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二)自建固定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若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按有關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從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但不調整已計提的折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卻規定其計稅基礎是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主要差異體現在下列兩個方面:一是計量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計量基礎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此后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應予以資本化,因此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與“竣工結算前”之間發生的支出,小企業應進行納稅調整。二是折舊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按照“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進行折舊,而稅法規定,小企業應在“竣工結算時”按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因此在該固定資產預定使用年限內,小企業需要對固定資產折舊額進行納稅調整。
[例2]2×12年1月1日,W小企業管理部門借入款項開始自行購置建造一項固定資產,發生料、工、費60萬元,2×12年12月末達到預定使用狀態,2×13年3月末辦理竣工結算。企業因建設固定資產發生專門借款借款利息12萬元,其中2×12年12月之前利息8萬元,2×13年1月至3月利息4萬元。假定《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都按照5年折舊,預計凈殘值5%,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2×12年12月末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60+8=68萬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600000
借:在建工程 80000
貸:應付利息 80000
借:固定資產 680000
貸:在建工程 680000
2×13年會計折舊為68×(1-5%)÷5=12.92萬元
借:管理費用 129200
貸:累計折舊 129200
按照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0+8+4=72萬元,2×13年折舊應為72×(l-5%)÷5÷12×9=10.26萬元。因此,小企業應調增納稅所得額12.92-10.26=2.66萬元。
(三)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是一致的。然《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卻采用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孰低原則。
[例3]W小企業2×12年1月1日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臺設備,租期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設備公允價值40萬元,假設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35萬元。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W企業應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35萬元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40萬元兩者中較低者35萬元作為設備入賬價值。但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W企業取得的設備應當按照60萬元入賬。
借:固定資產 6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600000
(四)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確定”。該項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沒有原則差異。
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
(一)固定資產折舊 包括:(1)折舊范圍。《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對除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之外的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該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一致。而企業所得稅法準許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照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但不得計算扣除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折舊范圍上的主要差異在于:稅法不允許計提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當對這些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基于此產生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折舊方法。《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線法)計提折舊”。若技術進步等原因導致固定資產需加速折舊,小企業可按照規定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這一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致,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應考慮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顯然,《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更加一致,注重了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相互協調。(3)折舊年限。《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在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時,應當考慮稅法的規定。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卻規定企業在合理確定折舊時間時,不必考慮稅法的規定。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卻明確規定了不同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同時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60%。
[例4]2×12年1月1日,W小企業管理部門自行購置了一臺8萬元的設備,但是直至2×12年末,該設備一直處于未使用狀態,但W小企業2×12年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其計提了折舊。假定《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都規定該固定資產預計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5%,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W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2×12年對打印機計提折舊為8×(1-5%)÷5=1.52萬元,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15200
貸:累計折舊 15200
按照稅法規定,由于該項設備一直處于未使用狀態,因此不允許計提折舊。在計算2×12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2萬元。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 包括:(1)固定資產修理。《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會計核算時,日常修理費應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而大修理支出屬于“長期待攤費用”,應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小企業會計準則》充分考慮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二者處理原則完全一致,所以無需納稅調整。(2)固定資產改建(改良)支出。《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此類似。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沒有明確將固定資產修理劃分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只是做出了比較含糊的規定:固定資產修理支出應在發生當期直接記入“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建,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建結合在一起,則企業應當判斷: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是否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若滿足,該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否則,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可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將某些大修理支出視同了固定資產改建支出。
[例5]W小企業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對管理部門一項設備采用直線法折舊,2×12年1月開始對其進行修理,共發生修理費7萬元(取得時計稅基礎為10萬元),年末時修理完畢,估計尚可使用5年(比原預計時間延長1年),預計凈殘值率5%不變。
因本例中的修理支出7萬元已超過計稅基礎10萬元的50%,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應屬于固定資產大修理,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待攤費用 70000
貸:銀行存款等 70000
三、固定資產期末計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同,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然《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卻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原則進行減值測試。如果發生減值損失,應對其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 國際趨同 稅法導向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加強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經過廣泛調研征求意見,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相關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鼓勵提前執行,2004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新出臺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準則部分,包括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等9章內容;二是《小企業會計準則科目及賬務處理》,相當于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包括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及財務報表。解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有利于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理解與執行。
一、適用范圍明確具體,行業覆蓋面寬
與2004年頒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范圍更加具體,覆蓋行業更加寬廣。
1、明確了具體的適用范圍。2011年6月18日,國家統計局等四部委聯合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與此相對應,《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是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同時第八十九條還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這些規定不僅十分具體地明確了適用范圍,也為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會計規范提供了法律依據。
2、解決了原制度標準模糊的問題。《小企業會計準則》結合新企業劃型標準,解決了原制度標準中幾個模糊的問題。一是解決個體工商戶的適用問題。原制度下,個體工商戶適用的是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這使規模相似但性質不同的企業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小企業進行,那么,作為規范小企業制度標準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無疑適用于個體工商戶。二是解決了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的會計準則適用問題。原小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適用范圍中不包括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使這兩種企業一度陷入比個體工商戶更尷尬的境地。《小企業會計準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不僅使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有了規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遵循,也進一步完善了企業間的信息可比性問題。
3、擴大了行業覆蓋面。《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相比原制度的覆蓋面有顯著擴大。
二、有利于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
我國于2006年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有效實施,得到了國內、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但《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范圍不包括小企業。為適應小企業發展壯大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準則設計上與《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有序銜接,在準則實施上采取了積極穩妥的制度安排。
1、會計科目名稱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一致,使有序銜接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取消了部分會計科目。與原有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銷商品、存貨跌價準備、待攤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交款、預提費用、待轉資產價值等一級科目。二是增設了相關會計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增設了預付賬款、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周轉材料、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累計攤銷、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遞延收益、研發支出、工程施工、機械作業等一級科目。三是變化了部分會計科目名稱。如現金、材料、應交稅金、其他業務支出、所得稅等,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科目基本一致。這就意味著,當以后小企業發展變化不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范時,則能夠順利地銜接到《企業會計準則》,從而有利于降低小企業會計規范的轉換成本。
2、允許小企業采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為有序銜接提供了操作指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符合該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該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該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該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該準則;執行該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上述規定為本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有序銜接提供了操作指南。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 對比分析 特點 商榷
為了更好地了解《小企業會計準則》簡化核算的特點,本文以例舉形式分析表述《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并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若干規定進行探討。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部分經濟業務會計處理差異
1.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對于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準則》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如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和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不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上列資產在持有期間所發生的減值,在會計上不進行處理,而在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確認資產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2.對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小企業會計準則》對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發生的增值或減值,在會計上不進行調整。
3.取得資產時初始入賬成本會計處理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取得股票、債券作為短期股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相關交易費用,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該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該發生的交易費用應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2)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等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存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上述費用,能分清負擔對象的,應直接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不能分清對象的,應選擇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計入有關存貨的采購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購存貨的重量或采購價格比例進行分配。《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上述這些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不計入所購商品的成本。
(3)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其入賬成本應當以延期支付的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支付購買固定資產的購買價款與按固定資產購買價款計算的現值差價,應按融資費用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是不考慮其中內含的融資費用,即以按外購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進行計量。
(4)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等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租入資產價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是按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及相關稅費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所以《小企業會計準則》不需要確定折現率和計算現值,不需要進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4.長期債券投資會計處理差異。企業對于持有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債券投資,《小企業會計準則》在“長期債券投資”科目中核算,《企業會計準則》在“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顯意圖和能力持有到期的債券)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債券投資,或基于風險管理需要或資本管理需要,將購入債券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科目中核算。
長期債券投資購入時的初始計量,《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是相同的,均是以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計量,但后續計量中,兩者有著較大的差異。
(1)債券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的確認時點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為債務人應付利息日。《企業會計準則》為資產負債表日。
(2)債券的溢折價的攤銷方法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企業會計準則》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3)債券和利息收入的計量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按債券面值和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企業會計準則》按債券的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計算其利息收入。
(4)小企業不計算債券減值損失,《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發生減值的,應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5.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差異。企業對于不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的權益性投資,《小企業會計準則》設置“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會計準則》設置“長期股權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科目中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成本法與《企業會計準則》權益法核算的主要差異:對于初始投資成本的計量,《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按投資成本進行計量。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相應份額的,該部分差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相應份額的,該部份差額應確認為當期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在采用權益法核算下,長期股權投資后,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主要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在《小企業會計準則》成本法核算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6.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本期銷售的貨物本期退回的,調正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所售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退回的,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的銷售,均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7.借款費用資本化會計處理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有關規定:
(1)借款費用資本化起點為: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以及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需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2)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
(3)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以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此外,企業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以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
《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年期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對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在其竣工決算前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經過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存貨的成本。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除上述的處理差異外,還有如自建固定資產入賬時點、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利息計提時點、遞延分期收款銷售收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采用方法等等方面的規定,在此不予贅述。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特點
1.簡化核算,便于操作。《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計量方面采用成本計量,不采用公允價值、現值和可變現凈值計量;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算技術方面,不使用實際利率法、不計算拆現率以簡化利息收入和融資費用等的核算;對長期股權投資全部采用成本法計算;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核算,僅以其起始時點確定資本化金額等等,從而很大程度地簡化了會計的核算處理,方便了會計人員的操作,適應小企業會計人員較少的特點,以及相對于大中型企業來講,小企業會計人員業務水平較低的實際情況。
2.減輕納稅調整負擔。企業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由于某些經濟業務,兩者計算的口徑不一致,就形成了會計上的利潤總額不等于企業所得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額。這種由于會計準則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一致所發生的差異,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調整,即納稅調整。
為了減輕小企業納稅調整的負擔,《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許多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簡化的同時,力求其會計處理規定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相一致。消除了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很大程度減少了小企業在計稅過程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同時也減少了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征稅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進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
三、對《小企業會計準則》若干規定的商榷
1.收入的分類。“收入”是會計六要素之一,《企業會計準則》的分類為:“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分類為:“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小企業會計準則》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并入提供勞務收入之中,其理由是:“考慮到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表現為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而本準則不適用于金融企業”。而且,目前我國小企業的無形資產種類較少,通常以自用為主,金額較小,在資產中所占比例較低,因此,本準則僅將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沒有引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這一類(釋義第148頁)。事實上,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并非主要表現為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業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小企業出租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出租出借各種周轉材料、不屬于融資租賃的小企業出租汽車、農業機械、建筑工程機械、計算機和其他機械設備等,在出租時,不配備操作人員的,均應分類為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若配備操作人員的,則可以分類為提供勞務收入。再者,《企業會計準則》將收入分類為三個內容,《小企業會計準則》將收入分為兩個內容,在理論上也帶來了混亂。為此筆者建議,《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的分類,也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2.相同經濟業務不同會計科目。企業對于某一些相同的經濟業務,由于會計核算的方法不同,或者簡化核算,在會計處理上,所使用的會計科目也會不同。例如,對應收賬款壞賬的會計處理,在備抵法下,其會計分錄為:借記“壞賬準備”,貸記“應收賬款”科目;但在直接法下,其會計分錄為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又如,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的會計分錄,在權益法下為借記“應收股利”,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在成本法下為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再如,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應計入存貨采購成本,計入“庫存商品”科目,若費用金額較小,也可在發生時直接記入“銷售費用”科目。筆者認為,對這一部分的會計處理差異,似有可商榷之處。
(1)《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所規范會計行為的對象都是企業,所以相同的經濟業務,在不存核算方法不同或簡化核算的情況下,其會計處理使用的科目應該一致。
(2)《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均是規范會計行為的法律規范。兩部準則的會計處理差異是一種法規碰撞,似有欠妥之處。
(3)不利于會計人員的具體操作,如出租包裝物租金收入,某會計人員在大中型企業工作,其會計處理為其他業務收入,若在小企業工作,其會計處理為營業外收入等等。
(4)不利于會計課程教材的編寫,不利于教學和學生的學習。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財政部有關部門對相同經濟業務,在不涉及會計處理方法和簡化核算等情況下,兩部準則使用的會計科目應一致。
3.現金流量表有關增值稅的歸屬項目。《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編制現金流量表有關增值稅歸屬項目的規定是: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屬于“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項目的內容,而應屬于“收到其他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屬于“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的內容,而屬于“支付的稅費”項目的內容。
需商榷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上述規定,是否可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一致。即將增值稅銷項稅額歸屬于“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將增值稅進項稅額歸屬于“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理由如下:
1.事實上,企業的營業收入中都是含有稅金的,只是表現形式的不同,營業稅、消費稅等是以價內稅計量,增值稅是以價外稅計量,成交一筆交易,賣方對商品的標價或者說賣方向買方收取的貨款都是含有稅金的,反之,買方向賣方購進的商品、勞務,支付的價款中也都是含有稅金的。基于這一事實,《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否能與《企業會計準則》一樣,將增值稅銷項稅額歸屬于“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內,將增值稅進項稅額歸屬于“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內。再者,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支付的稅費”項目內,也與事實不符,出現虛假情況。例如,A公司購入商品1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全部出售140.4萬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20.4萬元)交納增值稅3.4萬元。均以銀行存款支付。若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則現金流量表“支付的稅費”項目列示的金額為20.4萬元(17萬+3.4萬),顯然虛增了17萬元的稅金,與事實不符,并有誤導之嫌。
[關鍵詞]出讓 土地使用權 核算
目前在會計實踐工作中,企業對于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計入“固定資產”初始價值中進行核算。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核算雖然比較成熟,但筆者認為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值得研究。
一、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
2000年12月29日的《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6月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及其應用指南中均對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理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它們既有相同點,也存在差異。其相同點是:
1、企業初始通過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是以支付的全部價款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商品房成本。
其不同點是: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來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不論其持有目的是否改變,均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尚來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若改變其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則應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采用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2、對于自行開發建造房屋建筑物等項目的,《會計制度》規定是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核算,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是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即土地與房產分離),與前者完全相反。問題是若采用《會計制度》的核算方法時,分攤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多少,就成為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難題。因為這不僅涉及到企業房屋建筑物價值的確定,折舊的攤銷,而且還影響到房產稅計提依據。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問題
1、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情形: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只有在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筆者認為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攤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明確使用用途時,需進行攤銷,攤銷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二是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中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應進行攤銷,攤銷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支出”;三是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時,其土地使用權應進行攤銷,至于攤銷費用是計入期間費用還是計入產品的成本中去,相關準則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通常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因此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2、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方法:會計制度為簡化會計核算,強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規定只采用直線法進行無形資產攤銷。且規定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從中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除直線法外,還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或其它方法(比如對公路經營權采用車流量法)。
三、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使用權價值轉移難以操作。按《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權一般按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通過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為20年,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價值計入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折舊或攤銷,結果會導致資產價值的提前轉移。這種帳務處理方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不便于對企業損益的正確核算。
2、土地使用權的后續管理存在困難。將土地使用權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后,折舊期滿后,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為零。由于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而實際上企業往往還會擁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界時若企業改變土地的用途,如轉讓或出資,則會涉及土地使用權價值的確認問題,那么企業必須通過資產評估或其他方法重新確認,難度較大,準確性也不高
3、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512號令)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等支出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中并未明確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這與《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明顯差異,不利于會計人員對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也給征稅機關增加了一定的困難。
四、對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的建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土地使用權作為特殊形式的無形資產,可以考慮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并按直線法攤銷。這樣做在實踐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土地使用權相對于地上的建筑物來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受讓成本即初始入帳價值容易獲得,其攤銷年限也可以直接根據企業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來確定。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7)07-0037-03
《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兩個子系統,分別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這兩個準則在目標、制定依據、會計科目設置、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等方面都存在差異,本文僅選取會計處理上的主要差異進行分析。
一、兩準則頒布的背景及?m用范圍
2006年財政部正式《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實施,后陸續在中央企業、大中型國有企業中施行,從而實現了大中型企業使用準則的趨同,揭開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國際趨同的步伐。2016年又對部分《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2010年為完善小企業會計核算,我國財政部印發《關于征求意見的通知》(財會[2010]15號),著手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以進一步促進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旨在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該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施行,并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財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該類企業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2)經營規模較小。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其中工業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 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建筑業營業收入5 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6 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這三類小企業,不得使用該準則,應參照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凡符合上述規定的小企業均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選定一種準則之后不得隨意轉換。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四方面問題:(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該準則未作規范的,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4)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二、會計處理差異分析
(一)備用金會計處理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核算,不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的,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可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備用金明細科目,也可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反映和監督備用金的周轉使用情況。
例1:2016年6月1日,甲公司核定銷售部備用金定額為10 000元,以現金撥付,并規定每月月底由備用金專門經管人員憑有關憑證向財務部門報銷,補足備用金。月末,銷售部報銷日常業務支出8 000元。
1.若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撥付備用金:
借:其他應收款――備用金(銷售部) 10 000
貸:庫存現金 10 000
(2)報銷日常業務支出,補足備用金:
借:銷售費用 8 000
貸:庫存現金 8 000
(3)若銷售部不再需要備用金,將備用金以現金形式退回財務部門:
借:庫存現金 10 000
貸:其他應收款――備用金(銷售部)10 000
2.若甲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撥付備用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備用金(銷售部) 10 000
貸:庫存現金 10 000
(2)報銷日常業務支出,補足備用金:
借:銷售費用 8 000
貸:庫存現金 8 000
(3)若銷售部不再需要備用金,將備用金以現金形式退回財務部門:
借:庫存現金 10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備用金(銷售部)10 000
(二)壞賬損失會計處理的差異
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下,資產不得計提減值準備,按稅法規定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條件確認,當資產減值損失切實發生時,采用直接轉銷法,直接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不得提前計提減值損失。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當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應當將該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即采用備抵法。
例2:某企業2016年6月發生壞賬3 000元,之后又收回2 000元。
1.若該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3 000
貸:應收賬款 3 000
(2)之后又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2 000
貸:壞賬準備 2 000
同時:
借:銀行存款 2 000
貸:應收賬款 2 000
2.若?企業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發生壞賬時:
借:營業外支出 3 000
貸:應收賬款 3 000
(2)之后又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2 000
貸:營業外收入 2 000
(三)存貨盤盈盤虧會計處理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中盤盈的存貨按其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沖減當期“管理費用”;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中存貨發生的盤虧或毀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根據具體原因,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屬于定額內損耗的計入“管理費用”;屬于收發、計量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存貨盤虧、毀損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例3:A企業在年末進行存貨清查時,發現甲材料盤盈30千克,金額1 200元,后經查明原因是收發計量誤差所致。另外發現乙材料盤虧50千克,金額1 000元;丙材料毀損15千克,金額18 000元;庫存商品A產品毀損10千克,金額2 300元。經查明原因處理如下:A產品因管理不善毀損,收回殘值300元,過失人賠償2 000元;乙材料屬于定額內損耗;丙材料被洪水沖走,因自然災害造成,由保險公司賠償15 000元,增值稅率17%。
1.若A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批準前處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2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 2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24 530
貸:原材料――乙材料 1 000
――丙材料 1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 230
庫存商品――A產品 2 300
(2)批準后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 200
貸:管理費用 1 200
借:管理費用 1 17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 170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17 550
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3 51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1 060
借:其他應收款――××過失人 2 000
借:原材料 3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 300
2.若A企業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批準前處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2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 2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24 530
貸:原材料――乙材料 1 000
――丙材料 1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 230
庫存商品――A產品 2 300
(2)批準后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 200
貸:營業外收入 1 200
借:營業外支出 1 17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 170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17 550
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3 51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1 060
借:其他應收款――××過失人 2 000
原材料 3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 300
(四)短期投資會計處理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在取得短期投資時按公允價值計量,在“資產性金融資產――成本”賬戶中核算,相關交易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投資收益”;持有期間在資產負債日考慮公允價值的變化,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核算;處置時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結轉入“投資收益”。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取得短期投資時按歷史成本計量,在“短期投資”賬戶中核算,相關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成本;持有期間內僅考慮“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處置時只需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確認投資收益或損失即可。
例4:A公司會計核算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6年2月10日購入股票1 500股,當時每股市價5元,交易費用75元。2月28日市價變為每股5.5元;3月31日市價又變為每股4.9元。4月2日出售當年2月10日購入的這批股票,每股售價4.8元。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2月10日購入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7 500
投資收益 75
貸:銀行存款 7 575
(2)2月28日市價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75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750
(3)3月31日市價變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9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900
(4)4月2日出售:
借:銀行存款 7 2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
投資收益 15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7 500
同時:
借:投資收益 15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五)固定資產盤盈會計處理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過渡,盤盈凈收益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例5:甲企業于2016年5月6日對企業全部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6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0 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1.若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盤盈時:
借:固定資產 100 000
貸:累計折舊 40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 000
(2)調整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 000
(3)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 5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4 500
(4)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 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0 500
2.若甲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其會計處理如下:
(1)批準前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 000
貸:累計折舊 40 000
待處理財產損溢 60 000
(2)批準后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6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60 000
當然除了上述幾方面兩準則存在不同之外,還在以下方面存在差異:(1)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2)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應按扣除應交增值稅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應確認為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3)匯兌收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沖減“財務費用”;《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營業外收入”。(4)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備抵法計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損失,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5)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備抵法計提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6)稅費的核算:《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計算應交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項目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科目。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于購買印花稅票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項目,均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核算,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科目。(7)所得稅核算:《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在計算應繳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基礎上,確認所得稅費用;《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將計算的應繳所得稅確認為所得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