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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決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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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決策論文

    行政決策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資產品經銷商;農戶;不正當行為;原因;對策

    農資產品經銷商與農戶是關系非常密切的一對群體,解決經銷商與農戶之間存在的不正當行為,正確處理農資產品經銷商與農戶的關系,對于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具有重要意義[1,2]。因此,找出雙方之間存在的主要不正當行為,分析其危害和產生原因,提出解決不正當行為的對策顯得尤為重要[3,4]。

    1影響農資產品經銷商與農戶關系的不正當行為

    1.1農資產品經銷商售假

    經銷商的這種不正當行為主要有2種形式:一是套用知名農資產品企業品牌。一些經銷商以低價購進一些劣質的農資產品,這些農資產品一般都套用知名農資產品企業品牌,而實際上是一些小企業違規生產的,產品質量存在嚴重的缺陷和問題。他們利用了農民朋友“重品牌”的心理,結果使農民朋友花了高價錢卻買了劣質產品,花了冤枉錢。二是打著“送科技下鄉”的幌子。一些流動經銷商打著“送科技下鄉”的幌子,利用農民朋友“信科學”的心理,銷售假的農資產品。這些經銷商的一個慣用做法是首先宣傳一些農業知識如除蟲、除草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往往都是正確的,這樣他們就取得了農民朋友的信任,利用這種信任,再銷售其產品,但他們銷售的農資產品卻往往質量不合格,如化肥中某種元素(如磷或鉀)含量不達標,種子是好幾年的陳種。結果很多種子發芽率低,不能及時發芽,誤了農時。化肥元素含量不達標使農作物生長緩慢,產量大大降低,使農民朋友遭受了很大損失。而當農民朋友想討個說法時,他們則早已沒了蹤影。以上部分農資產品經銷商售假行為造成農作物大量減產,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遵紀守法企業的利益。

    1.2部分農戶欠錢不還

    讓經銷商很為頭痛的一個問題就是個別農戶欠錢不還。在農村很多農民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產品會采取“賒賬”的形式。在一個鎮上往往只有少數幾個農資產品經銷商,這些經銷商與農戶往往十分熟悉,在購買前農戶往往與經銷商講明自己現在沒錢,要買他們的產品必須等農作物收成以后再還錢。而經銷商為了售出產品,搶占市場,同時又認為既然是熟人不至于欠錢不還,往往很爽快地答應。但是個別農戶恰恰利用了經銷商的信任和熟識的心理,欠錢不還,導致一些經銷商手中流動資金缺少,周轉困難,有的甚至導致供銷商停止供貨,影響了長期維持的供銷關系。

    2經銷商與農戶不正當行為原因分析

    2.1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的一方擁有相關的信息而另一方沒有,或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相關信息,從而對信息劣勢者的決策造成不利影響[1]。目前市場上的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產品品種繁多,而農民購買農資時因缺乏對產品優劣的鑒別知識和手段,往往只認包裝和價錢[2]。而這些經銷商恰恰利用了農戶的心理,一些套用知名農資產品企業品牌的農資產品售價較高,而有的未套用知名農資產品企業品牌的產品,售價較低,卻也迎合了部分農戶“求廉”的心理。

    2.2工商、質檢等行政部門監管不力

    有的經銷商售假行為并非1~2次,甚至很多農戶都知曉有的經銷商售假。但他們還能正常經營的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工商、質檢等行政部門監管不到位。一些經銷商給職能部門交過罰款后,劣質化肥就可以在市場上流通[2]。

    2.3農戶、經銷商維權意識、法制意識談薄

    在所調查的幾個權益受侵害的農戶中,只有少數幾個維權成功。大部分得到了較少賠償甚至有的農戶未獲得賠償。有的農戶遭受侵害時選擇了違法的方式討說法,不但沒有討回自己應得的權益,還觸犯了法律法規。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農民朋友法制意識談薄。當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以正確的方式尋求賠償。對于部分農戶欠錢不還的情況,在調查中,部分經銷商也覺得毫無辦法,有的采取了極端的、違法的方式,有的則為了要回賬款陷入了繼續“賒賬”的惡性循環。

    2.4扭曲思想作怪

    對于個別農戶欠錢不還的情況,所調查的絕大多數農戶認為不可取。這些農戶認為經銷商當初賒賬銷售農資產品盡管主觀上是為了售出產品實現贏利但也確實解了農戶的燃眉之急,如果遲遲欠錢不還,實在說不過去,家里確實困難的另當別論。因此,筆者認為,除家中確實困難不能及時還錢的情況外,部分農戶欠錢不還是受扭曲思想的影響。這種行為不但違反了道德而且觸犯了法律。而對于農資產品經銷商售假的行為,也是扭曲思想在作怪,一些經銷商受利益的驅使,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以身試法。

    3解決雙方不正當行為的對策

    3.1加強信息溝通

    經銷商與農戶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取得互信。經銷商要確保自己所售產品質量,而農戶則應履行及時付款、還款的義務。經銷商在銷售中還要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產品的適用范圍與使用方法,例如,有些有機肥是適合于蔬菜、水果的短效肥,用于小麥種植根本不起作用。經銷商在銷售過程中履行告知義務[3],才不致于出現錯施化肥的現象。如果雙方加強了信息溝通就不會出現類似錯誤行為。有關部門還要邀請農業專家進鄉、進村開展培訓講座,使農民朋友掌握農資產品真假、優劣的判斷方法。

    3.2工商、質檢等行政部門加強監管力度

    對于被查處的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經銷商要嚴格依法進行懲處,對于誠信經營的經銷商要進行表彰。抵制劣質農資,保護農民權益,需要工商、質檢、環保及農業行政部門聯合起來規范市場[2]。同時要加強對工商、質檢等行政部門的監督,防止“尋租”行為的產生。

    3.3增強維權意識和法制觀念

    要廣泛開展法制宣傳,增強法制理念和維權意識。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解決,農戶與經銷商之間可簽訂合同協議,規范兩者的行為,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3.4增強誠信意識,擺脫扭曲思想的束縛

    經銷商與農戶雙方都要增強誠信意識。在調查中,經銷商紛紛表示很看重與農戶特別是種糧大戶的關系,經銷商應珍視與農戶的合作關系,誠信經營,拒絕購進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切斷假冒偽劣農資產品銷售途徑[5]。賒賬的農戶,也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4參考文獻

    [1]劉成財,姜明,連春明.坑農害農者必須懸崖勒馬[J].山東工商行政管理,2002(11):57.

    [2]劉暢,王朔晨.巨野假劣化肥產業鏈溯源[J].中國質量萬里行,2008(10):14-23.

    行政決策論文范文第2篇

    價格聽證制度的經濟效益分析全文如下:

    【關鍵詞】 價格聽證 ,公共決策 ,壟斷,經濟效益。

    目前,我國的主要商品是通過市場來定價,市場定價的商品占到 95.3%,剩下不到5% 的商品由政府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而這不到 5% 的重要商品和服務,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大多是電、水、氣、教育、公交等項目。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定調價機制至關重要,實行聽證制度是實現公共決策的必然要求。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可以追溯至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即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利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根據我國《價格法》規定,價格聽證制度是指政府在關于公共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邀請相關主體參加聽證會,對價格的調整進行論證,為政府價格決策提供依據的制度。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價格的決策權在各級政府物價部門。價格聽證是政府征求意見的一種方式,是為了輔助政府更好的決策,價格聽證并不具有最終的決策權。

    價格聽證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價格聽證與政府傳統定價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價格聽證具有公開性和公正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聽證過程需受到監督,這樣政府的定價需要聽取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傳統定價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價,不需要通知利益相關人,他們沒有知情權,也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和條件。價格聽證建立了公開透明的定價機制。

    第二,價格聽證確立了科學的價格決策論證機制。價格聽證要求,政府在進行價格決策時,必須召集利益相關的當事人各方對定價方案進行共同論證,體現了公平和效率。傳統定價方式是政府單方定價,主要依據依市場供需關系情況和經濟發展狀況定價。

    第三,價格聽證突顯了市場意識和消費者觀念。價格聽證要求政府進行價格決策時必須以面向市場、面向社會、面向消費者為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從而促使企業走向市場,貼近消費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具體價格聽證目錄雖不一樣,但都是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另外,根據《聽證辦法》及《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的有關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組織聽證。

    傳統定價方式政府進行價格決策的出發點是企業的效益和該項價格決策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定位,沒有過多地考慮微觀情形,對于群眾的利益考慮得不夠充分。可見,價格聽證制度比傳統的定價方式更貼近民眾的切實需要,更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

    價格聽證制度的經濟效益分析。

    首先,價格聽證有利于發揮價格的宏觀調控功能,保障經濟穩定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它主要反映了政府與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價格的每一次變動,都會引起交換雙方利益關系的轉換,從而影響市場和社會的相對穩定。所以價格是一切經濟利益關系的邏輯起點,不僅是微觀經濟運行的基礎,也是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雖然價格機制的運行離不開以公平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環境,但由于市場機制調節存在著自發性、滯后性等特點,價格機制自發調節存在不足,本身無法保持物價總水平穩定,控制壟斷價格。

    世界各國制定法律準許政府對市場價格進行適度的干預和調控。可見,在價格方面制定法律是保障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價格聽證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其次,價格聽證有利于抑制企業壟斷行為,促進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價格本身可以有效調節市場供求的平衡,協調市場主體做出理性決策,實現社會物質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某些特殊的商品如鐵路票價等卻無法由市場自發形成,因為這些商品的提供者往往是市場的壟斷者。壟斷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其他企業不能進入市場與其競爭,因而壟斷者能在市場上保持惟一的賣者的地位,在壟斷狀態下,壟斷企業的利潤大于邊際成本。在競爭市場上,賣者是價格的接受者,即價格是在市場的競爭中形成的,賣者只能接受它,而無法對其施加影響。壟斷者得到的超額利潤正是消費者受到的利益損失經濟學家將其稱為消費者剩余減少。而且,由于壟斷者往往把價格抬得過高,會抑制消費者的消費欲望,從而減少社會總福利,用經濟學術語說,這是壟斷造成的一種無謂損失。

    壟斷者的這種價格政策會使市場機制失去調節作用,因為消費者在被迫接受并不合意的市場價格時減少了商品的需求量,壟斷者的行為是利用自己的市場權力對消費者進行盤剝,造成市場的低效率。商品的交易量減少了,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社會經濟遭受損失。這時,只有政府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對壟斷行為進行干預,管制這些商品的價格。

    政府定價行為屬于公共選擇理論中的非市場決策行為。非市場決策與市場決策的一項重要區別是 :對市場決策而言,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企業和消費者基本上擁有同等的決策權力來改變市場行為。對于非市場決策而言,政府擁有更多影響市場行為的能力。壟斷企業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然要用各種方法影響政府的決策結果。

    經濟學中把利益集團或者個人通過影響公共選擇的決策謀取利益的行為稱為尋租。

    尋租行為會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三大類:

    一是壟斷者為了保持壟斷地位的支出(包括行賄政府官員在內的非法支出);二是政府對這類支出做出反應的努力;三是這種行為引起的第三方行為的扭曲。尋租行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而且使每個人都希望用非正規方法達到自己的目的,會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因此,必須建立公開、民主的程序來約束政府的非市場決策行為,以杜絕尋租現象的發生。

    公共選擇的主體,也就是政府的根本任務是 :公共選擇中行為與公眾的愿望相一致。政府能否實現這一根本任務呢?眾多周知,政治學對人的假設是人能夠放棄個人的私利而全身心地為公共利益服務而經濟學對人的假設是經濟人,經濟人的特點是以個人利益為中心,行動的目的是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很難想象,一個在經濟領域自私自利的人顯然不能在政治領域內搖身一變,成為大公無私的公共利益的捍衛者,所以失去監督的政府是不可靠的,單靠政府自身是無法完全有效地進行公共選擇的。從而,政府也不可能在沒有監督下自覺地抵制尋租行為。因此,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講,價格聽證會是改進政府對壟斷程度較高行業的管制,從而提高社會總福利的一種重要方法。

    讓價格決策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

    第三,價格聽證可以敦促經營者提高經營和管理的水平,發展社會生產力。我國現在有些公用事業企業處于壟斷地位,很多行業還實行專營,市場進入門檻很高,這就使它們不能夠自我完善,不斷地獲取壟斷利益,將收入用在了非生產領域,沒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使得有些企業生產的產品質次價高,不能進行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這種趨勢不僅不利于企業的發展,而且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行政決策論文范文第3篇

    本文梳理歸納的這些前在預設,實際上都是經驗命題(empiricalstatement),其旨歸不在于揭示制度的發生學意義(唯物史觀認為,制度是經濟關系的產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給之間的矛盾,回應人類對于游戲規則的基本需求與基本價值追求以及如何來設定游戲規則等政治規則范疇的基本問題。這些預設從各個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選擇,或者說通過構筑完善的政治規則,以實現和推進規則政治,乃是人類秩序化的合理選擇,同時也是一種無法規避的命運。

    “無賴原則”預設。在探討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設計時,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大衛·休謨(DavidHumc)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這條原則認為,人們在考慮制度安排時,必須持定“人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這樣一種假設。人必須被看成是“理性”的謀利動物。而制度設計要達到的目的是:不論他多么利欲熏心,通過完善的制度機制的鉗制功能,使人“規規矩矩”地服務于公益。休謨說:

    政治作家們已經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28頁。)。

    制度設計必須達到以下效果:不僅要對“無賴”行徑實施有效的鉗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們萌發各種損公利己的“無賴”沖動。休謨認為,這一假設在作為描述性模式時是非真實的,而作為分析性模式時則又是真實的,可以得到事實的正當證明。這一預設表達了這樣一種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動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為“無賴”,那么必須有強大的制約機制在先,讓人們服從制度規則。這一點,詹姆斯·布坎南是這樣說的:

    當人們的政治行為被認為一如他們其他方面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之時,上的挑戰就成為這樣一種挑戰:構造和設計出能夠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剝削方式追求個人利益,并引導個人利益去促進整個社會利益制度和規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9頁。)。

    普遍“無賴”的假定,構成了國家方法論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壞情形”亦即每個政治家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最壞情形為基本出發點,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檢查就是這樣。為保證飛機運行的安全,所有乘飛機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須通過一道X光機的安全門。美國"911"事件后,世界各國尤為加強了安檢的力度。事實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已被假定為潛在的可能違禁物品攜帶者乃至,盡管事實上,只有極少數人會這樣做。然而為確保安全,人們必須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術實施的安全檢查。

    制度設計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賢”的假設是不能作為制度設計基礎的。人們沒有更好的辦法保證“正義”成為政治家們長期的無條件的行動準則。在休謨看來,人們顯然不能靠改變人性來把人的罪惡動機變成善良的后果,人類社會在設定各種所需求的政治規則時,只能以消極的防御觀為基本依歸。這亦如杰斐遜所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

    休謨這一預設中,還蘊涵著這樣的邏輯結論:即政治規則設計者們也應當被認為是“無賴”,他們可能會操縱所發明制度的有關信息。規則設計的努力應當采取一種設計與選擇分開的辦法:即規則的采用應當由那些不參與設計制度的人們來擇定,以防止制度出現利益傾向性。這亦如哈林頓(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謂“分餅”原則。哈林頓認為,“卓越的哲學家爭論不休而無法解決的問題,以至整個國家的奧秘”,“就在于均分和選擇”,為確保制度之“餅”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擁有“均分的自然權利”,而另一部分人擁有“選擇的自然權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頓著:《大洋國》,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非“天使統治”預設。如果說英國學者休謨的“無賴原則”是以一種“是什么”的判斷方式,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的話,那么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則以一種“不是什么”的方式,從另一角度對人與制度的相關關系提供了邏輯結論。他在《聯邦黨人文集》一書中說: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于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無疑問,依靠人民是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的預防措施(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

    麥迪遜這一論斷包含著兩層假設: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國資產階級啟蒙學家潘恩說:“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所產生的”,政府是一個“懲罰者”(注:[美]托馬斯·潘恩著:《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麥迪遜指出:“用種種方法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漢密爾頓等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種“正當救濟辦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第10頁。)。

    第二,政府作為社會的人,其統治本質在任何意義上都絕不是一種“天使統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惡——在麥迪遜看來,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為,人類做不到——正因為如此,需要對政府這個管理被統治者的統治者本身,實施外在的和內在的控制,尋求“輔的預防措施”——而這實際上一直是主義的持久話題。這種“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國家權力體系內部有分權制衡機制;外有社會力量對“利維坦”的制約。這一目標乃是政治設計的“最大的困難”,需要高超的政治藝術與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須有外在的制約,政府更必須有外在的控制。這就是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

    “局限存在物”預設。詹姆斯·麥迪遜關于政府非“天使統治”的論斷,由人的特質出發考察和判定公共權威的特點,那么回眸人類這個社會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點是什么?這是政治學一切理論的原發點,也是各類政治設計的邏輯前提。

    關于人類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存在,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被伏爾泰譽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作了一個具有普遍性的理論預設:

    人,作為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他是一個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于無知與錯誤;他甚至于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為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支配。……這樣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里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注:[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頁。)。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屬性歸為人的本質(注: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個超越一切關于人的舊理論的嶄新論斷:“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正是出現后,才從社會關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質。),孟德斯鳩這一論斷基本上仍是從自然屬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這一論斷對人的特質已注入了社會性的內容,強調了人的“社會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規范,才能介入社會生活。

    這一理論預設價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類具有的局限性這一重大事實:人類作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觀規律的制約;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人類是一個感性的存在,受到種種不定因素的影響,“無知與錯誤”是必然的。其次導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邏輯結論——人類的這一缺陷,只有通過社會生活外在的東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補償和救濟(這兩種事物,按制度學派的定義,乃是“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人類制度的雙重性構成。)。特別醒目的是,人類只有“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這一歷史性結論,必然使法律制度處于崇高的無可或缺的地位。人類設計和創制各種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規則,便是理所當然的邏輯行為了。

    權力無“休止界限”預設。孟德斯鳩還作過另一個經典性的、對人類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義和認識價值的理論預設,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他對權力的特質所作的一個著名的言簡意賅的判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由此,孟氏給出具有公理性的結論便是: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注: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這個命題業已成為檢閱人類社會權力現象的基本判準。“濫用權力”的基本“規則”是:權力載體——“即是以統治者的名義行事的人,當選的立法人員、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規定公民自由的供選擇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頁。)在運用權力時,一定會把權力運用到他可以運用的一切“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的最大范圍,實現權力效能的最大邊際化。

    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利這兩個領域,公共權力的原始命題是為了保障私人權利。進入階級社會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權力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邏輯起點),“又是在這些階級的沖突中產生的”(歷史起點)(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為了“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圍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頁。),導致了政治權力的產生。由此,政治權力一經產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質和名義。孟氏這一理論預設蘊示:從權力的本性上說,它“總有著一種越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注:[法]J.馬里旦著:《人與國家》,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頁。)。亦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動家們似乎有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展政府行動的范圍與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觀察到的“公共性邊界”(注:參閱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第373頁。)。

    權力的這一內在特性,決定了外在制約的極端必要性。關于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夏爾·阿列克西·托克維爾指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無限權威是個壞而危險的東西。(注:[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孟德斯鳩這一理論預設歸納包蘊了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歷史經驗:一是濫用權力是權力界的普遍邏輯,羅素將之表述為“權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鄒永賢等著:《現代西方國家學說》,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頁。)。權力運作者總有著一種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實現“權力意志”的內在沖動。二是對于“權力濫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做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權力是一種物質力量,對于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能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須有相應的物質力量。人類發展到今天,制權一般有這樣幾種方法:一是“以法制權”、二是“以民制權”、三是“以德制權”、四是“以權制權”。“以權制權”才是最本質、最見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設計中,對于權力邊界的設置,只能以另一個權力的存在為邏輯前提。

    “必要的惡”預設。英國籍奧地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證偽主義”的科學哲學、“漸進的社會工程”的政治哲學、“三個世界”的本體論哲學形成了批判理性主義哲學體系。國家學說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從“證偽主義”科學哲學觀點和批判理性主義哲學立場出發,波普反對本質主義的國家理論,注重探求“我們對國家的要求是什么?我們應當把什么作為國家活動的正當目的”(注:《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倫敦羅特列杰與基根·保羅公司1952年版,第109頁。)諸如此類國家與社會的功能性問題。對“利維坦”這種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國家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注:[英]卡爾·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他說:

    國家盡管是必要的,但卻必定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如我斗膽形容的)一種罪惡。因為,如果國家要履行它的職能,那它不管怎樣必定擁有比任何個別國民或公眾團體更大的力量;雖然我們可以設計各種制度以使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但我們決不可能根絕這種危險。(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第499頁。美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達了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因為,當我們受苦的時候,當我們從一個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無政府的國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時,我們由于想到自己親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選集》第3、241頁,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盡管“利維坦”對于保護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許多思想家們看來,卻是一種危險的“罪惡”,“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羅素著《西方哲學史》下卷,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2頁。)國家如果取代目的,成為目的本身,無限制地擴展,自由這一“目的”就必然喪失。關于這一點,歷史上思想大家們幾乎持定一致的論斷。)

    如果說,孟德斯鳩關于權力“休止界限”的預設,是從權力個體著眼揭示權力的特質的話,那么,波普的這一理論預設,則是從權力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action)著眼揭示權力特質的。其基本判斷:一是國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危險或者罪惡”,前者側重價值判斷;后者側重事實判斷。

    “在現代世界里,由于國家權力過大所造成的罪惡很大,但卻很少被人認識到。”(注:羅素著:《社會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頁。)波普認為,國家權力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無論誰執掌權力,即便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統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由選舉產生的政權,也容易成為非正義的。他認為“政治制度中非正義的影響比市場的不完善更為痛苦和持久。政治權力迅速地積累,并且成為不平等的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強制力量”(羅爾斯著《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學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頁。)。因此,只要權力這種“罪惡”存在,無限擴張趨勢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過現代國家權力擴張的必然趨勢:“生產和流通的物質條件不可避免地隨著大工業和大農業的發展而復雜化,并且趨向于日益擴大這種權威的范圍。”(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頁。)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論自由》一書中,對國家權力的非制度化增長作過這樣的假設:它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于它為求機器較易使用而寧愿撤去了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將使它一無所用。(注:[英]約翰·密爾著:《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5頁。)于是,德國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歸納的這樣“兩件事”,也就成為人類文明社會理所當然的抉擇了:

    對于任何新的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們必須注意兩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視都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進行統治和提供服務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屬于真正的政府機構設置的一切東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動的擴及和限制的范圍。(注:[德]威廉·馮·洪堡著:《論國家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黑體為引者加。)

    沒有國家的干預,自由就會死亡;國家過多干預,自由同樣也會死亡。這是“自由的悖論”(注:參閱波普著《開放社會和它的敵人》第11卷,第124、125頁。)。波普主張,重要的是要設計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利維坦”進行控制。為了防止“利維坦”對社會生活的威脅,波普提出了類似中世紀“奧卡姆剃刀”的“自由主義剃刀”。(注:波普著:《猜想與反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頁。)

    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現代分析哲學主要創始人伯特蘭·羅素認為,社會組織和權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種獨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駕馭的力量。一方面,組織和權威不可沒有,另一方面,又要對它加以限制。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成為一切政治科學的中心議題。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尋找一個適當的比率”,則應當成為國家理論尤其是現代國家理論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羅素呼吁:(像國家)這種巨大組織是現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廢除它們是不可能的……的確,它們使維護個性更加困難了,我們需要尋找一種使它們盡可能地與個人創造性結合起來的方式。(注:羅素著:《政治理想》,紐約世紀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頁。)

    “有限理性”預設。政治和行政管理歸根結底是決策行為,決策具有對理性追求的傾向。按對理性作用的不同認識,決策理論分為三類:其一是絕對理性選擇論,基本要點是認為決策者擁有完全的知識、明確的價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取得期望的價值選擇。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質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決策,這種理論把焦點放在決策中的價值沖突上,認為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的,甚至是隨意擇取的,人們的決策并不以理性為旨歸。其三便是美國行政學家、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為代表的有限理性決策論。認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決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種“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決策新科學》一書中認為,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不符合人類行為的現實。他從人的意識、決策環境與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設。關于理性,西蒙認為,“理性就是要用評價行為后果的某個價值體系,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行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頁。)。“廣義而言,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第一,適合實現指定目標,第二,而且在給定條件下和約束的限度之內。”(注:西蒙著:《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決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決策,因為決策者是在存在著無法控制的未知數和變化著的內外環境中決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處理決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機構只能接受不圓滿的決策,而不可能實現最佳決策。西蒙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表述說:

    如果我們假定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第一,我們不必將真實世界與決策者對它們的認識區分開來:他或她對世界的看法與真實世界一樣。第二,我們可以預言,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根據對現實世界的知識所作出的選擇,不需要有關決策者對感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當然我們確實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數。)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接受決策者的知識和計算能力是受到嚴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們就必須將現實世界同行動者對它的看法與理解區分開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決策過程的理論(并在理論上檢驗它)。我們的理論不僅要包括理解過程,而且還必須包括形成行動者對決策問題的主觀表述的過程。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據給定的效用函數來達到有目的的或主觀的最好決策。認知心理學中的理性人則是根據可得知和計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注:轉引自[美]道格拉斯·C·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1頁。)。

    人的“有限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在非個人交換形式中,由于參加者很多,同一項交易很少進行,所以人們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能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認識環境的能力并規范人自身的決策行為,從而提高決策的質量。

    西蒙關于“有限理性”的預設表明,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境不確定的影響與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這一預設的邏輯結論是: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制,來預防和彌補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個“社會中價值的權威分配”(注:[美]戴維·伊斯頓:《政治系統》(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紐約艾爾弗雷德·A·克諾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頁。)的決策領域。從本質上說,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撐。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領域最常見的現象。英國政治學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書中認為:國家政治首先必須克服“唯理智論”,傳統的政治理論大都強調“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驅動下行事,“大多數政治見解并非是受經驗檢驗和推理的結果,而是習慣所確定的無意識或半意識推理的結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6頁。)。任何組織都是人的組合,雖然擁有相當大的解決問題的權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與理性是一種稀缺性資源,決策絕非是一種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體系。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們對環境反應所建立的主觀模型差異很大,從而導致人們選擇上的重大差異。人不但處于“有限理性”下行事決策,而且還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下行事決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與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與供給的一個深刻的內在原因。

    “諾思悖論”預設。國家的目標是什么,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這是人類歷史上不斷被思想家們審視和論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新制度學派經濟學家諾斯看來:

    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無論是無文字記載的習俗(在封建莊園中),還是用文字寫成的憲法演變,都有兩個目的:一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即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這能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國家稅收增加(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頁。)。

    國家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是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還是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這種基本矛盾是使社會不能實現持續經濟增長的根源”(注:[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諾斯認為,由國家來界定和保護產權可以產生規模效益,但是國家并不是中立的,競爭與交易費用的雙重約束往往引導國家選擇無效或低效的產權結構。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安排和產權交易,又是對個人財產權利的限制和侵害,導致無效的產權安排和經濟的衰落。這就是著名的所謂“諾思悖論”。事實上,包括產權在內的各種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決于效率的或經濟的原則,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規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團與統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團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這一“悖論”的實質,反映了國家行為存在的內在沖突: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按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制度”結構,其職能是生產和出售一種確定的社會“產品”,即公正與安全。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因此諾思認為:

    無論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對任何國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個好的行為準則對一個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際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經濟市場和有效的政治市場,也需要這種誠實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為準則(注:《經濟學消息報》,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了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了一種虛幻的共同體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頁。),國家作為一個“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不可能漠視自身的利益機制。國家的兩個目標,失卻其中任何一個都是不現實的。辦法只能以外在制約機制,促使國家行為的內在沖突減至最微限度,盡可能地確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會準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緩這種沖突。“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注:諾斯著:《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7頁。)這是“諾思悖論”所蘊有的政治學啟示。

    “政治創租”預設。公共選擇理論把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注:在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時,經濟學假定人在市場中的私人經濟活動是理性的。即經濟活動中的個人在決策之前要經過仔細計算,力求一個于己最有利的結果,以追求其希望實現的目標或有價值的東西。具體到消費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體到生產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應用到政治領域的公共選擇活動中(注: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確立了國家人“經濟人”角色和“尋租”預設。

    在政治環境中,國家人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只要政治活動中的個人行為有一部分實際上受效用最大化動機驅使,只要個人與群體的一致達不到讓所有的個人效用函數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動中的經濟個人主義模型就具有價值,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利己主義行為都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這種利己主義動機有一種與經濟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結合的動勢,由此便產生了“尋租活動”(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選擇學派的“尋租理論”(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進行交換的過程,揭示了腐敗產生的現實經濟根源。

    所謂“租金”(rent),是指某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圖學派中,租金是指永遠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它誘使這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所必需的最小的額外收益(大衛·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馬歇爾發展了租金的概念,認為租金還應包括被稱為準租金的暫時沒有供給彈性的生產要素的報酬(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下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文版。)。現代經濟學中的國際貿易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發現,政府對經濟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競爭,擴大了供求差額,也能形成類似地租的超額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為(干預和管制)阻止了供給增加的結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釋,所謂尋租活動,是指人們在某種制度環境下,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這種努力的結果不是創造社會財富而是導的社會的大量浪費(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質乃是在政府干預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都是“尋租行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一如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敗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的交換”(注:[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頁。)。在尋租活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一般不只僅僅扮演一個被動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動出擊”進行“政治創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尋租活動與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緊密相關。沒有政府過度干預,沒有干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租金便無從尋求。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尋租活動便不可避免。

    尋租理論闡明了腐敗的深層本質。只要公共權力的存在和經濟生活不停止運行,尋租活動很難根絕。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純粹租金的因素從而權力因素,更容易在復雜交易而不是簡單交易中出現,從而更容易在群體關系而不是在兩人關系中,以及在政治協定中而不是在市場協定中出現,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科學勞動的正確劃分要求“政治科學”學科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經濟學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場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布坎南還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為同經濟學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同。對于這個簡單觀點的承認,以及由此對這個觀點在現代政治環境中的含義的實證分析,是進入必定推動立憲改革討論的更廣泛的比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為現代官僚理論和規則理論的洞察力,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新的制度約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40頁。)。

    腐敗作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發展中國家腐化問題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間上是全球性的,在時間上是歷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認為,在古代東方,掌握了政治權力的“社會公仆”正是在從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為“東方暴君或總督”的。(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頁)。“所有權力都易腐化,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關于權力腐敗,法國著名政治學家莫里斯·迪韋爾熱說過一段這樣的話:腐敗在“任何社會制度中都將如此。的缺點在于,它認為這種現象只存在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范疇內,只要消滅了私有制,這種現象就會隨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階層、領導階層、比較富裕或有地位的階層、特權集團和尖子人物都企圖讓后代子承父業。要想不讓他們得逞,就必須建立一些制度機制來阻止他們這樣做。但這些機制也難以實施,因為執行者通常正是這些機制所有限制的對象。由于相信階級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視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對這個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并始終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韋爾熱著《政治社會學》第157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韋爾熱關于腐敗普遍存在于當今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判斷,是有警策意義的。但是認為把腐敗現象只劃定在私有制社會的論斷,顯然不符合事實。當然,迪韋爾熱關于以“制度機制”“阻止”腐敗的見解,是有參考價值的。)

    “尋租”預設揭示的事實是,尋租活動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共權力行為的伴生物。恩格斯曾把政治權力對社會經濟的“反作用”概括為三種情況,其別指出:“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注:參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頁。)這一論述,非常恰當地描述出尋租活動對社會經濟形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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