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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理論概述
1.信用卡的概念界定
在國際上,對于信用卡有一個通用的概念界定。信用卡,即擁有循環信貸、存取現金、轉賬等功能,允許“先消費、后還款”,不需要提供擔保人和保證金并且可以以最低還款額進行分期還款的個人信用支付工具。在我國,根據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的原則,將信用卡劃分成貸記卡和準貸記卡兩種。所謂貸記卡,即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額度,并且允許持卡人在信用額度內進行先消費、后還款活動的個人信用支付工具。而準貸記卡,即發卡銀行要求持卡人按照規定交存一定的備用金,并且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額度,當持卡人的備用金額度不足時,允許其在信用額度內進行透支行為的個人信用支付工具。準貸記卡是我國推行的一種支付工具,其在諸多方面均無法同國際上通用的信用卡相比較。因此,本文所說的信用卡即貸記卡。
2.信用卡的業務流程概述
(1)申請、核發信用卡①申請人將申請書填寫完整并提交至發卡銀行;②發卡銀行就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和信用狀況等進行審核;③發卡銀行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分;④根據申請人的信用評分狀況決定信用卡的核發和信用額度。(2)簽賬消費若銀行經過信用評分決定向申請人核發信用卡,則會將信用卡以郵寄或者其他約定方式遞至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信用卡后要先核對卡片正面的姓名拼音是否與身份證一致,若核對一致則要將身份證上的簽名簽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中。核對無誤并簽名的信用卡需要經過開卡手續方能進行簽賬消費。商戶對持卡人的簽名進行核對,若簽名一致則將商品、發票、信用卡、簽賬單以及持卡人存根聯一同交由持卡人,至此,簽賬消費成功完成。(3)提示付款簽賬消費結束后,商戶會定期將持卡人的消費明細和單據遞至發卡銀行,以提示銀行付款。發卡銀行對商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提前同商戶進行約定)之外的款項付給商戶。(4)通知還款及還款銀行將款項付給商戶后,會對持卡人當月的簽賬消費進行結算,并制作成還款通知書(含簽賬明細)寄至持卡人手中。持卡人在收到還款通知書后,需要在最后還款日之前以全額或者最低還款額進行繳費。
二、我國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
1.信用卡掛失及效力認定
工商銀行信用卡使用章程當中有一條規定:24小時掛失免責,也就是說自信用卡掛失時起的24小時之內所引發的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此條款強調自掛失起的一定時間內,造成的風險責任依舊由持卡人承擔,在規定時間之后造成的風險責任才由發卡銀行承擔。此項規定免除和限制了原本屬于發卡銀行的責任,而是將其風險強加于持卡人身上,由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得知,此項免責規定是無效的。隨著信用卡業務的不斷發展,諸多持卡人和研究人員對于發卡銀行的“24小時掛失免責”條款存在異議。面對社會上的異議,發卡銀行先后對其免責條款進行了修訂。例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等都制定了新的條款,內容如下:發卡銀行自持卡人掛失時起即刻承擔相應風險。
2.信用卡掛失前的冒用風險及其責任分擔
當發卡銀行向申請人核發信用卡后,信用卡就由持卡人全權掌控,理應對信用卡履行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持卡人的失誤所引發的風險損失,需由持卡人承擔一定的責任。信用卡掛失前出現的風險損失,應依照持卡人、發卡銀行以及商戶三者的過錯類型和過錯程度加以合理的分配,而并非將全部風險損失都歸咎于持卡人。但是,就現階段的狀況而言,相當一部分發卡銀行依舊將信用卡掛失前引發的風險損失全部歸咎于持卡人,此做法是十分缺乏合理性的。
3.抗辯權切斷條款
所謂抗辯切斷條款,就是說在持卡人因商品或者服務等緣故同商戶形成異議時,不能將此異議作為抗辯事由轉而對抗發卡銀行。在信用卡交易的過程中,較之于發卡銀行和商戶,持卡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但是,抗辯切斷條款卻在某種程度上提升了持卡人的責任,而降低了發卡銀行的風險。所以,在相關法律當中一般都對該條款施加了某種限制。限制條款規定,當持卡人同商戶發生異議時,可以擁有對發卡銀行還款請求的抗辯權力,從而將一部分風險轉移至發卡銀行。
4.發卡行的信息披露義務與對持卡人的知情權保護在經濟實力、業務流程熟悉程度以及風險控制力度等方面,相對于發卡銀行和商戶而言,持卡人都處于較為劣勢的地位。因此,就要求資金實力、
控制力度最強的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足夠的、準確的、實時的信息服務。從而確保持卡人在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依照提供的信息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招商銀行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將合約、收費標準以及計息方法等數據信息提供給持卡人。
三、完善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的對策建議
1.進行信用卡專門立法
自信用卡在我國出現至今的長久時間內,我國并未對信用卡進行專門的立法以規范其業務,而是憑借金融法規和發卡銀行制定的使用章程的力量加以約束。現階段,我國并未從銀行卡業務當中將信用卡業務進行獨立立法。以前瞻性的視角來看,針對信用卡業務進行專門立法是促進信用卡業務完善發展的必經之路。基于此目標,建議制定并推行《銀行卡條例》。例如,應由國務院代替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相應的法定權利,從而保障《銀行卡條例》的法律效力處于其他信用卡章程規定的效力之上,為信用卡當事人提供應有的法律保護。
2.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規
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的信用卡運營模式和成功的經驗,針對小額電子資金劃撥(涵蓋信用卡交易)進行專門的法律制定。從而為相關利益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劃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如此,就從某種程度上對信用卡格式合同的內容形成了約束,進而有效規避了發卡銀行基于法律的空隙或者灰色地帶,對持卡人以不公平的條款對待。除此之外,為了推動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滿足市場經濟的運行需求,應對消費信用開展針對性的立法。消費信用立法從特殊的角度出發,對信用授權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加以規定,將信用卡消費同普通現金消費加以區別。
3.強化對信用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出于保障持卡人利益的考慮,我國應當吸納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并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訂。例如,就信用卡掛失的責任劃分來說,應當否認“24小時掛失免責”的效力,并要求發卡銀行自持卡人掛失信用卡時起即刻承擔相應的風險損失。同時,就抗辯權切斷條款來說,當持卡人是以網上訂貨或者郵購等形式進行信用卡消費時,在一定時限內,持卡人有權退購商品、解除合約,并向發卡銀行提出抗辯。
四、結語
盡管我國的信用卡業務起步較晚,但是卻以較快的速度在發展。在面對信用卡業務發展所帶來的機遇的同時,信用卡業務也遇到了空前的挑戰。正是由于信用卡擁有廣大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潛力,我們需要為信用卡業務營造有利的運營環境。本文從“信用卡掛失及效力認定、信用卡掛失前的冒用風險及其責任分擔、抗辯權切斷條款、發卡行的信息披露義務與對持卡人的知情權保護”四方面剖析了我國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希望為信用卡業務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作者:王雄 單位: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