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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以及其它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加強制度化、法制化管理
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措施,是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有效手段,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證。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和準確把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經過各有關部門多年來的共同努力,我區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探索和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相關制度還不夠完善,一些問題也有待解決。因此,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要求,積極探索,大膽實踐,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制度化管理,把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探索開展多種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大干部監督力度
審計部門要依法審計,堅持公平、公正和“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和開展多種類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離任審計。離任審計是指領導干部因晉升、調任、轉任、退休、免職、辭職、機構裁撤、合并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所進行的審查和客觀評價。同時,也是對繼任者工作基礎、經濟責任和國有資產的基本狀況的界定。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不僅是對領導干部一種有效的監督形式,也是領導干部離任考察的一道不可缺少的程序。
(二)屆滿審計。區級領導班子換屆時,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直處級單位的“一把手”,原則上均應進行屆滿審計。對屆中調整、任職時間較短的“一把手”,區組織部門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審計。
(三)委托審計。根據群眾的舉報或查辦案件的需要,經區委同意,區紀委(監察局)、組織部門臨時委托審計機關對相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下達《審計委托通知》,明確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要求,提出評價標準。
(四)績效審計。為了促進各部門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今后經濟責任審計在傳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要逐步推進對領導干部任期內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效率和效果以及決策的綜合績效審計。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推進反腐倡廉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的成果,它在干部監督、管理方面應用的充分性、合理性決定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生命力。因此,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堅持“審用結合,先審后用,不審不用”的原則,把審計結果與反腐敗斗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掛鉤,并作為識別、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工作,由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一協調和監督檢查,由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實施。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依法辦事、各司其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每年應當將組織實施本部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以書面方式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四)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及有關法律法規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相關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分析,作為其他部門運用結果的依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對象違規違紀行為,應明確指出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做出審計決定、提出審計建議,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對不屬于審計機關權限的違紀違規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出具移送處理書或審計建議書,有關部門應當將受理情況及時回饋給審計機關。
(五)區紀檢監察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有關材料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廉政建設情況的重要內容。
(六)區組織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同干部考核、教育、監督結合起來,作為對領導干部選拔、調整的重要依據。已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其考察材料中均應附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七)區組織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及驗收制度。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審計結果的具體情況向被審計人及被審計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限其在一定期限內書面匯報整改情況。組織部門收到整改報告后,應與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對沒有落實整改的,應督促限期落實,并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八)區組織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被審計對象談話制度。對存在問題較多的被審計領導干部,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督促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加強管理,改進工作。
(九)要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反饋制度,使有關部門及時改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不足和問題,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十)要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把組織監督、紀律監督、經濟監督、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增強干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