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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在我省全面推行,標志著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一階段,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農民負擔在減輕、規范的基礎上,保持長期穩定,防止任何形式的反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號文)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要與精簡鄉鎮機構、完善縣鄉財政體制和健全農民負擔監督機制結合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后,用農業稅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屬于集體資金,實行鄉管村用,由鄉鎮經營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村內興辦其他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對村內一事一議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實行上限控制。”按照上述要求,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日常工作重點:一是參與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切實加強對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二是搞好以農業稅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三是加大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力度,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紀違法案件,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維護農村穩定。,
做好新形勢下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體制,調整和充實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二要進一步加強日常工作機構建設,切實解決農經管理部門普遍存在的規格低、手段少,裝備差、經費少等影響工作的實際問題。中發號文件指出:“農村經營管理工作面廣量大,政策性強,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權威的工作機構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農村政策、熱心為群眾辦事的專職隊伍,提高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水平。”現階段農村工作中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減輕農民負擔、規范農村財務管理是各級政府管理農村經濟的核心內容,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是保證黨的上述農村經濟政策落到實處并使之制度化、經常化和長期穩定的組織基礎,任何忽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工作性質,將其與一般服務性、經營性站(所)混為一談,甚至撤消、歸并的做法,都是與農村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不相適應的,也是與中央的政策精神相違背的,對保護農村生產力、維護農村穩定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根據農經管理工作機構的性質要與其所承擔的任務和職責相適應的原則,我們認為今后農經管理體制改革的走向應當是:
⒈中央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性質定位在搞好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因此,應當明確要求,市級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要保持行政編制,縣級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要盡量保持行政編制。市、縣級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原來是事業編的要爭取變為行政編制,確實有困難不能改為行政編制的,必須保證其是全額事業編制。
⒉縣(市)一級要爭取建立縣直屬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集體財務和資產管理、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以及農村審計、農村會計輔導、農村經濟統計、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等項工作職能,都要依靠縣級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來具體落實,工作量很大,工作難度也很大,并且政策法規性很強,標準要求很高,涉及農村穩定的大局。因此,根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的規格要與其所承擔的職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原則,各縣(市、區)必需加強有權威的農經工作機構的建設,爭取建立縣直屬農經局。設立縣直屬農經局確實有困難的,也要在農業局(或農工部)下設立二級局,加強縣級的農村經營管理工作。
⒊鄉鎮要堅持獨立建站,每站保持人,確保其在基層國家事業單位的地位和性質。在鄉鎮機構和農村稅費改革中,要健全鄉鎮農經工作機構,堅決防止削弱、撤消、歸并鄉鎮農經機構和隊伍的做法。各級編制、人事、農村經濟經營管理主管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的規定,加強對鄉鎮機構改革的指導,督促鄉鎮做好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核編補員工作。核定后的編制不得挪作他用。各級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補充人員,要堅持考核、擇優、公開的原則,優先從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大中專畢業生中挑選錄用,要確保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要嚴格控制非專業技術人員進入鄉鎮經營管理機構和隊伍。